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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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5102374619号事故时间2013年07月29日21时15分。天气晴事故地点重庆市南岸区兰花路当事人周涛驾驶证或身份证号码510202741128621联系电话13708318398交通方式小型轿车机动车型号、牌号帕萨特SVW7183TJD渝B7Y235保险凭证号当事人谢宇峰驾驶证或身份证号码510202780512718联系电话18908373980交通方式小型轿车机动车型号、牌号天语尚悦MTS536JAI渝B9T058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2013年07月29日21时15分,周涛(男 39岁)驾驶渝B7Y235
2、小型轿车,沿兰花路行驶至南滨路兰花路段时,与右边正常行驶的,谢宇峰(男 35岁)驾驶渝B9T058小型轿车,发生渝B7Y235的右前轮的保险杠与渝B9T058的左后门擦挂造成两车车辆受损交通事故。周涛驾驶机动车时未与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谢宇峰无责任。当事人、 (印章) 交通警察 年 月 日损害赔偿调解结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调解:由周涛承担本次事故财产损失100%。此事故一次性了结。当事人、 (印章)交通警察 年 月 日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二)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注:此文书存档一份,交付各当事人各一份。可使用无炭复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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