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治理及村庄公益事业发展研究--基于121个行政村的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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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 晓 辉 等 : 村 级 治 理 及 村 庄 公 益 事 业 发 展 研 究村 级 治 理 及 村 庄 公 益 事 业 发 展 研 究 基 于 ! 个 行 政 村 的 调 查 报 告!张 晓 辉 李 剑 王 佳内 容 提 要 本 文 描 述 了 村 级 组 织 和 村 庄 公 益 事 业 发 展 状 况 , 用 计 量 分 析 的 方 法 研 究 了 村 级民 主 选 举 制 度 建 立 等 因 素 对 公 益 事 业 发 展 的 影 响 。 基 本 结 论 : 在 过 去 村 庄 公 益 事 业 投 资 中 , 政 府投 资 居 主 导 地 位 , 村 集 体 和 农 户 投 资 也 是
2、不 容 忽 视 的 力 量 ; 基 层 民 主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运 行 , 有 助 于提 高 村 级 组 织 的 效 率 , 有 助 于 动 员 更 多 的 社 区 资 源 发 展 村 庄 公 益 事 业 。关 键 词 公 共 物 品 公 益 事 业 农 村 发 展 村 级 治 理一 、 研 究 背 景长 期 以 来 , 我 国 广 大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低 、 积 累 少 ; 同 时 , 国 家 税 收 和 财 政 体 制 实 行 偏 向 城 市 的 国 民 收入 分 配 政 策 , 政 府 各 级 财 政 用 于 农 村 、 农 业 资 金 数 量 少 。 使 得 农
3、 民 这 一 弱 势 群 体 不 仅 在 收 入 方 面 与 城 市 居民 有 很 大 差 距 , 在 享 受 到 的 公 共 物 品 供 给 方 面 也 有 相 当 大 的 差 别 。 从 道 路 交 通 、 饮 用 水 供 应 、 污 水 垃 圾 处理 、 电 视 、 电 讯 、 义 务 教 育 、 医 疗 卫 生 、 文 化 生 活 等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和 服 务 上 看 , 农 村 和 城 市 存 在 阶 段 性 的 差距 。 城 乡 收 入 差 距 不 断 扩 大 以 及 农 村 公 共 物 品 供 给 严 重 不 足 , 长 此 以 往 的 后 果 是 将 造 成 一 个
4、难 以 融 合 的城 乡 社 会 断 裂 的 格 局 , 在 本 世 纪 初 的 战 略 机 遇 期 内 , 会 导 致 部 分 农 村 居 民 仍 走 不 出 贫 困 的 境 地 , 再 一 次 失去 发 展 机 会 。这 种 资 源 配 置 不 合 理 的 状 况 已 经 影 响 到 中 国 经 济 持 续 、 快 速 发 展 , 背 离 了 党 和 政 府 提 出 的 全 面 建 设 惠及 十 几 亿 人 口 的 小 康 社 会 , 建 设 一 个 经 济 发 展 、 政 治 民 主 、 文 化 繁 荣 的 和 谐 社 会 的 目 标 。 中 央 政 府 已 经 意识 到 增 大 农 村
5、 公 共 物 品 供 给 的 重 要 性 , 整 个 “ 十 五 ” 期 间 , 在 乡 村 道 路 建 设 、 农 村 电 网 改 造 、 农 村 广 播 电 视 设施 、 农 村 沼 气 设 施 建 设 等 方 面 投 入 了 大 量 的 建 设 资 金 , 目 的 是 “ 让 公 共 财 政 的 阳 光 普 照 农 村 , 让 公 共 财 政 的雨 露 滋 润 农 民 ” 。 但 是 在 当 前 情 况 下 , 各 级 政 府 的 公 共 财 政 投 入 远 不 能 满 足 农 村 对 基 本 公 共 物 品 的 需 求 ,大 多 数 村 庄 还 需 依 靠 村 庄 集 体 和 农 户
