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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法学院0814班沈大力指导老师:胡弘弘(中南财经政法高校法学院教授)黄建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实习内容:了解法院系统工作概况,熟识法官工作流程,参加法院实践工作。实习单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实习地点: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时间:201*年7月12日到201*年8月26日一、实习简介今年暑假非常有幸被安排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实习期间,我不仅巩固了两年来所学的专业学问,熬炼了自己的法律实践实力,还学到了很多课本上所没有的法律实务工作学问。实习过程中,各位领导、法官、书记员对我非常照看,和他们的
2、沟通与沟通,也让我积累了很多社会阅历,开阔了眼界,对法院工作有了全新的相识。在此,我想向始终指导、照看我的黄建平法官,我们的领队老师胡弘弘教授和全部为我的实习供应帮助和指导的东莞中院的老师们表示感谢,感谢你们为我顺当完成实习所付出的努力。二、实习过程我被安排在执行局跟随黄法官实习,这对我而言是一项新的挑战,因为今年试行的大二提前实习制度,我们还没有学习民事诉讼法,相关的法律学问还非常欠缺,在学校更是很少接触关于执行方面的信息。但既到了法院,就应抱非常虔诚的心态来学习,而学习好了也可为之后研习这方面的学问打下良好基础。一起先我对执行的理解仅限于“干脆依据生效裁判,简洁实现法定权利”的“体力活”,
3、并没有意识到执行工作的重要性,但通过实习学习,让我对原来的看法有所变更。民事诉讼法第201条对执行的定义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居处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对于该定义,可以理解的有三点:一、执行的依据必需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主要是没收财产和判惩罚金。行政判决、裁定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非财产部分并不能由法院执行局执行。二、详细是由作出判决或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
4、法院同级的被执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都很出名,特殊是它的人均结案数,据东莞中院统计数据,201*年人均结案高达277.6件,居广东省法院第一位。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二审法院一般并不执行,但遇有特别状况,仍可提级执行。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居处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执行的产生有两种,包括申请和移送。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一方如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文书,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给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也同样适用。
5、申请执行作为法律给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其行使有期限限制,同一般诉讼时效2年,也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申请或移送执行立案审批后,即进入正式执行阶段,一般先由执行人员制作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申报财产通知书、送达回证及其他必要法律文书,如被执行人在本地,可干脆由执行人员亲自送达或要求其来法院领取;如被执行人在异地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如因刑事犯罪在监狱服刑或被羁押在看管所),则可通过邮寄送达或提审被执行人送达文书(对于在监狱服刑的,一般寄送托付调查函,请监狱管理人员代为送达法律文书;对于在东莞市各看管所的,则由法院执行人员提审干脆送达)。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
6、通知书的法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则该案可以终结;如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仍未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干脆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状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居处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等。对于实行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到位申请或移送标的恳求
7、的,执行完毕可以结案,对于出现特别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的,也可执行结案。详细执行流程详见下表。关于执行强制措施的详细内容可参见民事诉讼法其次十一章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须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担当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情形消逝后,复原执行。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有:(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担当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5页 共5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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