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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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文摘要目前外出务工的农民达1.4亿人,但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劳动报酬权益、自由择业权益、劳动休息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文化教育权益等,都因我国立法滞后不健全、执法不力、司法救济通道不畅、缺位的维权组织、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而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严重影响到了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完善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司法保护制度,建立有效的维权组织,努力提高农民工的法律保护意识,使农民工权益受到伤害时能更好更及时的维护自身的权益。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法律对策前 言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队伍迅速壮大,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统
2、计监测调查,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542万人。其中本乡镇以外就业的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4041万人,占农民工总量的62.3%;本乡镇以内的本地农民工数量为8501万人,占农民工总量的37.7%,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1农民工的出现是中国发展进步的重要象征。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农民工问题,关心农民工的权益。但农民工权益保护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导致了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究其深层原因在于我国农民工权益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保护。因此,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最有效手段是法律手段,这既是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治本之策,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一、我国农民
3、工权益保护的现状农民工,即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农民工的出现并迅速走向规模化,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不断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他们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他们的劳动权益却受到严重的侵害,具体体现如下:(一)农民工公平就业权得不到保障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了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但现实的情况是农民工在进入城市谋求就业的时候,他们可以选择的只有城市居民不愿做的苦、脏、累、险而报酬低廉的工作。据统计,目前我国建筑业的90、煤
4、采掘业的80、纺织业的60和城市一般服务业的50的从业人员,均为进城农民工。劳动力供给相对于就业岗位而言是僧多粥少,加之种种的限制,农民工经常被排挤而就业困难。在争取岗位的过程中,他们不得不以牺牲自己的权益来换取一个就业机会。(二)劳动时间过长,休息休假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
5、过36个小时。”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私营企业主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经常让员工加班加点,即使是法定假日也不放过。由于长时间的工作,许多农民工身心受到摧残,造成工伤事故频繁。(三)劳动报酬权得不到保障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有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然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利却屡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劳动力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据深圳市劳动局企业职工收入分配课题组1995年对114家国有企业调查,在相同的岗位上,外来员工的月工资是800元左右,而有深圳户籍的员工工资则高达2500元左右。在非国有企业里,这种有城市户籍和
6、农民户籍不同身份的员工,每月工资至少要差600元以上。二是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现象较为严重。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权威人士透露,2002年110月份,各地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近300亿元。新华社记者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72.5的受访农民工表示,他们的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到拖欠。(四)工作环境恶劣,健康权得不到保障我国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
7、检查。”但是,很多企业工作环境差,安全保护措施很不到位,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安全保护设施都没有,农民工的身心得不到保护。二、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一个文明健康的法治社会,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除了赋予人们平等的权利外,更应注重对他们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一)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农民工不是一个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它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2现阶段,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及城市的大规模转移,实现了生产要素合理配置与优化组合,加快了城市的现代化。但另一方面农民工仍然受到城市的歧视和排斥,自身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相应的保护,这使
8、得城乡二元结构显得格外突出,城乡差距越发拉大,不利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因此,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对完善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二)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目前我国在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问题比较严重,这势必影响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民工在城市生活却无法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平等的待遇,出现了同城不同命的社会不公平现象,有悖于和谐社会要求所有人,不论身份和地位,都应平等地融入整个社会,在权利、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各尽所能,共同发展。二是由于自身的付出与回报不能对等,农民工难免产生对社会的不满甚至对抗情绪,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动荡。近年来,农民工因被
9、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由原始的反抗、绝食等逐步演变为停工、罢工、上访等形式,还发生过农民工因讨要工资被雇主暴力殴打的恶性事件。三是随着民工潮的不断发展壮大,农民工对城市的依附性加强,进城农民打工收入成为自己和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与此同时,城市对农民工的依附性更强,目前,农民工已占社会总就业人口的50%以上,在建筑业中可占到80%以上,城市建设中的脏、累、高危工种、有毒污染工种、家政服务、餐饮业低收入工种,几乎全部由农民承担,一旦大批农民工离去,整个城市运转都受到影响。3我们只有保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最终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三、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农民工权
10、益包括劳动权益、劳动报酬权益、自由择业权益、劳动休息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子女受教育权益、健康权益、生命权益、人格尊严权益、自由迁徙居住权益、民主政治权益等。4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农民工基本人权的重要手段,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减少和抑制侵权行为的现实选择。目前,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以下几方面:(一)不足的立法制度供给1.缺少保护的基点和制度支撑。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救济不畅,表面上是现行法律政策的问题,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作为限制公民流动的户籍制度的合法存在。没有法律保障下的迁徙自由,使农民工成为城市中的二
