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医疗法律法规培训2精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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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1 6 13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 4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002 8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2003 4 7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 5 9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 6 16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03 8 5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 11 12 ) 护士条例(2008. 5. 12) 第三部分 : 部门规章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1991 8 12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1991 9 12 ) 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
2、1991 12 20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1992 10 7 )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 1992. 10 31 ) 护士管理办法( 1993 3 26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 8 29 )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1994 .10 . 8 )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1995 4 27 )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 1995 6 2 )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1997 6 5 )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 1998 9 21 )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1999 7 16 )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1999 7 16 ) 人类辅助生
3、殖技术管理办法( 2001 2 20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2001 2 20 )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2001 8 26 )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2001 10 23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2002 1 22 ) 消毒管理办法( 2002 3 28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02 3 28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2002 7 31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002 7 31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2002 12 13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02 7 31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2003 5 12 ) 医疗卫生
4、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003 10 15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2003 11 7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2004 3 4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2004 5 2 )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2005 2 28 ) 第四部分: 部门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010.3.1)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从事临床工作需要了解 的法律法规1、执业医师法2、传染病防治法3、侵权责任法 4、处方管理条例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母婴保健法等执业医师法医师管理工作的主要法律制度
5、违反执业医师法的刑事责任医疗执业资格纠纷案例2006年初,时年49岁的北大医学教授熊卓为因腰腿疼痛,到北大医院门诊接受保守治疗。1月18日,其X光检查结果显示:腰椎骨关节病、腰4-5椎间盘病变、腰4椎体度滑脱伴峡部裂。1月23日,医院为其行腰椎管减压,椎弓根钉内固定、植骨融合术。手术很顺利。 1月31日凌晨死亡。医师执业规则 权利 基本权利:医师的诊断、处方和治疗 与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工资报酬和津贴、福利待遇 参加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义务守法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保护患者的隐私提高
6、专业技术水平宣教义务义务守法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保护患者的隐私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宣教义务急救:对急危患者,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用药: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执业规则 诊治: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四川 唐某 20岁 2011年7月6日跌伤小腿 到X县医院就诊,在门诊石膏外固定,口头嘱回家休息、“一周复
7、诊”,7月9日肿胀、疼痛难忍,住院治疗无效,转榆林市中医院骨,筋膜室综合症“小腿长骨折并坏死” ,截肢。7月11日X县医院补写门诊病历并虚构了医嘱内容。院方60%的过错,35年赔偿期限作为假肢器具赔偿参考期限。年轻产妇三八节死亡,医院伪造病历主动赔偿产妇:时X,女,20岁,农民,住安徽省泗县X X 镇X X 村。医疗机构:安徽省泗县XX镇卫生院。2011年3月8日,全世界妇女的节日。这天早上8:00,产妇时X因孕足月(末次月经2010年6月6日,预产期2011年3月13日),阵发性腹痛2小时而在家人的陪同下高高兴兴地来到泗县XX镇卫生院,准备在妇女节做妈妈,心情很激动。据病历记载入院时:血压:
8、140/90mmhg,余无特殊。产检:宫高:35cm,胎位:LOA,胎心:145次/分,先露:头,入盆,宫口开2cm,胎膜未破。入院前曾在泗县人民医院行B超检查提示:晚孕,单活胎,头位,脐带绕颈一周。入院后查尿常规提示:蛋白(+)。拟诊:G1P0孕39+2W,LOA,脐带绕颈,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入院后于14:00宫口开全,15:20经会阴侧切助娩一男活婴,Apgar评分9分,胎盘、胎膜娩出完整(家属诉胎盘是医生徒手人工剥离,是否完整,不清楚),其后予以对症处理。在产房观察2小时后,子宫收缩好,阴道出血不多,转入病房。19:50产妇突然出现剧烈头痛、呕吐,继之出现口角抽搐、面色青紫、意识不清、呼
9、吸停止。查血压60/30mmhg,双肺无呼吸音,心率30次/分,经人工气囊辅助呼吸及相关处理后无好转至20:30建议家属转院。21:20转至泗县人民医院,入院时查体:面色苍白,血压测不出,双瞳孔散大,心率60次/分,心音弱。头颅及胸部CT急诊检查后脑肿胀;左肺实变考虑羊水栓塞。初步诊断:急性呼吸循环衰竭,羊水栓塞?肺栓塞。经上呼吸机等抢救无效于23:10宣布死亡。新生儿正常存活。卫生院医嘱上显示肾上腺素自19:5021:20共用16次,总量44mg。尿常规化验等也没有医嘱。病程记录页码明显涂改等等。要求医院出具费用清单-实际上肾上腺素1支未用,但使用了利血平和硫酸镁,可医嘱没有记录。直接和医院
