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及实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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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及实践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及实践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及实践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中文直译为公私合营或公私合作,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发源于英国,泛指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之间的一种合作经营模式。其应用领域为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制造与供应,是对传统意义上应由政府负责并主导的社会服务体系的补充或替代。在合理有效
2、的PPP模式下,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之间基于一系列协议安排,有望构建一种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以风险分担、利益共享为原则,在一个相对较长并且稳定的合作期限内,发挥公私双方各自的资源优势,以更加经济、富有效率的方式完成特定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制造与供应。当然,PPP模式并不适用于所有社会服务领域,即便是在其广泛实践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PPP模式的具体应用也在很大程度上受限于各国或各地区迥然有异的政治、经济及法律环境。以其应用效果而言,南橘北枳的现象并不少见。自1995年实施第一个由国家计委正式批准的BOT试点项目以来,虽然几经反复,PPP模式在中国境内仍然得到长足发展。据业内人士估算,中国目前已实施
3、的PPP项目应已超过7000个,其中污水处理行业有2000个以上,燃气行业有1000个以上,市政道路项目则有3000到4000个(含BT项目),此外在城市供水、垃圾处理、交通运输、电厂、学校、医院乃至于城镇开发领域,也都有不少以PPP模式实施的案例。无论是从发展的数量还是体量上看,这都是非常惊人的。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的改革方向之后,中国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于2014年相继发力推动相关工作。作为一种能够有效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或产品制造及供给的项目运作方式,PPP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特许经营模式不但得到上述两大部委的空前关注,也因此迅
4、速受到各级地方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高度瞩目,PPP模式在中国迎来又一轮新的发展浪潮似乎已是大势所趋。而与此前有所不同的是,经过近二十年的实战积累,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有关PPP模式的探讨都明显趋于理性,中国式PPP也由此迎来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本文希望通过对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与实践过程进行一次简要的梳理,抛砖引玉,为该模式在中国规范、有序的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中国式PPP的三个发展阶段不论是从时间维度,还是从发展思路来看,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阶段均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995年至2003年“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这一阶段,PPP模式被世行及亚行作为一种新兴的项目融资方式引入中国,与中国
5、政府当时对外商投资的急切需求不谋而合。从1995年开始,在国家计委的主导之下,广西来宾B电厂、成都自来水六厂及长沙电厂等几个BOT试点项目相继开展。2002年,北京市政府主导实施了北京市第十水厂BOT项目。这些项目虽然不是PPP模式与中国的第一次亲密接触,而且未竟全功,但因其规格之高、规模之大、影响之广而在中国式PPP发展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尽管如此,以吸引外商投资为主要目的的项目操作理念,从前述项目启动伊始,即已注定其所借用的PPP外衣难免会在中国遇到水土不服的困境。而摸着石头过河的心态,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与此相关的顶层设计难以推动及完成。事实上,国家计委一度启动的BOT立法工作就因
6、种种原因而最终陷于停顿。若干试点项目无论成功与否,也没能真正起到由点及面的示范效应。PPP模式在中国的第一轮发展浪潮,在几个相关部委的几份相关文件出台之后,基本归于平息。值得肯定的是,在该阶段后期,建设部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始在市政公用事业领域试水特许经营模式,合肥市王小郢污水处理厂资产权益转让项目即为这一阶段涌现出来的早期经典案例。在王小郢项目的运作过程当中,项目相关各方,包括中介咨询机构,对中国式PPP的规范化、专业化及本土化进行了非常有益的尝试,形成了相对成熟的项目结构及协议文本,为中国式PPP进入下一个发展阶段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04年至2013年“黑猫白猫”的阶段2004年,建
7、设部一马当先,颁布并实施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下称“126号令”),将特许经营的概念正式引入市政公用事业,并在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及燃气供应等领域发起大规模的项目实践。各级地方政府也纷纷以126号令为模板,先后出台了大量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用于引导和规范各自行政辖区范围以内的特许经营项目开发。自此,中国式PPP进入第二轮发展浪潮。因其显著的实用主义特征,我们称之为“黑猫白猫”的阶段。这一阶段,计划发展部门不再是PPP模式应用的唯一牵头方或主导方,包括建设、交通、环保、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在内的各路人马纷纷披挂上阵。无论黑猫白猫,只要能够顺利捕获“社会资本”这只
8、精灵鼠,似乎就是好猫。中国的PPP项目虽然不再一味偏爱境外资本,但其单一的筹资导向并无实质性转变。公私双方之间,前者甩包袱,后者占市场的心态在很多项目里都表现得十分明显。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交付效率、风险管控、社会及经济效益这些PPP模式的重要内核,反而失去了自己应有的位置。也正因如此,中国式PPP的发展在这一阶段的中后期遭遇反复,大量低价或非理性竞标,乃至于国(资)进民(资)退的现象层出不穷。从现实角度出发,考虑到中国地方政府的施政偏好,以及不同性质的社会资本各自特有的利益诉求,发生上述情况还是可以理解的。无非是“黑猫白猫”的理念在PPP领域内的现实反映,亦在相当程度上揭示了PPP模式在中国的异