6、个 体 提 供 的 资 金 来 发 展 本 村 庄 的 部 分 公 益 事 业 。 那 么 , 寻 求 有 效 的村 庄 治 理 方 式 就 成 为 村 庄 公 益 事 业 发 展 的 关 键 。在 已 有 的 研 究 中 , 贺 雪 峰 提 出 , 村 集 体 经 济 状 况 和 村 干 部 的 个 人 能 力 是 影 响 村 庄 治 理 的 两 种 关 键 资源 , 其 中 村 干 部 个 人 能 力 本 身 是 最 重 要 的 可 变 资 源 。 我 们 的 假 设 是 , 目 前 村 级 公 共 管 理 体 系 效 率 低 下 , 组织 动 员 分 散 经 营 的 农 户 投 资 建
7、设 村 庄 公 益 事 业 的 能 力 弱 , 通 过 建 立 民 主 选 举 制 度 和 村 务 公 开 等 监 督 机 制 ,不 仅 可 以 抑 制 村 级 组 织 的 不 良 行 为 , 还 使 村 级 组 织 负 责 人 更 有 责 任 心 , 同 时 使 村 民 具 有 知 情 权 、 参 与 权 和监 督 权 , 从 而 改 善 村 民 和 村 干 部 的 关 系 , 提 高 村 民 对 村 庄 公 共 权 力 系 统 的 信 任 度 , 进 而 提 高 村 庄 发 展 公 益事 业 的 效 率 。目 前 , 国 内 外 对 于 村 级 治 理 的 研 究 很 多 , 在 一 个
8、相 对 较 大 的 范 围 内 开 展 村 级 治 理 调 查 的 研 究 成 果 并 不多 见 , 并 且 很 少 将 村 民 选 举 与 村 庄 公 益 事 业 发 展 联 系 起 来 一 起 讨 论 。 本 课 题 组 所 在 的 农 业 部 农 村 经 济 研究 中 心 , 管 理 着 全 国 农 村 固 定 观 察 点 调 查 系 统 , 负 责 对 农 户 和 村 庄 微 观 社 会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长 期 、 固 定的 跟 踪 调 查 。 本 研 究 就 是 利 用 此 系 统 对 村 级 治 理 诸 问 题 进 行 调 查 , 并 定 量 研 究 农 村 基 层
9、 民 主 发 展 与 村 庄#!万方数据 农 业 经 济 问 题 ( 月 刊 ) !# 年 第 $ 期公 共 事 务 运 行 和 公 益 事 业 发 展 的 关 系 。二 、 样 本 与 数 据本 研 究 所 用 的 数 据 采 集 于 河 北 、 山 西 、 吉 林 、 江 苏 、 浙 江 、 安 徽 、 河 南 、 湖 南 、 四 川 % 省 的 &!& 个 农 村 固 定观 察 点 所 在 村 庄 和 这 些 村 庄 的 ( 个 观 察 农 户 。 ! 年 ) & 月 , 我 们 在 上 述 村 庄 组 织 了 调 查 活 动 , 由常 年 对 村 庄 跟 踪 观 察 的 调 查 员 和
10、 村 会 计 一 起 进 行 入 村 入 户 访 谈 , 并 填 写 村 级 治 理 调 查 问 卷 。( 一 ) 样 本 村 的 区 域 和 地 理 分 布被 调 查 的 &!& 个 行 政 村 ( 包 括 # 个 自 然 村 , %( 个 村 民 小 组 ) , 覆 盖 农 户 总 数 $&)() 个 , 人 口 总 数&)(#& 人 。 其 中 , !#*+的 村 庄 位 于 东 部 地 区 , #*(+的 村 庄 位 于 中 部 地 区 , &(*!+的 村 庄 位 于 西 部 地 区 ;按 村 庄 地 势 划 分 , (*)+的 村 庄 属 平 原 地 区 , (*,+的 村 庄 属
11、 丘 陵 地 区 , !&*$+的 村 庄 属 山 区 。( 二 ) 样 本 村 的 社 会 经 济 指 标被 调 查 村 的 人 口 规 模 差 距 很 大 。 最 小 的 村 只 有 $ 户 居 民 , !$, 人 ; 最 大 的 村 有 &(# 户 居 民 , & 人 ;平 均 每 个 村 有 !) 户 , &$&, 人 。 这 些 村 的 经 济 收 入 状 况 也 有 很 大 差 距 。 !( 年 , 人 均 纯 收 入 最 低 的 村 仅为 ,$ 元 , 最 高 的 村 达 &$(% 元 ; &!& 个 村 的 农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为 !)(# 元 , 与 全 国 的 平
12、均 水 平 相 近 ( 见 表 &) 。!( 年 , 样 本 村 经 营 总 收 入 平 均 为 &%! 万 元 ; 其 中 , 农 业 经 营 总 收 入 ( 包 括 种 植 业 、 林 业 、 畜 牧 业 和 渔 业 ) 占(*#+, 工 业 、 建 筑 、 运 输 业 总 收 入 占 $#*)+, 商 贸 、 饮 食 、 服 务 和 其 他 行 业 占 &!*#+。表 & 样 本 村 的 社 会 经 济 指 标指 标 项 目 单 位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平 均 值 标 准 差自 然 村 个 数 个 & ( (* $*(村 庄 离 公 路 距 离 公 里 !$ !*# *&村 庄 离
