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废铅酸蓄电池收集与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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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广西壮族自治区废铅酸蓄电池收集与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方案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开展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制度试点,支持生产企业建立废弃电器电子等产品的新型回收体系,通过依托销售网络建立逆向物流回收体系,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的落实,
2、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制度试点,逐步实现目前市场废旧铅酸蓄电池无序收集向有序收集方式的转变,规范废旧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打击“倒酸”等各种违法行为,防止环境污染,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的落实。二、工作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版)2. 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5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6.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
3、1999年第5号) 7.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2016年)8.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6年版)9.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10. 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09)11.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版)(工信部2015年第85号公告)12.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6年版)13.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版)14. 关于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函(环固管函2016163号)15.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16. 电池废料贮运规范(GB
4、/T26493-2011)三、试点内容广西辖区内符合条件、地理位置分布合理的相关铅酸蓄电池生产、销售、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企业,开展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备案制度试点工作。四、试点企业基本条件(一)试点单位应为广西辖区内依法成立的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或废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二)符合相关环保要求。试点单位应具备独立的规范标准的贮存场地及设施、收集包装设备、专用运输工具、称重器具等。试点单位应依法执行危险废物标识、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等保障日常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备有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近一年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试点单位应建立废铅
5、酸蓄电池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相关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的准确追踪。(三)具有铅酸蓄电池收集系统,具备履行生产者责任的能力。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通过企业在广西的产品销售、维修等网点,逆向回收废铅蓄电池,并将其转移至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无害化利用处置。鼓励通过“以旧换新”等方式进行回收。废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可通过自建或联合共建等方式,在广西辖区内建设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收集网点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须运回本企业处置,本企业无处置能力的,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一步利用处置。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网点的建设分为暂时存放(简称 “暂存点”)和长期贮存(简称 “收集站”)两种
6、方式。“暂存点”主要用于收贮存放时间较短、数量较少的辖区内个人、快修店、汽修厂等零散的废铅酸蓄电池。“收集站”用于收贮存放时间较长、数量较大的 “暂存点”收集的或者企业、单位产生的废铅酸蓄电池。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废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收集贮存网点的建设方式“暂存点”和“收集站”贮存设施建设标准,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09)标准的有关要求,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进行建设和管理,具备独立的场地和足够的贮存空间,配备废气排气、液体导流收集系统、称重设备、防火装置、视频监控等设施。铅酸蓄电池
7、销售单位可以以销售单位库房改造建成为暂存库,但应配备防止破损铅酸蓄电池污染环境的必要防护设施,并与产品电池隔离,独立分区存放,禁止混放。废铅酸蓄电池贮存应同向有序堆放整齐,防止电池短路起火,造成事故。 “暂存点”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平方米,贮存量不大于30吨,贮存时间不超过10天。“收集站”占地面积原则上500平方米以上,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暂存点”可以以销售单位库房改造,“收集站”鼓励建于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五、工作程序(一)企业提出申请广西辖区内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废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以自愿的原则向环境保护厅申请。申请单位必须填写
8、广西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单位申请报告(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环境保护厅。(二)试点资格审核环境保护厅组织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相关单位及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论证,并开展现场核查(附件5)。对通过论证和现场核查的单位,环境保护厅同意开展试点工作并进行网上公示;对没有通过论证和现场核查的单位,书面通知其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三)确定试点名单环境保护厅确定试点单位后,对试点单位的收集站、暂存点进行统一编号(附件2),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布全区试点单位及其收集站、暂存点名单、基本信息(包括收集站名称、服务范围、地址、联系人等)及相关要求(附件3)。(四)开展试点收集贮存工作试点单
9、位根据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公布的收集站、暂存点及相关要求,在服务范围内进行收集、存储。在收集过程中不应对废铅蓄电池的品牌、种类、型号等信息进行限制。试点单位应加强对其“暂存点”或“收集站”的日常管理,并落实废铅酸蓄电池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六、工作要求(一)施行试点管理制度1.收集备案制度。试点期间,各试点单位及其所属收集网点统一由环境保护厅进行信息备案,在厅网站上公布,确认试点单位收集资格,规范收集程序和收集行为。2.转移备案制度。在试点地区将零星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转移至“暂存点”或“收集站”的过程,可以不使用专用运输车辆,但要确保运输过程环境安全。集中产生废铅酸蓄电池的单位转移至“暂存点”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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