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国监督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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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港口国监督程序.精品文档.港口国监督程序经大会A.882(21)号决议修正的大会A.787(19)号决议目录港口国监督程序1第一章 总则41.1 目的41.2 适用41.3 引言41.4 港口国监督条款41.5 非缔约方船舶和小于公约尺度的船舶51.6 定义5第二章 港口国检查62.1 概述62.2 检查62.3 明显依据62.4 PSC官员的专业资历72.5 PSC官员的资格和培训要求72.6 PSC官员的一半程序指南7第三章 详细检查83.1 概述83.2 明显依据83.3 关于船舶构造及设备要求的指南93.4 关于MARPOL73/78
2、公约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指南113.5 操作性要求监督指南133.6 最低配员标准和发证183.7 ISM规则港口国监督道则19第四章 违犯和滞留204.1 低于标准船舶的确认204.2 有关错误信息的提交204.3 港口国对被认为是低于标准船舶的反应行动214.4 港口国采取纠正措施的责任214.5 关于滞留船舶的指南214.6 中止检查214.7 纠正缺陷和解除滞留的程序22第五章 报告要求225.1 港口国报告225.2 船旗国报告235.3 按照MARPOL73/78公约对人大的缺陷或排放的报告23第六章 审议程序236.1 意见报告23附录1241 引言242 概要243 可导致滞留的缺
3、陷24附录227按照MARPOL73/78公约附件执行检查和调查的指南27第1部分 对IOPP证书,船舶和设备的检查271 要求具备IOPP证书的船舶272 非公约缔约方的船舶和其他不具备IOPP证书的船舶273 监督28第2部分 违犯排放规定28第3部分 作为认定违犯MARPOL73/78公约附则排放规定可能证据的项目清单291 发现油污染后采取的行动292 船上调查303 岸上调查324 以上未涉及的资料325 结论32第4部分 关于港内检查原油洗舱程序的指南321 前言322 检查333 船舶人员334 文件335 惰性气体336 静电的产生347 通信348 甲板上渗漏349 防止货油
4、进入机器处所3410 原油的适合性3411 检查表3412 洗舱安排3413 扫舱3514 压载35附录336关于按照MARPOL73/78公约附则进行调查和检查的指南36第1部分 对证书(COF或NLS证书),船舶和设备的检查361 要求持有证书的船舶362 非公约缔约国的船舶363 监督37第2部分 违犯排放规定37第3部分 关于认定的违犯MARPOL73/78公约附则排放规定时间的可能证据项目清单381 发现污染后的行动382 上船调查393 岸上调查404以上未包括的资料415结论41第4部分 卸货、扫舱及预洗作业的检查程序(主要在卸货港)411 引言412 文件413 从船上人员获得
5、的资料414 从码头人员获得的资料415 监督42附录443证书和文件清单43附录4A441969年吨位公约港口国监督导则44附录545检查报告45检查报告46附录647未做彻底纠正或仅做临时修理的缺陷报告47附录748采取行动的报告48致通知国主管当局48附录849关于违犯MARPOL73/78公(第6条)的报告格式49第一章 总则1.1 目的本文件意在于就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基本的指导,并在这些检查的事实、船舶、船舶设备或传言所存在缺陷的识别、管理程序的使用方面取得一致。1.2 适用1.2.1 本程序适用于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199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6、、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AL73/78)、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78)和1969年国际船舶丈量公约(ITC69)(以下简称适用公约)所管辖的船舶。1.2.2 对非公约缔约国的船舶和小于公约规定尺度的船舶不给予优惠待遇(见1.5段)。1.2.3 在实施港口国监督时,各缔约方只适用已生效的并被其接受的公约条款,1.2.4 如果一个港口国按照国际劳工组织(ILO)NO.147号公约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进行港口国监督,有关对此类检查的指导意见请见ILO出版物船上劳动条件检查:程序指南。1.3 引言1.3.1