11、等公民。农民工即便进入城镇,择居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也存在诸多限制。2.法律条文的制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劳动法规定的过于原则给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也使劳动法的许多规定难以落到实处。有关违反劳动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偏轻,对违法行为惩处不够严厉,使劳动法在许多严重违法行为面前显得执行不力。3.从法律体系上来看,目前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和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由于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欠缺,涉及到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领域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范,导致劳动者权利受损后寻求救济困难重重。(二)无为的行政执法手段首先,执法体系的城市主位倾向使一些城市将农民工
12、仅仅当作劳动力,而不是城市社会的一员,个别地方政府甚至制定出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对农民工流动、进城就业实行限制。近几年,情况虽有好转,但在一些地区和某些环节仍然存在问题。其次,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即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往往尽不到依法查处的职责,更少有事先预警机制,甚至自身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在侵犯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三)阻滞的司法救济渠道司法保护是农民工权益实现的最后保障手段。但目前我国农民工权益的司法保护却存在诸多弊端,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保障功能。其一,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争议处理的需要。其二,劳动争议案件属民事案件范畴,适用民事诉讼
13、法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农民工大多数文化素质不高,取证、质证能力有限,使农民工无法举证或举证无力。其三,法律援助手段乏力。(四)缺位的工会维权组织农民工权益之所以被侵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农民工权益代表主体缺失。农民工由于缺少一个真正代表自己利益、能为自己争取并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使得农民工权益保护中话语权较小。目前我国各类企业的工会只有少数农民工得以加入,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被发展入会。正因为缺乏有效的组织,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各谋其策,各行其是,一盘散沙,难以形成维权合力。(五)农民工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农民工缺乏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一旦权益遭受侵害,有的因
14、不知法而放弃维权;有的因未签劳动合同,拿不出维权依据,往往使农民工事先不能预见可能的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在遇到权益受损害后往往不知道怎么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四、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一)立法保护加快制度创新首先要改革户籍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体系。当前,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已成为农民进城的一道门槛,户籍世袭制度不仅限制了农民自由迁徙的权利,也使农民失去了平等就业的机会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因此,要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打破城乡壁垒,使各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体系。要将农民就业纳入整个社会就业体系通盘考虑,有关部门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如以
15、居住地登记制度或身份证管理制度替代户籍管理制度,把进城农民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等,清理针对农民在城镇就业、上学、医疗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等,让农民逐步融入城市。 其次是构建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现行劳动法对农民工权益的一些规定相当笼统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从而给有些用人单位留下可乘之机。解决的途径就是在具体的劳动立法中加以细化。其中如下几方面迫切需要解决:1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法律是消除就业歧视的最重要的手段,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平等权是法治国家所保障的公民基本人权,就业平等权是平等权在就业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用人单位以
16、同工作性质和需要无关的原因、随意地进行聘任、给予区别待遇必然会侵害公民的基本人权 。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促进平等就业的法律。已有的法律规范,对什么是就业歧视,由谁来认定就业歧视,受就业歧视侵害的人如何获得救济,实施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都未规定。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以保障基本人权。法律是消除就业歧视的最重要的手段,但不是全部手段。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特点、遭受歧视的人的弱势和特殊困境,决定了不仅要建立和完善反对就业和职业歧视的法律制度,而且要为农民工搭建公共就业服务的平台。一是在劳动就业方面,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17、和服务;加快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开放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向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二是在就业培训方面,要以市场为导向,突出加强职业技能和法规政策培训,使农民工基本能掌握好一至两门实用技能;农民工可以同等条件参加本市职工技术晋级考试,合格发给技术等级证书。企业工资总额1.5%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同样应该考虑农民工。农民工通过自学达到合格以后,在学费报销、晋级、奖励等方面应和本市职工享受同样待遇。三是在社会保障方面,要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根据当前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应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障,逐步解决养老保险
18、问题。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同时认真研究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保险续保、城乡接轨、部分统筹金可以随个人账户转移等政策。此外,还要扩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可以纳入大病救助体系和城市生活最低保障体系。2加快制定集体合同法,强化农民工利益的形式保障和手段保障(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处于弱势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相抗衡,因而难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劳动条件。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规定集体劳动条件,集体劳动条件是本单位内的最低个人劳动条件。因此,集体合同能够纠正和防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过分不公平,使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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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农民工 权益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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