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十章节保全和先予执行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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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民诉法将第九章的章名、包括相关条文中的“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并在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该规定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v3)是否需要被申请人答辩不同。在财产保全中,需在保全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前采取保全措施。在行为保全中,因为保全的对象是被申请人的行为,所以,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前,一般需要双方进行听证。v4)保全的措施不同。财产保全一般采取查封、扣押、
2、冻结等方法,而行为保全的措施则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限制活动等。v5)审查和裁定的要求和方式不同。财产保全只要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法院一般不严格地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主要是考虑被申请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障。然而,由于行为保全的对象是行为,而行为一旦做出,一般不具有可恢复性,因此,即使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但如果行为保全错误,仍然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不论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法院必须对行为保全申请严格审查。v(三)财产保全v1、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v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开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定的财产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防止该项财产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灭失的制度
3、。v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大类:v(1)诉讼保全v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原告起诉以后,执行条件成就之前为保证判决生效后能够实际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v关于诉讼保全的条件主要有二条:v第一,可以适用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财产给付内容。也就是说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诉,不适用诉讼保全。因为我国民诉法所规定的诉讼保全只是一种财产保全,而不包括一定的行为。v第二、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所谓“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将争议标的物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将自己的资金抽走,动产带出国外等行为。在法
4、学界,传统观点认为,这种行为应当是当事人故意的,且行为人在主管上还须有恶意。我们认为,这种看法值得商榷。首先,从立法规定看,现行民诉法并未作出规定,上述观点对行为人主管心态所作的要求并无法律依据;其次,从司法实践看,无论一方当事人是否出于故意或恶意。只要其行为可能导致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就有必要依法进行诉讼保全。v(2)诉前保全v诉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之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对一定财物采取的一种强制性保护措施。v诉前保全的条件是:v1)诉前保全必须情况紧急。v2)必须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v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v 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v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
5、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财物的价额应占请求的价额大体相等。小达不到目的,大损害被保全人利益。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在争议标的物存在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灭失的可能时,财产保全应针对争议标的物采取。v以上两项限制性规定,适用情形和侧重点是不一致的,前者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争议标的物为种类物的案件;二是争议标的物虽然是特定物,但特定物已经被毁灭、转移、隐匿的案件。其侧重点在于限制保全财物的价额。后者适用争议标的物是特定物,而且特定物尚未背毁灭、转移、隐匿的案件。v措施常用的就是查封、扣押、冻结v其他方法如对不动产和特定的财产,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 v3
6、、财产保全的程序与解除v(1)财产保全的开始。诉讼保全即可由当事人申请开始,也可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开始。v诉前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开始。申请要说明保全标的物或有关财产的种类、价额及其所在地以及申请保全的理由。v(2)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讼保全,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v(3)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诉讼保全,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尽快作出保全裁定,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v诉前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执行。v(一)概念v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
7、判决生效对执行前,责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以解决原告生活、生产经营急需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v(二)先予执行的条件v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指原告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被告是履行义务一方。这种关系是明确的。v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这里注意是严重影响而不是一般影响。是权利人生活存在严重困难,使申请人停工停产。v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先予执行,应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为基础,如果先予执行后,会引起被申请人无法维持生活、生产经营,也不能先予执行,因为民事审判要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v4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依职权采取先予执行。v(三)先予执行的范围 v根据民事诉讼法
8、第97条的规定,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v (四)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异同v相同点:诉讼上应急制度v不同点;财产保全是保证执行制度。先予执行是暂先执行制度,目的是解决申请人生产、或生活的急需。v(一)强制措施概述(一)强制措施概述v 1、强制措施的概念v强制措施,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为保障诉诉活动正常进行依法对故意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v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v 2、两种强制措施区别v (1)适用的主体不同。
9、刑诉中强制措施,公、检、法机关均有权适用,而民诉中强制措施仅法院有权适用。v (2)适用的对象不同。邢诉中强制措施只能对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实施;而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妨害民事诉讼人采取的。(无论是诉讼参与人还是案外人)v(3)适用的目的不同。刑诉中强制措施主要是预防性的,目的在于防止人犯逃跑、自杀、串供或继续犯罪等。而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主要是排除性的,目的在于排除诉讼正常进行的障碍,保证民诉顺利进行。v(4)强制措施的种类不同。v(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及其构成(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及其构成v 1、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v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诉讼参与人或其他、有害于民事诉讼
10、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民事诉讼的行为有多种表现,具体在以下10种:v(1)必须到庭的报告,经二次和法传唤,拒不到庭。所谓合法是指要有正式传票,有正式送达。不是必须到庭的报告,经二次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对此情况,是原告的,按撤诉,被告缺席判决。v(2)违反法庭规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v(3)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是妨害民事诉讼、干扰审判工作的一种极其严重的行为,伪造证据是行为人有意制造假证据,包括伪造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伪造、毁灭证据的人,可能是诉讼参与人,也可能是案外人。v(4)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或者指使、胁迫他人作伪证。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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