7、根据上述1.2段提及的适用公约条款,主管机关(即船旗国政府)有责任制定法规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使适用公约完全生效,以从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的角度保证船舶适合于其预期的服务,船员合格并适合于他们的职责。1.3.2 在某些情况下,船旗国的主管机关很难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例如那些不定期挂靠船旗国港口的船舶,实施全面和连续的监督管理。通过在国外港口任命检查员或授权某些机构代表船旗国政府行使职能就可以,并且已经部分地解决了这一问题。1.3.3 下述监督程序应作为对船旗国在国内和国外采取的国家级措施的补充,并意在协助船旗国确保在保障船员、旅客和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方面符合公约的规定。1.4 港口国监督条款SO
8、LAS74第章第19条,第章第6.2条和第章第4条;LL66第21条;MARPOL73/78第5、6条,其附则第8A条、附则第15条、附则第8条和附则第8条;STCW78 第 条;以及tonnage69第12条均规定了公约缔约国对挂靠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监督应遵循的程序。港口国当局应有效地适用这些条款以便识别船舶可能存在的会使它们低于标准的缺陷(见第4.1段),并确保船舶采取纠正缺陷的措施。1.5 非缔约方船舶和小于公约尺度的船舶1.5.1 SOLAS741978年议定书第(3)条,MARPAL73/78第5(4)条和MARPAL73/78第条(5)条规定对非缔约国的船舶不给予优惠待遇。作为
9、一条准则,各缔约国应将本文所规定的程序适用于非缔约方船舶和小于公约尺度的船舶以保证对这些船舶实施等效检验和检查及海上安全和海上环境保护的等效标准。1.5.2由于非缔约方船舶和小于公约尺度的船舶不具备SOLAS共育人、载重线公约或MARPOL公约所规定的适用证书,或其船员可能不持有有效的STCW证书,港口国监督官员(以下简称PSC官员)应该考虑本文件所确定俄原则,确认该船舶和船员不会对船上人员构成危险并且不会对海上环境造成不合理的损害。如果该船舶或船员具有与公约要求不同的证书,港口国监督官员可在对该船进行评估时考虑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船舶、船上及其设备的状况,船员的证书和船旗国的最低配员标准应与公
10、约条款的宗旨相容。否则,应对该船予以必要的限制以使其达到安全和海上环境保护的类似水平。1.6 定义1.6.1 明显依据:船舶及其设备或其船员实质上不符合有关公约的要求的证据,或,船长或船员不熟悉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船上基本程序的依据。有关明显依据的例子见第2.3节。1.6.2 缺陷:发现的不符合有关公约要求的状况。1.6.3 滞留:当船舶和船员实质上不符合适用公约的要求时,港口国为保证该船在开航后不会对船舶和船上人员构成危险或对海洋环境构成不合理的威胁所采取的干涉行动,无论这种行动是否影响大船舶的正常离港计划。1.6.4 检查:登轮查验有关证书和其他文件的有效性,和船舶及其设备和船员的总体
11、状况。1.6.5 详细检查:当有明显依据详细船舶条件、船舶设备或船员实质上不符合证书项目时所进行的检查。1.6.6 PSC官员:经有关公约缔约国的主管机关正式授权执行港口国监督检查,并只对该缔约国负责的人员。1.6.7 经认可的机构:符合大会A.739号决议所规定的条件,并被船旗国委派为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提供必要的法定服务和发证的机构。1.6.8 停止作业:由于船舶具有的一个或几个被失败的缺陷会使船舶继续进行某项操作产生危险,而对继续进行此项作业的正式停止。1.6.9低于标准的船舶:船体、机器、设备、或配员,例如,救生、无线电、消防、防止污染或操作安全方面,实质上低于有关公约要求的标准或不符合安