9、化趋势。即搁置顶层设计,一切以短线的实用价值优先。具体到微观层面,中国式PPP则仍以筹集社会资金为导向,把政府缺钱的、做不好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推向一个并不成熟的市场。至于项目中长期的发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收益如何,则常常不是现任政府主管部门,甚至于投资人现任总经理的关注焦点。在此情形之下,即便有外部的财务及法律顾问参与其中,他们提出的专业意见通常也不为项目方所完全理解并接纳。不可避免的,大量潜在风险在看似红火的发展热潮中逐步累积。时至今日,各地PPP项目当中已经陆续出现政府方或投资人怠于履约甚至违约的情况,并以前者居多。另一方面,“黑猫白猫”阶段同时也是PPP模式在中国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过程。供水
10、及污水处理行业的成功经验,经过复制与改良,被用于更加综合、开放和复杂的项目系统,而不再限于一个独立的运作单元,项目参与主体和影响项目实施的因素也趋多元。这方面的经典案例有北京地铁四号线和国家体育场两个PPP项目。而广泛、多元的项目实践,反过来也促进了PPP理论体系的深化和发展。实践与理论共识初步成型,政策法规框架、项目结构与合同范式在这个阶段得到基本确立。2014年开始规范化阶段作为中共十八大确定的落实“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改革举措的第一责任人,中国财政部从2013年底即已展开对PPP模式推广工作的全面部署。2014年3月,财政部副部长王保安在政府和社会资
11、本合作(PPP)培训班上发表讲话,对推广PPP模式的原因、任务和方式予以系统阐述,并提出要从组织、立法和项目试点等三个层面大力推广PPP模式。2014年5月,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领导小组正式设立。相比于财政部的令箭频发,国家发改委也在今年5月份一口气推出了80个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营运的示范项目,范围涉及传统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清洁能源、油气、煤化工、石化产业,且项目模式不局限于特许经营。最为引人注目的,则莫过于特许经营立法工作的重新启动。据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征求意见稿)已由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制订完成,并已发业内广泛征求修改意见。至此,PPP模式的制度化建设
12、终于正式提上议事日程。2014年也因此被不少业内人士视为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元年。我们将今年及其以后的若干年称作中国式PPP的规范化发展阶段,与其说是基于现状的一个预测与展望,不如说是对PPP模式的最新倡导者做好顶层设计,补上重要一课的期待。PPP模式立法的三个时段与前文所述的发展阶段相对应,PPP模式在中国的立法工作也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时段,并各自具备鲜明的时代特征。以引导外商投资为主线的早期文件在2004年之前,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曾就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或与之有关的若干事宜发布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19951208号)、对外
13、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外经贸法函字第89号)、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91684号)、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建综20001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43号)等。从这些早期文件可以看出,其主旨均与引进和引导外商投资相关,内容多为政策宣示,文件的效力等级、权威性及相互之间的协调均有明显不足。对于PPP(或BOT)模式的基本内涵与原则,此类文件均鲜有关注,更遑论任何顶层设计或路径安排。126号令及其衍生文件建设部的126号令,基于当时国内已
14、有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操经验,尝试从项目筹备、市场准入、合同结构、政府监管与运营评估等角度对特许经营活动予以全面规范。建设部后续又相继推出部分市政公用行业的特许经营合同范本,对诸多国际惯例做了大量本土化的梳理和改造工作,可以说是对中国式PPP第一轮发展的小结,也是其第二轮发展的催化剂。126号令所倡导的游戏规则,被广泛应用于中国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项目,亦被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参考与借鉴。一大批与126号令的内容及框架一脉相承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运而生,PPP项目在各地各行业犹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局面为之一新!政策与法规的制订和落实,以及政府和
15、行业主管部门的强力主导与推动,对于中国式PPP发展的影响之巨,由此可见一斑。126号令及其衍生法规的不足之处在于立法层级有限,不能有效覆盖PPP模式在实践当中出现的诸多矛盾及问题,也无法提出再进一步的解决方案,更不可能作出任何实质性的重大突破。换言之,126号令及其衍生法规源于实践,惜未能高于实践。它们曾经发挥的巨大推动作用,因为顶层设计方面的瓶颈,已基本趋于力竭。针对PPP模式的高位阶、综合性的立法需求呼之欲出。PPP立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启动特许经营立法工作,并已推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征求意见稿)。因为该文件的具体内容目前尚属保密阶段,本文拟仅从PPP模式的国际惯例,以及中
16、国式PPP发展的现实问题及需求出发,对此项立法工作提出一些展望与建议。首先,从立法理念和思路上来讲,针对PPP模式的立法,应该建立在对PPP模式基本内涵和要素的充分理解的基础之上,并将其与法律的具体适用环境相结合。综观各国PPP模式的立法及实践经验,在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制造与供给领域,公私双方之间遵循“伙伴关系、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等基本准则,恪守契约精神,追求长期稳定合作,应是PPP模式的不变要旨。而从PPP模式在中国的实践情况来看,一部好的PPP法律,还应对相关制度建设发挥强有力的引导作用,一是填补PPP模式在组织管理方面的空白,彻底改变其在“三不管”与令出多门之间的摇摆状态;二是扭转PPP
17、模式的异化趋势,将其从单一的筹集社会资金导向,转为融资、效率与收益复合导向,让PPP模式回归其应有之义;三是改良PPP项目的评价体系,合理借鉴国际通行的“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评价方法,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四是从预算管理、信息公开、双向评估等方面入手,实质性地加强公私双方,尤其是政府一方的守约意愿和履约能力。唯如此,才有可能为形成一个有利于PPP项目长期稳定运作的制度环境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其次,从宏观政策层面,PPP立法需要着重解决两大方面的问题。其一,借鉴国际经验,推动设立跨部门的PPP协调、统筹和管理机构,并视具体情况需要,赋予其政策研究、制度设计、项目储备、审批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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