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细则》与《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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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煤矿防治水细则与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文煤矿防治水细则与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文煤矿防治水细则与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文变化前 言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防治水细则 “合编版”读本中红色加粗的是煤矿防治水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新添加符号、文字;带删除线的是虽然存在于煤矿防治水规定(以下简称为原规定)中,但却被细则删掉的符号、文字;染黄色的是被闫鹏飞认为细则中遗漏的符号、文字,蓝色加粗的是闫
2、鹏飞添加的注解及简要点评(提示:仅代表个人观点),染浅绿色的表示细则与原规定内容虽然一样,但语句顺序略有不同。黑色的是原规定和新细则共有文字。也就是说按顺序只读黑色的和带删除线的文字就是原煤矿防治水规定,只读黑色的和红色加粗的文字即为新颁发的煤矿防治水细则。“合编版”读本清楚地显示出了专家们编制细则时,对原规定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思路。详细阅读“合编版”读本有助于对细则的深刻理解。细则确实有不少亮点,凝聚了众多专家的智慧,我向他们表示敬意。细则对原规定条款合并2条、拆分2条、新增28条、废弃7条、全面改写13条,更多的是局部修改。原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合并修改后,形成了细则第十六条;原规定第五
3、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合并修改后,形成了细则第一百零六条;原规定第三十条拆分成了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原规定第一百零九条拆分成了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细则新增条款:第三条第二段、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第(六)款、第九十条后两段、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五)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细则废弃原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4、、第四十三条第二段、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细则全面改写:原规定第八条对应细则第八条、原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段和第二段对应细则第二十一条、原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应细则第二十三条、原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应细则第二十五条、原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应细则第二十六条、原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段对应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九)款、原规定第四十条对应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段、原规定第三十二条对应细则第三十一条、原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段和第四十条对应细则第三十六条、原规定第八十一条对应细则第一百零二条、原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应细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原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应细则第一百二
5、十条、原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对应细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我个人认为细则仍存有待改进之处,规定、规范和细则等很难做到完美无瑕,但是,作为对国家法规的编制仍应精益求精,细则也有值得商榷之处。比如:第五十四条中“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应进行治理。”这段文字为对煤矿地质灾害治理的要求,应该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中体现,似乎不应该出现在细则之中;第五十五条中“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改为“固体废弃物”更好,没必要罗列杂物名称;第六十四条中“确保开采后导水裂隙带波及范围内含水层改造成弱含水层或者隔水层”这句话会引起歧义,是否改为“确保开采前,将计算出的导水裂隙带波及范围内含水
6、层改造成弱含水层或者隔水层”更妥当;第一百零一条中“当井筒(立井、斜井)预计穿过较厚裂隙含水层预注浆”是否改为“当井筒(立井、斜井)预计穿过较厚强含水层、流砂层预注浆”更合理;突水系数对于我国目前采矿现状已不适用,我为细则仍然保留突水系数而“无语”。鉴于本人水平所限,难免有疏漏或不当之处,敬请谅解。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原规定目录 细则目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三章
7、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一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第二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第三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四节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四节 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五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四章 井下探放水第六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第五章 矿井防治水技术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 地表水防治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二节 顶板水防治第二节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第三节 底板水防治第三节 排水系统 第四节 老空水防治第四节 水闸门与水闸墙 第五节 水体下采煤第五节 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 第六节 防隔水煤(岩)柱留设第六节 注浆堵水 第七节
8、防水闸门与防水闸墙第五章 井下探放水 第八节 注浆堵水第六章 水体下采煤 第九节 井下排水系统第七章 露天煤矿防治水 第六章 露天煤矿防治水第八章 水害应急救援 第七章 水害应急处置第一节 应急预案及实施 第一节 应急预案及实施第二节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第二节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第九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第十章 附则 附录一 含水层富水性及突水点等级划分标准附录一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附录二 矿井水文地质图件主要内容及要求附录二 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 附录三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附录三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 附录四 安全水头值计算公式附录四 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
9、系数计算公式附录五 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附录五 安全水头压力值计算公式 附录六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附录六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 煤矿防治水规定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规定。(注:原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煤炭矿企业(矿井)、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注:
10、原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的综合防治理措施。(注:原规定第三条)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注:细则新增第二段,即是河北冀中能源总结的防治水理念)第四条 煤炭矿企业、煤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
11、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注:原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水文地质类型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注:原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煤炭矿企业、煤矿井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注:原规定第六条)发现矿井
12、有透(突)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突)水原因。(注:原规定第八条第二段修改后移至细则第六条第二段并赋予职工紧急情况下撤人权利)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第七条 煤炭矿企业、煤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
13、针对性和有效性。(注:原规定第七条,细则明确了中长期规划的时间期限)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和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在水害情况查明前,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发现矿井有透(突)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突)水原因。(注:原规定第八条第二段修改后移至细则第六条第二段,该条仅保留原规定半句)第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
14、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注:本条为修订时有争议的细则新增条文,“建立微震与电法耦合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成本不低,本条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必须”,还是顾及了煤矿现状的差异性)第十条 煤矿炭企业、煤矿井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防治水专业人员进行新技术、新方法的再教育,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有效处置水灾的应急能力。(注:原规定第九条)第
15、十一条 煤矿炭企业、煤矿井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注:原规定第十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注:原规定第十条第二段内容略微修改后调至细则第五条)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二条 根据井田内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井田矿井及周边老空(火烧区,下同)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等4种类型(见表
16、2-1)。(注:原规定第十一条)表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分类依据类别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含水层(水体)性质及补给条件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为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者极少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为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主要是为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是为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单位涌水量q/(Ls-1m-1)q0.10.1q1.01.0q5.0q5.0矿井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
17、况无老空积水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或者积水量不清楚存在大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矿井涌水量/(m3h-1)正常Q1Q1180(西北地区Q190)180Q1600(西北地区90Q1180)600Q12100(西北地区180Q11 200)Q12100(西北地区Q11200)最大Q2Q2300(西北地区Q2210)300Q21200(西北地区210Q2600)1200Q23000(西北地区600Q22 100)Q23000(西北地区Q22 100)突水量Q3/(m3h-1)无Q36060Q3600600Q31800Q31800开采受水害影响
18、程度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防治水工作简单防治水工作简单或者易于进行防治水工程工作难度较高,工程量较大防治水工程工作难度高,工程量大注:1.单位涌水量q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最大值为准分类依据; 2. 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近3年最大值并结合地质报告中预测涌水量作为分类依据。含水层富水性及突水点等级划分标准见附录一;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19、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第十三条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收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各项指标的相关资料,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炭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防排水系统等情况;(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井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水分布状况;(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
20、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六)对矿井未来3年采掘和防治水规划,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结果及防治水工作建议。(注:原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修订1次。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矿井应当在1年内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注:原规定第十三条,新细则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修订条件趋严)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
21、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注:原规定第十四条,修改后并入了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并至少每半年整理完善1次。(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二)气象资料台账;(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六)矿井突水点台账;(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十四)防水闸
22、门(墙)观测资料台账;(十五)物探成果验证台账;(十六)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注:原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新建设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设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建井设计及建井地质报告等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注:原规定第十七条,新增文字为原规定第十四条部分内容)新建设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成果及图件:(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二)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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