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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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附件3附件3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2、; 物业管理区域座落:合肥市(区、县)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段(巷) 号; 物业管理区域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位于。第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
3、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二)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等。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明细表,见附件二。第四条 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以下用途:1、30%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3
4、、剩余部分全额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四)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的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并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五)所得违约金和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六)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年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七)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和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八)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
5、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五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属建设单位所有: 1、; 2、; 3、。 第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并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区域内20以上业主向物业所在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理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要求。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
6、行相应的义务。第八条 在业主大会设立前,由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协议、邀请招投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名称),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作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的物业买卖合同内容之一。在有效期限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第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自专有部分交付之日的次月起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费缴纳采取预收方式,预收期限月(不得超过六个月)。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物业服务企业
7、或其他管理人每年/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实施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 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
8、;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或首批物业交付满二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或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依法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内的全体业主组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筹备组的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等,均按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文件规定执行。 筹备
9、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经费由本物业的建设单位承担。 前期物业服务中,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不得推行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第十二条 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
10、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时间段,不得
11、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九)阳台封闭,应。 (十)。 (十一)。 (十二)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第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
12、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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