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实施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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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实施导则(征求意见稿)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 言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统一审查标准,提高审查效率,确保审查质量,我厅组织起草了本实施导则,用于指导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各地市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本导则编制主要依据:1.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号令;2.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3.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
2、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4.相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本导则编制主要内容:1.总则;2.基本规定;3.政策性审查;4.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5.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6.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7.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8.设计变更审查。本导则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向我厅反映,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目 录1 总 则12 基本规定22.1 一般规定22.2 审查内容22.3 审查依据32.4 审查流程及工作时限42.5 审查成果及图纸盖章63 政策性审查84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104.1 一般规定104.2 送审资料104.3 审查内容114
3、.4 审查成果125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225.1 一般规定225.2 送审资料225.3 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235.4 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265.5 给排水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305.6 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315.7 暖通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335.8 既有建筑加固、加层、改造工程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345.9 审查成果346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486.1 一般规定486.2 送审资料486.3 给排水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496.4 道路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516.5 桥梁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526.6 隧道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5
4、56.7 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586.8 自控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586.9 燃气工程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606.10 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626.11 审查成果647 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747.1 一般规定747.2 幕墙等外立面装饰专项工程757.3 室内装饰专项工程767.4 海绵城市专项工程777.5 智能化专项工程787.6 绿色建筑专项工程787.7 附属钢结构专项工程(不含主体钢结构)797.8 室外附属专项工程(室外管线、建筑燃气、景观、绿化)807.9 基坑和边坡专项工程817.10 市政地下工程和综合管廊827.11 审查成果838 设计变更审查918.
5、1 一般规定918.2 送审资料928.3 审查内容938.4 审查成果94本导则用词说明98规范性文件引用名录991 总 则1.0.1 为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和标准,统一审查尺度,提高审查效率,确保审查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1.0.3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1.0.4 审查机构未经建设
6、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得从事审查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级别和范围承接审查业务,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1.0.5 审查机构在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除按照本导则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1132 基本规定2.1 一般规定2.1.1 审查机构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审查流程、审查内容、审查成果格式等应执行本导则的相关规定。2.1.2 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及既有建筑涉及结构体系、荷载或受力方式改变的加固、加层、改造工程,如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应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后方可送
7、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2.1.3 房屋建筑工程的大型机场、车站、会展、体育场馆等大跨度空间结构及复杂和超限高层建筑,各专业审查人员宜具有同类项目的设计经验和经历。2.1.4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如属于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规定的项目,应经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后,方可送具有相应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2.1.5 同一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宜由同一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分勘察文件审查和设计文件审查两个环节,勘察文件审查合格后,方可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2.1.6 同一项目的各类后续附属专项工程施工
8、图设计文件,宜由该项目主体工程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2.1.7 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原审查机构审查;原审查机构宜安排各专业原审查人员进行审查。2.2 审查内容2.2.1 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 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审查合格书中应注明绿色建筑等级; 4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2.2.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包括政
9、策性审查和技术安全性审查。政策性审查应符合本导则第 3 章的规定;技术安全性审查应符合本导则第 48 章的规定。2.2.3 对超限高层建筑,应重点检查初步设计阶段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报告中的专家审查意见及建议是否在施工图设计中已得到落实,同时应检查抗震设防标准、设计参数及性能分析、结构体系、结构布置、采取的抗震措施等与超限申报材料是否一致。2.2.4 对经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重点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对抗震专项论证审查意见及建议是否在施工图设计中已得到落实,同时应检查抗震设防标准、设计参数、设计方案及采取的抗震措施等与抗震专项论证报告是否一致。2.2.5 设计的经济、技术合理性和设计优
10、化等(除2.2.1条以外)的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以建议的形式提出,是否采纳,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自行决定,设计优化等建议不作为核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的依据。2.3 审查依据2.3.1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条文及条文说明是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依据,国家及地方的各类标准设计图集不应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依据。2.3.2 审查机构宜按照送审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当执行新标准确有困难时,也可按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3.3 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建
