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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缅甸环境保护法.精品文档.缅甸环境保护法 (2012年3月30日) 第一章 称谓注释 一、本法全称环境保护法 二、相关称谓注释如下: (一)环境。指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土地、水、空气、气候、声音及气味,动植物等生物和历史、文化、社会及感知方面的内容。 (二)环境质量。指为使人类与自然长久和谐,除动植物及自然资源以外的人与自然的适宜程度。 (三)环境质量标准。指为发展和保护环境而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四)环境评估。指对如下事项分时分范围进行的有计划并符合实际的评价:1.环境保护监管方面的情况;2.环境管理制度;3.建筑物、土地和房屋等的环境危险。
2、 (五)污染。指影响环境利用、影响大众健康安全和动植物,违反与依本法颁布的条令条例,废弃、排放或屯放危害环境的物质、污染物或废弃物品。直接或间接改变影响土质、水质、空气等一定环境范围的质量、热量、化学属性或生物的生存环境。 (六)噪音污染。指影响情绪和听觉,导致疲惫和影响正常视听的噪音。 (七)污染物。指直接或间接影响和污染环境的物质或危害健康的固体、液体或烟雾等。 (八)废弃物。组织或通过某种途径废弃、排放或屯放易造成环境污染的包括放射性物质在内的固体、液体、烟雾及依本法定义的废弃物品。 (九)危险物品。指危害人类、动植物或环境的易燃易爆物、生化武器原料、核原料、氧化物、致毒物、致病物、放射
3、物易变质物及于健康有害的物质等。 (十)有效利用。指为有利于大众的安全健康,对废弃物、污染物、排放物及屯集物的危害进行有效预防及有利于环境的活动。 (十一)清洁制造。指为了更加有效使用资源,尽量减少废弃物、污水、烟雾排放和保护自然及人类环境,坚持制造业及其服务业的环境保护理念和战略要求。 (十二)管控工具。包括如下事项:1.废物回收工具;2.工具改良设备;3.污染标识;4.限制污染工具及辅助设备。 (十三)生态链。指生物或无生物及植物的自然生态链和因生态链引起的环境变化。 (十四)业主。指建筑物、土地或车辆的所有人、经营者、出租人、保管人、继承人及委托代理人。 (十五)持有者。指建筑物、土地或
4、全部或部分的现实拥有人或监管人。 (十六)环境紧急情况。指自然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危害或因未及时处治污染引发的影响大众安全健康和环境生态的情形。 (十七)委员会。指依本法成立的环境保护委员会。 (十八)环保部。指联邦政府授权的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门。 (十九)部属管理局。指依本法成立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宗旨 三、本法的宗旨如下: (一)落实缅甸国家环境政策。 (二)指导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环保事务而制定实施细则。 (三)为造福后代、营造良好的环境而进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 (四)尽力恢复濒临衰退边缘的生态链。 (五)防止自然资源枯竭和保障可持续利用。 (六)加强大众的环保知识宣传教育。 (七)推进国际
5、、地区及国家间的环境事务合作。 (八)加强与政府部门、组织、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及个体的环保合作。 第三章 组建环保委员会 四、(一)由联邦政府授权组建委员会并由环保部部长任委员会主席并设置适量成员。 (二)委员会成员中要设置副主席、秘书长及副秘书长。 (三)联邦政府有权改组委员会。 五、联邦政府为落实本法宗旨,需制定委员会职责。 六、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负责环保教育相关活动。 (二)联合相关部门修改补充学校教材中的环保教材内容。 (三)国内外捐赠、援款、物资及技术援助的接收和用之于环保领域的管理使用等。 (四)对政府职能部门、组织提出环保意见建议。 (五)为保护和提升环境质量,向有关部委
6、和组织征求意见。 (六)发现环境危害或可能时,对相关部门、组织进行阻止,并视情向联邦政府征求意见。 (七)执行联邦政府制定的各项国家环保政策。 第四章 环保部职责 七、环保部职责如下: (一)落实环保政策。 (二)制定全国及地方环境管理工作计划。 (三)制定、实施和监管环境保护及改善,防止、控制和减少污染的相关工作措施。 (四)为维护和提高环境质量,规定烟雾排放、污水排放、废弃固体、生产环节及产品等环境质量标准。 (五)向委员会提出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议,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最佳的经济活动环保方案及制约方案等意见。 (六)协助调解环境纠纷,并视情成立工作组。 (七)负责规定工业、农业、矿业
7、、排污等领域的化学废弃危险品的分级分类。 (八)规定对环境具有现实及中长期影响的物品种类。 (九)进一步加强包括有毒物质在内的废弃固体、污水、烟雾等处理设施建设。 (十)规定工业区、建筑物等地的污水处理工作要求及机器、车辆等排放指标。 (十一)开展与环境事务相关的国际、地区及国家间协议方案的讨论、合作和落实工作。 (十二)按照联邦政府及委员会的工作意见,落实被缅甸认可的国际、地区及国家间协议。 (十三)针对政府部门、组织或个体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社会影响评估规范。 (十四)为保护臭氧层、生物多样性、海滩环境,减缓全球变暖、气候异常,治理沙漠化及管理持续污染物,制定环境管理、维
8、护工作要求。 (十五)管理处理环境污染赔付,环境服务机构赢利缴纳及自然资源开采经营企业的部分利润的归口缴纳工作。 (十六)完成联邦政府交办的其他环保工作。 八、环保部依据国家财政制度,建立除国家预算外的专门的环境管理基金。 第五章 环境紧急情况 九、(一)为发布环境紧急情况通报,委员会需及时向联邦政府报告全国、各省邦或某地发生的环境紧急情况或预警信息。 (二)委员会、环保部和管理局需处理环境紧急情况相关工作。 第六章 环境质量标准 十、环保部根据联邦政府和委员会的批准规定以下事项的环境质量标准: (一)江河、运河、湖泊、沼泽、水库及饮用水等地面水质量标准。 (二)海岸及入海口的水质量标准。 (
