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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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文案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来公司区域作业的相关方。3 职责(1)安保部负责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完善。(2)相关部门负责依照本办法贯彻落实。4 内容与要求4.1 危险作业范畴及基本要求(1)本制度涉及的危险作业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带电作业、高处作业、大型吊装作业、交叉作业、破土作业等。(2)危险作业实行审批制度(审批表见附表1)。(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4)危险作业前相关部门必须在公司专业安全技术人员指导下,对作业
2、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预先危险性分析,对分析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落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形成危险作业方案。4.2 动火作业(1)在公司区,除营运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方可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2)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后方可申请动火。(3)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保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安全领导审批。(4)安保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
3、处理。(5)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8)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4.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安保部负责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即危险作业审批表);(2)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3)指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
4、业部门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4)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安保部审批后,方可进入作业。(5)作业前,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4.4 临时用电、带电作业(1)临时用电需经安保部审批,带电作业由工程部和安保部共同审批。(2)电气设施检修作业正常情况下,必须停电进行,作业前必须落实有效的安全措施。(3)在相关电气设施和线路的断电开关或闸刀上加贴警示标志。如:“有人检修,切勿合闸”;(4)现场安排人员监护和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作业
5、人员必须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5)登高进行检修时,必须同时办理登高作业审批手续。(6)检修作业完成后,必须经现场检修负责人同意方可送电,如果在配电房停电、送电,必需严格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7)当必须进行带电作业时,严格执行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4.5 高处作业(1)高处作业定义: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2)一般高处作业分级: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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