12、全配员文件的船舶。1.6.10 有效证书:由有关公约的一个缔约国,或由代表缔约国的经认可机构直接签发的,包括标准和有效的日期,符合有关公约的规定并载明船舶、船员和设备细目的证书。第二章 港口国检查2.1 概述2.1.1 根据有关公约的规定,各缔约国可在其港口由PSC官员对外轮进行检查。2.1.2 此类检查可依据下述情况进行:.1 该缔约国的决定;.2 应另一缔约国的请求;.3 由船员、专业机构、协会、工会或其他有关系的个人提供的有关船舶的信息;或2.1.3 缔约国可以委托专为此目的的官员或经认可的机构对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实施检验和检查,然而它们应明确按照适用公约的规定,外国籍船舶应接受仅由港
13、口国正式授权的官员进行的港口国监督,包括登轮、检查、纠正措施和可能的滞留。PSC官员可由港口国总体授权也可以逐一授权。2.1.4 应尽一切可能的努力避免不适当的滞留或延误船期。如果船舶受到不适当的滞留或延误,传播有权对遭受的损失或损害提出索赔。2.2 检查2.2.1 在遵循适用公约的监督程序中,例如,港口国收到关于某船的情报后,PSC官员在到达该船,登轮前,可从船舶在水中的外观,观察其油漆涂层、锈蚀或凹陷、或尚未修理的损害,获得该船维护标准的印象。2.2.2 PSC官员应尽可能首先确定该轮的建造年代和尺度,以便决定应该适用哪些公约条款。2.2.3 PSC官员登轮并向船长或船上负责高级船员说明来
14、意后,应查验船舶的有关证书和文件,见附录4的清单。PSCO应在附录4A的指导下进行对1969年国际吨位证书的检查。2.2.4 如果证书均有效,并且PSC官员从印象和船上的目测观察确认该船维护标准良好,PSC官员通常可将检查局限于报告的或观察到的缺陷(如果有的话)。2.2.5 但是,如果PSC官员从总的印象和在船上的观察有明显的依据认为该船、其设备或船员在实质上不符合要求,PSC官员应考虑第3章的内容进行详细的检查。2.2.6 在根据SOLAS74第章有关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监督程序进行检查时,PSCO应适用3.7段中的指南。2.3 明显依据进行检查的明显依据包括:
15、.1 缺少公约要求的主要设备或布置;.2 对船上的证书查验表明一个或几个证书均无效;.3有证据表明公约要求和附录4所列的文件不在船上或不完整,或未能保持或保持有误;.4 PSC官员从总的印象和观察认为船舶存在船体或结构上的严重变形或缺陷,会危及船舶的结构、水密或水密完整性。.5 PSC官员从总的印象或观察认为船上安全、防止污染和航行安全设备存在严重缺陷的证据。.6 有关船长或船员不熟悉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基本船上操作,或未执行这些操作的情报或证据。.7 表明主要船员之间不能进行交流,或不能与船上其他人员进行交流的证。.8 误发射遇险报警信号,为接着执行证券的取消程序;.9 收到的关于某船舶
16、低于标准的报告或报怨。2.4 PSC官员的专业资历2.4.1 港口国监督应只能由符合第2.5节规定标准的合格的PSC官员进行。2.4.2 当PSC官员不能提供所需的专业能力时,可由经港口国认可的具有所需的专业能力的人协助。2.4.3 PSC官员和协助人员不应在检查港中或被检查船上拥有任何商业利益,PSC官员也不应受经授权的机构雇佣或代表其工作。2.4.4 PSC官员应携带由港口国签发的表明其被授权执行港口国监督的个人身份识别证件。2.5 PSC官员的资格和培训要求2.5.1 PSC官员应是具备船旗国检查员资格的有经验的官员2.5.2 PSC官员应能够用英语同主要船员进行交谈。2.5.3对PSC
17、官员应,考虑到IMO最新的示范教程,提供培训,使他们具备与实施港口国监督有关的适用公约条款的必要知识。2.5.4主管机关在具体规定PSC官员的资格和培训时,应适当考虑哪些国际认同的与港口国监督相关的文件和到港船舶的类型。2.5.5 实施操作性检查的PSC官员应具备以下资格:船长或轮机长并具有适当的海上资历,或具有主管机构认可学院的海上相关领域的资历并受过专门的培训以保证具有足够的适任技能,或主管机关的合格官员并具有等效级别的经历并受过培训,以实施有关的操作性检查。2.5.6应定期召开PSC官员的研讨会以更新他们官员港口国监督文件的知识。2.6 PSC官员的一般程序指南2.6.1 PSC官员在履
