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零星工程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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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土建零星工程施工合同牛磺酸主厂房建筑工程招标文件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安乃近二期项目土建零星工程及日常零星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招 标 人: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位置:远大医药工业园一、合同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安乃
2、近二期项目土建零星工程及日常零星维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 工程名称:安乃近二期项目土建零星工程及日常零星维修工程施工合同2 工程地点: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富池镇王坟路12号远大医药工业园内3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建设单位要求配合室内设备安装基础施工、洞口封堵、室外部分零星设备基础、管道支架基础及日常零星维修工程等 4 计划工期开工日期:2012年10月30日竣工日期:2012年12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5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以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图纸中设计质量评定规范和招标文件中施工及验收规范为依据。乙方确保本工程质量合格。6计价方式与合同价格6.1
3、本合同采用计价方式为 以2008年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鄂建文【2008】214号)标准规定进行计价,工程取费只计取直接费、规费和税金。结算时工程量据实结算,主材单价参考当期或最近一期黄石市信息价。 6.2 合同总价:肆拾伍万元整,人民币(45万元),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而变更价款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7付款方式1) 每月支付一次工程款,将每月已完零星工程汇总后,报建设单位及单项工程负责人审核确认工程量,经审计部门审核完成后,支付已完工程量造价的95%,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一年后付清。其中,每月单次支付工程款金额大于8万元(含8万元),支付方式为50%承
4、兑,50%现汇;支付工程款金额小于8万元,支付方式为现汇。8组成合同的文件8.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文件;(2)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3)中标通知书;(4)技术条款;(5)通用条款; (6) 图纸和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量;(7)投标书和招标文件;(8)双方认可的其他合同文件。8.2 合同各组成文件能够互相解释,互为补充与说明。各组成文件之间出现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进行解释。如依照前述文件顺序无法得出明确的解释,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进行合理的解释。9发包人指定的
5、发包人代表为沈璐;承包人指定的项目经理为夏军。10其他约定:施工用水电由甲方提供,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从乙方的当期进度款中扣回;水单价按2.00元/吨,电单价按1.50元/kwh;现场用水用电总量按甲方出具的收费单(全部费用)为准。11合同生效11.1 合同订立时间:2012年10月30日11.2 合同订立地点: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富池镇王坟路12号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地址:武汉市汉口古田路5号地址: 电话:027-83836368电话: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武汉王家墩支行开户银行: 帐号:7381310182200041241帐号: 税号:42
6、0104741403149税号:签订日期:2012年10月30日签订日期:2012年10月30日二、技术条款1.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以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如下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3) 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4)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2.根
7、据工程设计要求,该项工程下列项目材料、施工除必须达到以上标准外,还需满足下列标准要求:(列出特殊项目的施工工艺标准和要求)。三、通用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 1.1.1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项目建设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即业主。本合同中,发包人与甲方同义。1.1.2 承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承包并实施本工程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及其合法继承人。本合同中,承包人与乙方同义。1.1.3 合同工程,指本合同涵盖的全部工程内容以及其合理延伸的部分所组成的安装工程。如无特别说明,工程均指本合同工程。1.1.4 完工,指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所有工作,使合同工程具备了进行验收的条件。
8、1.1.5 合同总价,指本合同签订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总金额。在按本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或其他损失和费用时,以合同总价为计算基准。1.1.6 不可抗力,指发生六级以上地震、台风、战争、动乱、非发包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爆炸、非发包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火灾,国家调整与本工程有关的重大政策等事件。1.1.7 通知,指本合同载明的通知方式。被通知方住所地、电话、电子邮箱等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通知方,否则通知方因无法尽到通知义务产生的后果由被通知方自行承担。1.1.8 变更,指经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9 验收,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安
9、装,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验收报告、验收资料、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验收。1.1.10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验收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运行准备等,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1.1.11 天(日),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均指日历天。1.1.12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1.2 适用法律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技术条款中约定。 1.3 标准、
10、规范1.3.1本工程适用标准、规范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执行。1.3.2 各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较高或较严标准,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或延长承包人的工期。1.3.3因法律变化、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风险因素,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视情况予以合理补偿。1.4 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
11、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5 廉洁合作承包人承诺,本合同价格是以在本合同签署时行业内公认信息机构所认可或公布的价格为参考价格。承包人已了解发包人有关廉洁管理制度,保证不得以商业贿赂(合同价格高于行业内一般参考价格20%以上的,可视为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来影响发包人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否则,一经查实,发包人除有权追回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承诺支付合同总价30%作为赔偿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1.6 特别约定任何一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完全注意到本合同中的任一义务以及违反本合同任一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存在任何歧义,并自愿签
12、署本合同。第2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采购、安装施工等实施工作进行提议、修改和变更。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2.2 发包人代表2.2.1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2.2.2 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须经发包人代表签字方可生效
13、。其中工程变更和签证文件涉及到合同价款变更时,承包人应在须有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才能生效并进入结算程序。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 人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 的, 人的名称等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 人按发包人委托 的范围、内容、职权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2.3.2 人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3条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二次设计、采购、安装、调试、