11、设单位应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当施工图出图日期与建设单位送审日期前后相差超过 6 个月时,审查机构宜按照送审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2.3.4 对已开工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遇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规程进行修订,除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其施工图局部变更设计可按原审查时采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2.3.5 对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加层工程,其加固、改造及新建部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依据应按本导则第 2.3.12.3.2 条执行。2.4 审查流程及工作时限2.4.1 审查机构应按以下流程及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 接受委托,与建
12、设单位签订审查合同; 2 核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送审资料是否符合审查要求; 3 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确定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审查人员; 4 分专业审查,各专业审查人员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5 审查意见汇总,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 6 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进行答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的问题修改完善,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重新提交审查机构复审; 7 审查通过或复审通过,出具审查合格书。2.4.2 审查合同应注明工程概况、审查对象、审查内容、审查时限、审查费用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和责任等内容。审查合同参考格式见附录 A。2.4.3 建设单位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提交施工图审查送审表
13、,并对送审表中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提交的图纸、计算书、立项文件及批复等用于施工图审查的送审资料应真实、完整、有效。2.4.4 审查机构应及时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核对。送审资料不完整或其他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应告知建设单位及时补提资料。2.4.5 审查机构接收或归还送审资料、提交审查意见告知书和审查合格书等相关审查成果时,应与建设单位办理签收手续。2.4.6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 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对未通过审查的施工图,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未通过的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
14、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4.7 对未通过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通知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对审查意见进行回复和修改,并将回复意见及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复审。原审查机构原则上安排各专业原审查人员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回复意见和修改内容进行复审;有争议的可安排同专业的审查人员再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2.4.8 对审查机构审查意见告知书和审查报告有异议时,建设单位可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复查结果
15、主要内容和原审查结果主要内容一致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复查费用;复查结果主要内容和原审查结果主要内容不一致的,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复查费用。2.4.9 施工图审查时间自审查机构收到完整的、符合审查要求的送审或者复审资料起计至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或审查意见告知书,不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的修改、回复时间和审查机构对设计修改、答复的复审时间。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1 大型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 15 个工作日(超限高层建筑及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可延期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 10 个工作日; 2 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 7 个工作日(技术特别复
16、杂的工程可延期3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 5 个工作日; 3 外立面装饰(幕墙)、室内装饰、智能化、附属钢结构、基坑支护等专项工程为 7 个工作日; 4 既有建筑涉及结构体系或受力改变的加固、加层、改造工程为 10 个工作日。2.4.10 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的修改、回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审查时限,审查机构对设计修改、答复的复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2.4.11 审查机构应建立送审资料信息保密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到的专有、专利技术保密。2.5 审查成果及图纸盖章2.5.1 审查机构提交建设单位的审查成果应包括审查合格书和审查过程中的审查意见告知书、对
17、设计单位回复及修改内容的复审意见、相关审查报表等内容。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意见回复和确认、相关审查报表的内容及格式宜全区统一,并符合本导则的相关要求。2.5.2 审查机构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意见告知书应由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意见反馈应由勘察设计单位各专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勘察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反馈意见经审查人员复审签名并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名,经技术负责人审核和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2.5.3 审查报告书装订要求: 1 审查报告书为A4装订; 2 装订顺序为:审查报告书封面;审图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
18、证书复印件;委托审查合同(协议)书;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意见反馈单;附件; 3 附件材料:送审材料表;节能设计审查表;绿色建筑设计审查表;经审查合格确认的勘察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目录清单等。2.5.4 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 5 个工作日内,根据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将审查情况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2.5.5 施工图设计图纸盖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审查机构应在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含各专业图纸目录)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对审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图纸,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替换或出具修改联系单(修改联系单应进行统一编号并编入各专业图纸目录中),审查机构应在经复审
19、合格的修改图或修改联系单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2 审查机构在出具审查合格书的同时,建设单位可另行提交若干套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加盖审查专用章。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应承诺提交盖章的施工图与第 1 款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完全一致,并对送交盖章图纸的真实性负责; 3 建设单位宜留存一套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用于后期竣工资料使用。2.5.6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存档备查,以便于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的核查及各项质量检查工作,存档资料要求:1 审查合同(协议)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反馈单等审查成果应归档保存;2 送审材料表及审批文件、勘察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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