18、行全部职责中应运用专业判断,并酌情其他人的意见。2.6.2 登轮时,如对方要求,PSC官员应向船长或船东代表出示身份证件。此证件应被认可为表明该PSC官员已经被证实授权进行PSC检查的文件凭证。2.6.3 如果PSC官员有明显依据进行详细检查,应即刻将这些明显依据通知船长并告知船长如果他愿意可同负责发证的主管机关或经授权的机构联系并邀请他们到船。2.6.4 如果检查是根据别人,特别是船员的报告或报怨进行的,则该情报的来源不应被泄露。2.6.5 在实施监督时,应尽可能避免船舶被不正当的滞留或延误。应注意港口国监督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不安全或会对海上环境构成不合理危害的船舶出海航行。PSC官员应考虑拟
19、定航程的具体情况,决定在该船缺陷被纠正前是否滞留该船或允许该船带缺陷开航。2.6.6 应认识到所有的设备都可能失灵,而备件或替换部件又不一定随时得到。在此种情况下,如果PSC官员认为已采取了安全替代安排,则不应造成对船舶的不正当延误。2.6.7 如导致滞留的原因是船舶在驶往某一港口的途中遭受意外损伤,在下列前提下,不应向船舶签发滞留令:.1 船舶已充分考虑了公约有关船舶应将意外情况通知船旗国、负责签发证书的指定验船师或经认可的组合的组织的要求;.2 船舶进入港口之前,船长或公司已经向港口国当局报告船舶遭受的意外和损伤的细节,以及已经通知船旗国主管当局的信息。.3 船舶正在采取令港口国当局满意的
20、适当的纠正措施;并且.4 在接到船舶已经采取纠正措施的通知后,港口国当局确认那些明显威胁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已经被消除。2.6.8 由于滞留船舶是一个涉及诸多问题的严重事件,PSC官员最好同其他利益方共同行动,例如,PSC官员可要求船东代表提出纠正方案。PSC官员也可以考虑同船旗国主管机关的代表或负责签发有关证书的经认可机构合作,并就他们是否接受船东方案或是否有新增加的要求进行协商。在不限制PSC官员各方面权力的情况下,各方的参与会有助于使船舶更安全,防止事后发生涉及滞留条件的争议,并在发生涉及“不正当延误”的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2.6.9 如果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PSC官员可在确定的适当
21、条件下,允许船舶航行至另一港口。在这种情况下,PSC官员应确保通知下一港口主管机关和船旗国。2.6.10 给船旗国的滞留报告应足够详细,包括对造成滞留的缺陷严重性评估。2.6.11 公司或其代表有权对港口国当局采取的滞留行动提起申诉。但该申诉不导致滞留的终止。PSCO应该告知船长其申诉权。2.6.12 为了保证实施PSC要求的一致性,PSC官员在进行PSC检查时应携带一份第2.6节(PSC官员一般程序指南)的摘要以备随时参考。第三章 详细检查3.1 概述3.1.1 如果船舶未携带有效的证书,或PSC官员根据总印象或在船上观察有明显依据认为该船舶的状况或其设备实质上与证书上所载项目不符,或,船长
22、或船员不熟悉基本的船上程序,PSC官员应按本章所述对该船进行详细检查。3.1.2 不能设想在一次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把本节所述的所有设备和程序全部检查完,除非由于船舶的状况或船长或船员对基本的船上程序的熟悉程度要求进行这样的检查。此外,本指南并不意在于将港口国的海原发证程序强加给悬挂其他STCW78公约缔约国国旗的船舶,或将超过对港口国船舶监督程序的标准强加给外轮。3.2 明显依据PSC官员在本国管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检查要求持有公约证书的外轮时,除非有明显的依据认为船舶状况或其设备实质上不符合证书所载细目,则这种检查应局限于核实船上是否具备有效的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使PSC官员对船舶及其设备和船
23、员的概况形成印象。3.3 关于船舶构造及设备要求的指南3.3.1 如果PSC官员根据总印象或船上观察,又明显依据认为船舶可能低于便于标准,PSC检查员应进行详细检查,并考虑到以下情况。构造3.3.2 PSC官员对船壳保养和甲板概况的印象,包括悬梯、护栏、管路遮盖和锈蚀或凹陷部位,会影响PSC官员决定是否对水上船舶的构造进行全面的检查。重要部位的损坏或锈蚀,或影响船舶适航性或承受局部负荷的甲板及有关加强部件的凹陷,均会成为对船舶适航性,而不是船舶的船龄,并考虑可允许的正常磨损和撕裂的最小留量。不影响船舶适航性的损坏不应作为是否滞留的依据,损坏已经过临时且有效的修理后航行到另一港口进行永久性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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