14、验收、竣工等施工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3.1.2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和 人的指令,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变更文件、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设计及现行验收规范等进行施工。3.1.3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经发包人书面告知或承包人签收的发包人的内部管理制度,构成承包人应履行的本合同义务。3.1.4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10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未及时发现上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3.1.5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
15、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未约定的,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确定。3.1.6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参加每周的工程例会,对上周工程计划完成情况做出总结汇报、说明及补救措施;对本周工程计划做出初步安排计划,并根据工程例会要求,形成本周工作计划;3.1.7 承包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承包人的各项承诺、保证和义务。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的姓名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项目经理及其继任者和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派出的其他管理人员均须经发包人事先确认,若有变更,需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2.2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周/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16、的天数。承包人的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承包人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进行任何变更,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人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承包人每违约一项(或一人)/次,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3.2.3 项目经理为承包人的驻项目现场总代表,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其对本合同有关事宜的行为和意思表示均代表承包人。除非另有说明,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递交发包人方视为有效。除非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书面的特别指定,发包人的要求、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
17、或承包人的其他人员签字接收后均视为有效。3.2.4 承包人指定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必要的施工经历以及发包人的要求,特种工艺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经发包人确认不具备法律规定资质或无法胜任本工程工作的承包方任何人员,一经发包人要求,即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否则每人次/天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同时,承包人应在该人员调离前24小时,调来经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被调离的人员,并做好交接工作。3.2.5项目经理、承包人委派的其他管理人员等在经发包人通知后必须参加并保持参加由 人召集的相关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3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
18、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次。3.3 安全保证3.3.1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 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否则,由此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其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代承包人支付,视为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相等金额的合同价款。3.3.2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整体接收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3.3.3 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承包人有绝对的义务先行采取必要的措施妥善处理。3.3.4 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署安全
19、施工责任协议作为合同附件。3.4 文明施工3.4.1 承包人以指定的红线范围作为施工场地。施工平面布置须考虑周全,并经发包方书面审核后方可实施;3.4.2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发包方的现场管理规定;3.4.3 承包人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等;3.4.4 承包人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各工种之间安全帽应有区别,全部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3.4.5 在施工过程中对污染、毁损部分及时更换;3.4.6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及时整理和清运机械、工具、材料、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安装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垃圾必须通过专用通道运输到地面
20、,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清理出工地;3.4.7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承包人承担;3.4.8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在工地设立广告。第4条 工程进度4.1 工程进度4.1.1 承包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3天内或最迟在开工前7天内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未约定的,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确定。4.1.2工程进度计划应反映出各施工区
21、段或各工序之间的搭接关系、施工期限和开、竣工日期,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节点进度。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必须按既定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 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且工期不予顺延。4.1.3 承包人必须保证连续施工且对本合同工程受到:1)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大风、高低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等因素;2)配合发包人其他工程所需的合理时间;3)政府发布的可能影响进度的各种措施、规定或文件;4)其它可能影响进度等各种因素的
22、影响而无法实现连续施工应有所预计和准备,并在工程可能受到影响时应及时调整人工、机具和设备数量,以保证工程能按时完工。4.1.4 承包人须在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及阶段工期)内或发包人书面同意顺延的日期内将本工程(及本工程内的阶段工期工程)完工。4.2 工程进度调整4.2.1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工期目标和实际进度,适当调整本合同工程的各阶段工期,承包人必须遵照执行。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不因此调整本合同价款。4.2.2 出现下列情况,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延长申请:1)不可抗力;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3)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工程工期延误;4)发包
23、人、设计单位对工程更改或变更对工期造成延误;5)本合同约定的或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当日起2日内(持续发生的事件从第一日起2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逾期不提出顺延工期的,视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只有当上述情况直接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工时,发包人才会考虑给予工期顺延。4.2.3 如果发包人认为合同工程或其部分项目与进度计划不符,发包人或 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加快进度或改变施工顺序,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或 人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果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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