10、院长协商,主动提出赔偿家属9万元若不是医院伪造病历,假如产妇真的死于肺栓塞,鉴于现有的医疗技术条件,肺栓塞还是难以预测和治疗的。因此可以说医院基本是无责的。从另一方面说医院伪造病历在此案中实际上让患方找到一突破口。该案对医院的教训也是深刻的,画蛇添足、自作聪明地伪造病历,本来没有责任或责任很小,但最终付出惨痛代价。告知: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服从调遣: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报告: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
11、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
12、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经患者同意即手术 沟通不足医院相应赔偿医院未经患者同意将其双侧输卵管切除 2007年2月刘某因经期不规则伴小腹疼痛至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检查,该院作出的“B超报告单”提示:“左侧囊性畸胎瘤。”3月7日刘某经安徽省济民肿瘤研究院淮南附属医院诊断为:“1、盆腔包块性质待查?2、畸胎瘤?”并
13、入住该院。3月9日在征得刘某同意下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盆腔粘连严重,双侧输卵管增粗、伴有积水,在未再行对刘某告知的情况下,手术由“剖腹探查术”改为“双侧输卵管切除术盆腔粘连松解术”。术后诊断为“慢性盆腔炎,双侧输卵管积水”。刘某于2007年3月20日出院。同年4月原告刘某以医院未经其同意将其双侧输卵管切除造成其严重残疾为由,要求被告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和安徽省济民肿瘤研究院淮南附属医院赔偿19万元余。 法院委托鉴定部门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的诊断无明显过错,与原告双侧输卵管切除无关;安徽省济民肿瘤研究院淮南附属医院对原告的初步诊断未违反诊疗原则,术式选择得
14、当,但存在与原告沟通不足的缺陷。” 12月25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安徽省济民肿瘤研究院淮南附属医院赔偿患者刘某20848.81元(医疗费等损失的30%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2007年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 家属拒绝签致孕妇死亡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15、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院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2007年8月19日,李志铁在民房建筑活动中从房屋上摔下,全身多处受伤,便去耿集医院就诊,耿集医院及时为其进行了检查,经X线摄片未发现左手腕骨骼异常,胸部经彩超检查亦
16、未发现明显异常,诊断为全身多处复合性外伤,建议住院进一步检查治疗,遭到李志铁及其家人拒绝,李志铁之子在门诊病历上签字认可拒绝住院。当天夜里,李志铁左手腕肿胀明显加剧,即在村卫生室用药治疗,一个星期后没有好转。李志铁认为骨骼没有受伤,即放弃了进一步检查和治疗。一个月后,李志铁仍感左手腕肿胀疼痛,于是到矿二院进行CR检查,被诊断为左手月骨掌侧脱位,住院手术治疗,住院11天,支付医疗费3460.88元。李志铁认为,由于耿集医院的错误诊断,延误了治疗时机,致使其额外支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耿集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9998元。法院: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告知释明应当是明确充分的。仅建议“住院进一步检
17、查治疗”而不说明具体理由,因此造成延误治疗时机后果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患者极不信任的特殊背景下,医院对患者就有了相对一般病人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根源于已经建立的医患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源于医疗职业规范和患者不懂医疗技术规范的弱势地位及患者的知情权。耿集医院不仅应告诉患者需住院进一步观察、检查,还有义务向患者释明住院观察的理由,消除患者的误解和敌对情绪。未尽告知释明义务,即是对医疗义务的违反,即是医疗机构的过失,自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
18、疗服务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院切掉产妇子宫赔偿12万元2006年12月25日上午,原告张女士在被告抚州某医院做了一次孕产B超检查,确诊是“孕39周臀位待产”。当天下午,张女士经剖宫产分娩,生下一男婴。手术中,张女士因子宫收缩乏力、胎盘植入流血不止,最终发生失血性休克,医院对张女
19、士进行了抢救。在抢救过程中,医院违规操作,未首先对张女士采取按摩子宫等治疗措施,就直接征得其家属同意后将其子宫切除。 今年4月3日,抚州市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认为,在患者因术中子宫收缩乏力,胎盘植入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在抢救过程中,医院对子宫收缩乏力的处理中未采用按摩子宫,宫缩剂使用剂量不足,以及后续未进一步处理如结扎子宫出血管,捆绑子宫缝合,髂血管结扎等;胎盘植入的处理中对植入剥离面渗血未采取局部压迫、缝合、大剂量缩宫素等措施。医方本应在某些方面实施上述措施无效后才得行子宫切除术,但医方未采取上述措施,而是征得家属同意直接行子宫次全切除术。本病例属于3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张女士因
20、损伤被鉴定为伤残8级。据此,张女士以抚州某医院过错侵权为由,将其告到法庭,要求其赔偿。 法院认为,抚州某医院违规操作,致张女士伤残8级,应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原告自身病情也是导致其残疾的次要因素,故对该起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8月12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医院违规操作而引发的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抚州某医院赔偿原告张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2万余元。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
21、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漏诊医疗纠纷赔偿案例患者于2001年9月因交通事故受伤到被告医院外科住院接受治疗。患者入院诊断为:头皮挫裂伤;左肩关节半脱位伴肩胛骨骨折;左胫骨髁间隆突骨折;左膝关节脱位。同年10月请上一级医院专家进行会诊,然后为患者施行了左膝断裂韧带修补术。2002年11月,该患者按医嘱来到该院接受取出钢钉的手术,发现左下肢短了3厘米和陈旧性左髋关节骨折脱位,医生告知取出螺钉已无重要意义。医学会于2004年3月作出鉴定分析,即左髋关节脱位骨折是车祸造成的。医院在该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行为。漏诊与患者的人身伤害无因 果关系。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由于患者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并支付鉴定
22、费用遭到拒绝,引发了纠纷,患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医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对其进行检查及治疗。但被告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没有对原告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原告的左髋关节损伤存在着漏诊行为。虽然该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的漏诊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引起侵权行为四个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行为违反法律、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认定被告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末预见到,以致造成损害结果,也就是表明了患者的损害后果与被告医院的漏诊有直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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