13、乡 镇 所 在 地 距 离 公 里 !$ (*, *(村 庄 距 县 城 距 离 公 里 & &! !*$ &,*)村 民 小 组 个 数 个 &% ,*, (*)人 口 数 人 !$, & &$&, %&*劳 动 力 数 人 &! !,$ )! $&*&农 户 数 户 $ &(# !)* !$%*(纯 务 农 户 户 ! &,( !%* !&*,以 农 业 为 主 , 兼 营 非 农 业 户 户 #$% &* &!*#以 非 农 业 为 主 , 兼 营 农 业 户 户 & )! ,* &!*$纯 非 农 业 户 户 ( !,*) #!*其 他 户 户 )( #*! &(*$全 村 人 均 纯
14、 收 入 元 ,$ &$(% !)(#*, &)$)*(全 村 经 营 总 收 入 万 元 &,*, !()* &%!* ($)*!用 电 户 比 重 + & 全 村 安 装 电 话 机 部 数 部 &$ !*) &%$*%饮 用 自 来 水 的 户 数 户 &(# !,!*( !,(*(( 三 ) 样 本 村 的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分 布!被 调 查 村 的 经 济 发 展 , 在 当 地 市 ( 县 ) 居 上 等 水 平 的 占 *&+, 居 中 上 水 平 的 占 &)*!+, 居 中 等 水 平 的占 $,*%+, 居 中 下 水 平 的 占 *$+, 居 下 等 水 平
15、的 占 (*(+。 此 外 , 有 $*+的 样 本 村 被 当 地 市 ( 县 ) 命 名为 小 康 村 ; 有 %*%+的 村 属 于 当 地 民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贫 困 村 ; 有 &!*+的 村 位 于 城 市 郊 区 。三 、 村 庄 治 理 的 现 状村 级 治 理 的 过 程 包 括 村 庄 公 共 权 力 机 构 以 民 主 的 方 式 产 生 , 公 共 权 力 通 过 一 定 的 制 度 安 排 进 行 配 置 ,!指 调 查 员 按 照 村 庄 收 入 水 平 评 估 的 、 该 村 在 当 地 市 ( 县 ) 所 处 的 经 济 地 位 , 共 分 上 等 、
16、中 上 、 中 等 、 中 下 、 下 等 五 类#&万方数据张 晓 辉 等 : 村 级 治 理 及 村 庄 公 益 事 业 发 展 研 究这 些 掌 握 公 共 权 利 的 组 织 按 照 一 定 的 运 行 规 则 对 村 庄 公 共 事 务 进 行 协 调 和 管 理 、 对 村 庄 公 益 事 业 进 行 组织 与 建 设 。 根 据 本 次 调 查 , 我 们 对 村 级 治 理 的 现 状 有 以 下 结 论 : 过 去 ! 多 年 来 , 以 民 主 选 举 、 民 主 监 督 、 民主 决 策 、 民 主 管 理 为 核 心 内 容 的 村 民 自 治 , 在 组 织 和 制
17、度 建 设 方 面 取 得 了 相 当 大 的 进 展 , 但 离 村 民 委 员 会组 织 法 所 确 定 的 民 主 化 治 理 村 庄 的 要 求 尚 有 一 定 距 离 , 还 有 很 长 的 路 要 走 。( 一 ) 村 委 会 的 民 主 选 举 制 度 不 断 健 全本 次 调 查 结 果 表 明 , 村 委 会 的 民 主 选 举 制 度 越 来 越 普 及 , #$%的 村 庄 能 够 依 法 实 现 换 届 选 举 , 但 还 有部 分 村 庄 未 实 现 村 民 直 接 选 举 。 从 现 任 和 已 离 任 的 村 委 会 主 任 与 村 支 书 当 选 途 径 的 比
18、 较 ( 见 表 &) 可 以 看出 , 现 任 !$ 名 村 主 任 ( 包 括 村 党 支 部 书 记 和 村 主 任 一 肩 挑 的 人 员 ) , 已 离 任 村 主 任 共 & 名 。 数 据 表 明 在民 政 部 门 和 各 级 政 府 的 推 动 下 , 村 民 自 治 已 进 入 制 度 化 运 行 阶 段 。 大 部 分 的 村 庄 至 少 在 形 式 上 执 行 了 村民 直 选 的 法 律 程 序 。 但 是 在 实 际 中 , 现 任 村 主 任 中 仍 有 ( 名 没 有 经 过 直 选 。表 & 现 任 和 已 离 任 村 主 任 、 村 支 书 按 当 选 途 径
