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和适用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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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和适用范围.精品文档.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和适用范围 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相同点: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式。不同点:竞争性谈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2003年1月1日)。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2014年11月29日)。二、定义的异同相同点:均有明文规定不同点: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
2、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三、适用范围的异同相同点 :1、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不同点:竞争性谈判: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
3、、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6、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1、政府购买服务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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