9、三)地下水标准。 (四)空气质量标准。 (五)声音分贝标准。 (六)烟雾排放标准。 (七)污水标准。 (八)废弃固体物标准。 (九)联邦政府规定的其他环境质量标准。 十一、环保部根据联邦政府和委员会的批准,参照技术进步因素和工作需要,适时修订环境质量标准。 十二、其他政府部门或组织依法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超过环保部标准时视为有效,如果低于环保部标准时按环保部标准执行。 第七章 环境保护 十三、环保部根据委员会指示,单独或与相关政府部门、组织协商配合,建立环保监测制度并管理如下事项: (一)明显影响环境的农用化学物品使用。 (二)工业领域的污染物、危险物运输、仓储、使用、净化和废弃。 (三)矿产原
10、料和珠宝玉石开采、清洗的废弃物的废弃。 (四)排污及净化作业。 (五)发展和建设工程。 (六)其他需要的环保监测事项。 十四、排污者要按照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对污染物进行净化、排放、废弃和屯放。 十五、开始造成污染的企业、物品及地方的业主或持有人,需及时安装使用污染监测、控制、治理等相关辅助设施和设备。否则,需按照不污染原则进行排放。 十六、工业区、经济特区企业或环保部指定的企业需履行如下责任: (一)包括废弃物管理、净化在内的资金和物资保障并列入综合工作计划。 (二)工业区和经济特区等企业需缴纳环保管理使用的规定费用。 (三)工业区、经济特区等企业需执行有关环保规定。 第八章 城市环境管理 十七
11、、环保部根据委员会规定,视情向政府部门、组织或个人就如下事项提出环境管理建议: (一)区域划分、土地使用方案。 (二)市中心建设。 (三)住房规划。 (四)废弃物管理。 (五)控制土地、水、空气和噪声污染在内的污染。 (六)其他需要的环境管理。 第九章 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保护 十八、有关政府部门、组织在保护、管理、有效使用、可持续利用如下自然资源及加强与地方合作时,需按照联邦政府和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一) 森林资源。 (二) 土地资源。 (三) 包括地下水等淡水资源。 (四) 矿产资源。 (五) 农业资源。 (六) 水产资源。 (七) 海洋资源。 (八) 自然生态链。 (九) 生态区、野生动
12、植物、生物多样性。 (十) 联邦政府规定的其他自然资源。 十九、环保部与有关政府部门、组织合作,落实依法规定的文化遗产地、自然遗产地、文物和生态区的长久维护方面的环保工作。 二十、环保部需向有关政府部门及组织在实施第十八、十九条事项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章 项目提前许可 二十一、为办理项目许可,经联邦政府同意,环保部可规定影响环境质量的企业、工地或作坊的类别。 二十二、环保部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企业业主或持有人,为获得提前许可,需依规向环保部提出项目许可申请。 二十三、环保部对第二十二条之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发放项目提前许可。 二十四、环保部在发放提前许可时,可对环保提出规定。并以此作
13、为其他政府部门和组织监管的依据。 二十五、环保部在发现申请人未履行提前许可中的环保规定时,可对申请人做出如下处分: (一)警告并责成履约和书面保证。 (二)处以罚金。 第十一章 保险 二十六、提前许可获准人需对可能导致污染的企业、工地及工厂作坊依法进行保险。 二十七、缅甸保险公司在对企业进行环评及征求意见时,有关企业、单位及组织需进行配合。 第十二章 禁止 二十八、禁止需办理提前许可的项目在未经许可前动工。 二十九、禁止违反依本法制定的条令条例的行为。 三十、未经环保部批准,禁止进口、出口、生产、储存、运输或买卖环保部限制的影响环境的物资。 第十三章 处罚 第三十一、需办理提前许可的企业在未办
14、理许可情况下擅自动工的,情节严重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10万至100万缅币不等的罚款,也可视情况两项并罚。 第三十二、违反依本法制定的条令条例及规章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罚金,也可两项并罚。 三十三、(一)除第三十二条之处罚外,如果因企业擅自动工造成环境损失,还需另外被处以赔偿费用。 (二)上述赔偿费如逾期未交纳,将被依法处以滞纳金。 三十四、未经环保部批准,擅自进口、出口、生产、储存、运输或买卖环保部门限制的影响环境的物资者。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35年徒刑,或处以10万至200万缅币不等的罚金,或两项并罚。此外,对有害物资的无害化处理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第十四章
15、 总则 三十五、对违反本法人员的诉讼需事先征得环保部的许可。 三十六、环保部在经联邦政府同意后,可对从事国家和人民利益相关项目的政府部门、组织和私营企业免于执行或放宽执行本法某项条款内容。 三十七、环境紧急情况发布后,政府部门、组织或个人在处理善后事宜发生费用时,可向环境管理基金申请经费支持。 三十八、有关政府部门、组织在办理企业注册、执照和许可证时,对需办理本法规定的提前许可的企业,应在企业办妥提前许可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十九、(一)被处以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的获准提前许可的企业、工厂等,如未切实履行环保约定,环保部可通知审批企业注册、执照和许可的政府部门或组织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罚。 (二)政府部门或组织在接到上述通知并经核实后,可取消或暂时搁置企业、工厂等的执照、许可或注册资格。 四十、第三十二条之案件由警察部门受理。 四十一、本法之前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涉及的环保条款,如与本法内容不冲突则继续有效。 四十二、(一)环保部在落实本法内容时,经联邦政府批准可颁发实施细则及规章。 (二)委员会和环保部可颁布必要的公告和指令。 依据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签署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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