19、 分 类 ( %)当 选 途 径 村 主 任 当 选 途 径 村 支 书现 任 村 主 任 离 任 村 主 任 现 任 村 支 书 离 任 村 支 书直 选 的 )&*+ &*# 党 员 选 举 的 )*+ ,)*!村 民 代 表 选 的 &* &*+ 上 级 指 定 的 * $*村 委 选 的 !*+ &* 其 他 *( !*+村 党 支 部 选 的 &*) #*) 不 应 答 &*$ &*上 级 指 定 的 (*+ &,*&其 他 !*+ !*,不 应 答 *, $*#判 断 民 主 选 举 制 度 成 功 与 否的 另 一 个 重 要 指 标 是 参 选 率 。 在我 们 调 查 的 ,
20、 个 农 户 !)$,个 家 庭 成 员 中 , 年 满 !( 岁 的 成 员有 !& 人 , 占 +#* (%。 最 近 一次 的 选 举 中 , 他 们 共 有 !),( 人参 加 了 选 举 , 参 选 率 达 到 了(%。 在 民 主 选 举 中 , 这 样 高 的参 选 率 表 明 :( !) 大 部 分 村 民 对 村 委 会 的 直 选 方 式 持 认 同 态 度 。 ( &) 村 民 选 举 的 组 织 动 员 工 作 做 得 比 较 充分 , 例 证 就 是 !&! 个 村 的 选 举 从 动 员 到 完 成 平 均 花 了 ! 个 月 时 间 。 此 外 , 最 近 一 次
21、 选 举!中 候 选 人 发 表 演说 的 村 庄 占 到 $!*%, 比 前 一 次 选 举 中 ,)*,%的 比 例 提 高 了 约 $ 个 百 分 点 。( 二 ) 现 阶 段 村 干 部 整 体 素 质 有 所 提 高 , 村 级 组 织 是 比 较 稳 定 的村 干 部 素 质 的 高 低 与 其 受 教 育 程 度 相 关 。 我 们 在 调 查 之 前 看 到 一 些 资 料 , 反 映 目 前 村 干 部 的 年 龄 与文 化 素 质 状 况 不 佳 。 在 一 些 村 庄 确 实 存 在 着 村 干 部 年 龄 老 化 、 文 化 素 质 低 的 状 况 , 但 本 次 调
22、查 数 据 表 明 ,现 任 村 支 书 和 村 主 任 的 平 均 接 受 正 规 教 育 的 年 限 分 别 为 # 年 和 (*+ 年 ( 见 表 ) , 与 已 离 任 组 相 比 有 显 著 的提 高 。 现 任 村 支 书 和 村 主 任 具 有 初 中 及 以 上 文 化 的 比 例 分 别 与 离 任 组 相 比 , 分 别 有 所 提 高 ; 现 任 村 支 书 和村 主 任 的 平 均 任 职 年 龄 与 离 任 组 对 比 确 实 没 有 年 轻 化 , 而 是 略 有 增 加 , 但 任 职 年 龄 的 变 化 在 两 个 对 比 组 并不 显 著 , 平 均 仅 增
23、加 *& 岁 。 同 时 , 我 们 认 为 平 均 任 职 年 龄 为 ,! 岁 应 该 属 于 年 富 力 强 的 阶 段 。随 着 农 村 地 区 非 农 产 业 的 发 展 和 产 业 结 构 的 变 化 , 村 干 部 职 业 经 历 的 丰 富 也 代 表 了 素 质 的 提 高 。 根据 本 次 调 查 数 据 进 行 分 组 统 计 , $)*$%的 现 任 村 主 任 , )!*+%的 现 任 村 支 书 , 任 职 前 担 任 过 村 干 部 , 这 一 比例 分 别 比 已 离 任 组 提 高 了 # 个 百 分 点 和 +*$ 个 百 分 点 。 现 任 村 主 任 中
24、 经 营 工 业 、 建 筑 、 运 输 、 商 贸 和 其 他个 体 经 营 的 比 例 占 &+*(%, 比 离 任 组 !)*#%的 比 例 增 加 了 近 ! 个 百 分 点 。 这 些 数 据 表 明 , 村 干 部 的 工 作经 验 和 非 农 行 业 的 工 作 经 历 有 利 于 对 村 支 书 和 村 主 任 位 置 的 竞 争 , 也 反 映 出 现 任 村 级 组 织 负 责 人 的 职 业经 历 更 为 丰 富 。 从 任 职 时 间 看 , 现 任 !&! 名 村 支 书 中 , 除 ! 名 对 问 题 未 回 答 外 , 其 余 !& 名 从 任 职 到 现 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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