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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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合伙人管理制度合伙人管理办法合伙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合伙人(以下称合伙人)(一) 合伙人是依法享有财产权和管理权的执业律师。其形式为出资合伙人会议;(二) 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体制改革后,依所改制称为股权人活其他最适应的称谓。第二条 合伙人的产生(一) 本所组建或重组时并直接投入资本的执业律师;(二) 本所组建后因需要,有合伙人会议决定新发展或吸收的执业律师;(三) 因
2、工作需要而发展的非律师的专业人才。第三条 合伙人的条件 (一) 有三年以上的律师业务实践,并且业务能力较强的,或者某一专业特别精通的;(二) 收费达到或超过五万元,并且能持续保持或发展提高的;(三) 愿意直接或通过购买期权的方式进行投资的;(四) 有很好的融合性和信任度;(五) 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严格的执业纪律的;(六) 有良好的客户发展潜力并把握现实客户资源的。按本条规定,合伙人会议可组织对合伙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合伙人会议研究以决定是否保留某人的合伙人资格。第四条 发展合伙人的程序(一) 依本办法,全体执业律师均可申请加入合伙人;(二) 现有合伙人可直接向合伙人会议推荐;(三) 被
3、合伙人会议确定的合伙人人选的,由执行合伙人与其谈话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提交合伙人会议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发展接近合伙人条件的人选时,可发展其为准合伙人,待条件成熟时,予以正式确认。第五条 合伙人的股权认购(一) 发起创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认购股本。但改制时,发起创建合伙人可将已投入的资本折化成股本予以认购;(二) 改制重组时加入的合伙人应当认购相应的股本;(三) 改制重组后吸收发展的合伙人,必须认购相应的股权。但可通过购买期权的方式予以认购。第六条 合伙人构成和股额合伙人分为高级、普通、期权合作人。(一) 高级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发起或改制重组时投入了股本而直接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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