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汽车维修开业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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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二类汽车维修开业材料二类汽车维修开业材料二类汽车维修开业材料1、申请:预从事机动车整车维修经营申请者需持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预名通知书向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局维修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国标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规定,应围绕人员、厂房场地、设备、资金等内容认真进行筹备,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全部所需
2、资料内容。领取并具实填写济南市汽车维修行业汽车整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登记表。 2、筹备:备齐相关证明、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申请材料。交通服务维修窗口在收到完备的书面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要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与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3、确定查验人员:济南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现场查验采取“四部九人”制,即由四个部门九人组成查验组。审批中心维修窗口通知维修处
3、业务科登记受理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并记录流转表后交分管处长。每次现场查验由分管处长随机确定查验组组长和组员安排检查人员现场查验(人员至少3人,含1名组长)。对第一次查验不达标的,由分管处长做出再次查验人员安排。4、现场查验:查验组长在接到流转表后五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查验,现场检查人员将对生产、安全、环保设备安装可用情况。厂房、停车场情况、各类人员情况及管理制度等进行实质性审查。申请单位负责人应在现场配合查验工作。根据国标要求的开业条件标准对现场认真查验核实后由查验组长在申请表上填写现场查验时间、项目分工、查验结果并将查验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在流转表上记录处置意见后交分管处长审批。
4、5、审核签批:分管处长在查看查验结果和听取汇报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达标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再次安排查验。对特殊情况提出是否提交办公会研究的建议和意见。6、发证:在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由审批中心交通局维修窗口打印发放经营许可证。7、证后手续:市区内维修企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济南市交通局维修处业务科办理济南市机动车维修承诺项目公示及机动车维修企业手册后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其它区、县(市)到当地交通维修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二类汽车维修
5、开业材料1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16739.116739.3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条件。 3.1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小修、汽车维护及符合相应条件的专项修理生产的企业。 3.2 汽车维修: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 3.3 开业条件: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人员、设施、设备、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特殊技术认证等条件。 3.4 汽车小修: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
6、理。 3.5 汽车维护: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3.6专项修理:是指对汽车单项或几项附属总成、附件、零部件、专用装备、电器仪表、轮胎、漆皮、装修涂饰等项(件)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专业性的修理修配、工艺加工、技术服务,以及对汽车的技术状况检测、技术改造、改装等类型的作业。 4. 人员条件 4.1 企业厂长(经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四年以上。 4.2 技术人员:至少有一名汽车专业或机械专业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4.3 质量检验人员:至少有两名经过行业
7、培训,取得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资格的人员,负责质量把关工作。 4.4 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经过培训的财务结算人员,有一名经过培训的统计人员。上述人员均应具有本专业任职资格证件。 4.5技术工人:企业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工种技术工人人数符合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的要求。企业维修工人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生产工人应经行业培训,持证上岗。 5.设施条件(生产厂房、停车场地) 5.1 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地。其面积、结构和设施应与承修车型、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各项要求。地面坚实平整,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
8、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 5.2 汽车维护、修理、检测诊断作业均应在厂房内进行,各主要设备设置在厂房内。 5.3 主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20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150 m2。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均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6.设备条件 6.1 配备的各种设备具有良好的技术状况和安全防护装置,能够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 6.2 主要检测设备、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6.3 本条件规定的“允许外协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6.4 各种设备(含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其型号和数量应与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但不得少于本条件中的规定。 6.5 通用设备
9、a)电焊设备 b)气焊设备 c)空气压缩机 6.6 专用设备 a)零件清洗设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b)汽车举升设备 c)喷(烤)漆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允许外协) d)车身车架校正设备(事故车维修必备) e)燃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f)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g)充电机 h)机油加注器 i)齿轮油加注器 6.7 试验与检测设备及仪表 a)汽车电控系统检测仪 b)汽车废气分析仪 c)前照灯检验仪 d)点火正时仪 e)烟度计(柴油车维修必备) f)转速表 g)真空表 h)轮胎气压表 i)气缸压力表 j)电工万用表 k)电液比重计 6.8主要计量器具 a)外径千分尺 b)游标卡尺 c)前束尺
10、 d)厚薄规 7.经营管理条件 7.1 制定并执行业务流程、服务公约、用户投诉受理制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并执行业务受理、维修作业、检验交车、结账收费等岗位的服务规范。 7.2 制定并执行维修及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7.3在业务接待室明显位置悬挂企业经营资质许可证书、服务公约、维修价格、质量监督投诉电话及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等。 7.4 有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流动资金。 8.质量管理条件 8.1 必须具有并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必须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 8.2 制定并执行保证汽车维修质量
11、的工艺文件、工艺规程、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等。 8.3 具有并执行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维修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9.安全生产条件 9.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9.2 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10.环境保护条件 10.1 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 10.2建立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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