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第二部分 包装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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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第六章 第二部分 包装法律法规.精品文档.包装法律法规一、包装法律法规的介绍1.1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当谈论到法律和法规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法规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大体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各行各业都“有法可依”,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2、。包装行业亦然如是。1.2 包装法律法规现代社会,产品包装被赋予了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具有保护商品、方便储运和促进销售的功能,更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功能。我国的包装立法虽然相对滞后、相对分散且不健全,但是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中国目前与包装有关的法律、法规正在陆续发布和施行,对规范商品包装的生产、流通、销售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起着重要的法律依据的作用。同时,已颁布和实施的作为技术法规的国家包装标准达500余项,其中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一些地方强制性标准不断在加大实施力度。中国在包装方面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据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消费者利益保护;国
3、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生产者责任;反不正当竞争、反欺诈、反假冒;进出口贸易、商品检验检疫、关税等。起草和颁布包装相关法律和法规的主要原则和推动力是基于安全、卫生、环境、流通和经济等要求。中国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如何进一步利用法律法规来指导包装行业的发展,包装行业也在相应地研究其建立和完善国家包装法律法规的有关建议和实施步骤。起草和颁布用于指导包装工业发展、保护资源与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内市场秩序、推进产品充分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包装法律法规是中国包装界和消费者普遍关注的事情。虽然中国目前尚无完整的综合性的包装法律和行政法规,但就现行的国家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和包装材
4、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清洁生产促进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多项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给出了与商品包装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款。同时有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及地方强制性标准也正在陆续出台。二、包装法律法规分类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最高为国家法律、其次为行政法规、再其次是部门规章、最低级别为国家标准的要求。以下为包装法律法规的一种分类形式,供参考:类别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名称1产品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
5、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2企业工商行政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包装材料类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4生产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5运输流通类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商品
6、条码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6进出口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7环保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8国内危险品类国内危险品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9
7、包装国际法规联合国橙皮书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 规章范本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民航组织技术细则/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ISPM1510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强制性国家标准-包装类三、包装法律法规的概述和要求3.1 包装法律法规-产品类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
8、证标志。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
9、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对于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备注:产品标识标志规定已经于2014年7月废止,产品标注信息要求可参考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民以食为天。食品的包装安全关乎到国计民生。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
10、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
11、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需要说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
12、销售食品。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13、。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具体管理办法,可以参考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
14、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3.1.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
15、量。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允许短缺量规定的允许短缺量。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使用商品的包装时,应当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正确引导消费,商品包装尺寸应当与商品净含量的体积比例相当。不得采用虚假包装或者故意夸大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尺寸,使消费者对包装内的商品量产生误解。3.1.6 上海市商品
16、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2013年2月1日,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和促进商品包装物减量的地方性法规。主要内容如下:为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降低消费成本,减少包装废弃物产生,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制定。商品包装应当合理,在满足正常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其材质、结构、成本应当与内装商品的特性、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国家已经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的商品,本市实施重点监管;对国家尚未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7、可以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制定商品包装的指导性规范。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商品进行包装,不得违反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销售者应当与商品供应方明确约定商品包装必须符合强制性规定,并在进货检查验收时对商品的包装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商品供应方出具商品包装符合强制性规定的证明。商品包装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商品供应方拒绝提供相关证明的,销售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拒绝进货。鼓励企业在保障商品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做好商品包装物减量工作,鼓励企业优先采用可循环、可再生、可回收利用或易于降解的包装材料。倡导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外包装上明示包装物回收利用
18、及包装成本等信息,开展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3.2 包装法律法规-企业工商行政类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3.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中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
19、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第八十四条规定,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
20、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3.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中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了以下内容:买卖合同的内容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
21、,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工厂
22、包装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注明净重量或容量,并与实际相符;交易时计量的商品,消费者有权查明度量、衡器是否准确,有权看秤、复秤,对不足分量者有权要求退货或退回多收的价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如果发现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情况,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3.3 包装法律法规-包装材料类3.3.1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质监部门全面查处未获得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认证,而在生产、销售或者在使用纸制品的行为。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日益重视,食品包装印刷中有害物质残留超标问题成为消费者关注
23、的焦点。人们呼吁,企业在注重生产绿色食品的同时,也应重视包装材料在印刷中的环保问题。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相关工作,制定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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