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自考经典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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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法制史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和共同特征,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汉穆拉比法典。基本特点:在结构体系上比较完整,一般分为序言、法典本文、结语三个部分;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这是由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以及人们的宗教信仰程度所决定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多是习惯的记载或审判实践的记录。2 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王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其制定的原因:迅速消除境内法律
2、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制。汉穆拉比法典关于自由民地位的规定: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奴。前者享有充分权利,其法律地位比后者高,法典里有许多条款专门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及其享有的一切财产。后者是没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包括的范围很广。两者的地位和权利不平等,在法典中表现得十分明显。3 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在古代西南亚奴隶制法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包含了两河流域苏美尔法典的精华,集两河流域古代法律的大成。从世界范围来看,它也是奴隶制早期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它所处的历史地位和本
3、身具有的特点,使它对后来东方一些国家的法律产生影响。法典的许多部分,特别是有关契约、债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相当完备,是许多早期奴隶制国家的立法文献所不能比拟的,而文字简洁,对概念阐述的细密程度,甚至超过欧洲某些国家早期立法发展的水平。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反映古巴比伦社会的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财产、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保存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4 古代印度法的特点: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
4、互为补充;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将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权利、义务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种性制度;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是道德、生活和法律的箴言大全。三藏:是佛教法的重要渊源,也是佛教的重要经典。由律藏、经藏和论藏组成。印度法系:是在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国家和地区,都尊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为本源,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其法律制度形成了共同的特征和历史传统,独立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即印度法系。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是不平等的,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奴隶主阶
5、级维护自己统治的工具。5 摩奴法典: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它是有婆罗门教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摩奴法典的基本内容:公开确认四种原始种姓以及派生的各个种姓的等级差别;法典以婆罗门教教义为指导思想,是该教政治思想体系的重要文献;将古代印度的专制君主神圣化,进一步用神权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其影响:摩奴法典在古代印度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对后来印度的法律具有深远的影响。在印度封建社会的前期,它一直被统治阶级奉为圣典。伴随印度大量的移民和宗教的传播,印度法律输入东南亚各国
6、和毗邻印度的国家,历史上形成了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6 古希腊法:是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的总称。古希腊法成文化较早,形成了独特的法律体系,对邻近地区和古罗马法律影响很大。其基本特征:古希腊始终没有出现全境共同适用的法律制度,各邦法律差别较大;希腊的成文法出现较早,但是缺乏完备的发达的法律体系;希腊法上接埃及法,下启罗马法,承上启下;古希腊法没有形成精深的理论;通过殖民扩张,影响了周边地区。雅典“宪法”:是以古希腊雅典城邦实行的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实现,因其内容相当于近代以来的宪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渊源。梭伦宪法:是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
7、伦所进行的立法。内容包括颁布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按照财产多少划分公民的等级等。梭伦立法为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和发展铺平了道路。贝壳放逐法:是雅典在克里斯特尼改革后不久实行,规定在民众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危害国家的分子。表决时雅典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当放逐的人名,投票数超过6000则被放逐国外,放逐者中止公民权,10年后方得返回。7 简要评价梭伦的“宪法”:它为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和发展铺平了道路,亚里士多德说梭伦宪法的民主特色就在于:第一而且最重要的是禁止以人身为担保的借贷;第二是任何人都有自愿替被害人要求赔偿的自由;第三是向陪审法院申诉的权利。这一系列改革在雅典法制
8、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梭伦改革的主要内容:颁布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按照财产多少将公民划分为四个等级,并规定相应的政治权利,打破了贵族垄断官职的局面;限制和削弱贵族会议的权力,提高了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400人会议和陪审法院。梭伦改革为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和发展铺平了道路。8 雅典宪政制度的民主性及其局限性:其民主性的特点: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大多数国家的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雅典公民能够通过各种制度或措施来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来自反民主势力的破坏和攻击。雅典宪法所固定的民主政治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推定了雅典经济和文化的
9、迅速发展,并对后来欧洲的民主传统给予很大影响。但其仍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有着明显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宪法的实施和民主制度的贯彻,实际上局限在一个很狭小的范围,享有平等权利的公民仅占少数。要求农民不顾农时,手工业者放弃生产,前往雅典开大会仍有困难,因此,在民众大会起主要作用的是奴隶主阶级的上层分子。公职人员尽管选举产生,但是担任公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民众大会虽然是雅典国家的最高政权机关,但统治集团为了控制国家的整个活动,采取多种方法牵制民众大会的权力。9 雅典产生民主制宪法、实行民主政治的原因:雅典是个沿海国家,工商业很早就比较发达,而农业相对落后;由于工商业所占比重较大,对外贸易更为发达,
10、雅典较早地形成了工商业奴隶主团体;工商业奴隶主团体之所以强有力,在于得到广大农民、手工业者的支持;雅典的奴隶数目比自由民数量多达数倍。10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罗马法的渊源:罗马法的渊源非常复杂,各个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变化,主要渊源有习惯法、十二表法、民众大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通过的决议、长官的告示、法学家的解答、皇帝的赦令等。罗马法的分类:罗马法学家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将罗马法划分为四类: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市
11、民法和长官法。11 市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等特点。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是罗马国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具有简便灵活,不拘形式的特点。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编纂的成就):是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时期及死后不久编纂的,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四部分组成。它完整和系统地保留了罗马法的精华,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奴隶性成文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是后世研究罗马法的基本依据和极为宝贵的立法文献。罗马裁判官法:是罗马
12、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其中主要以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数量最多。裁判官法是依靠裁判官的审判实践活动逐步形成的,在很长时间,裁判官的告示成为对法律的重要补充和修正市民法的不足。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立法文献,它颁行于公元前5世纪中叶贵族和平民斗争加剧的时代,主要是习惯法的记载,涉及土地占有、债权等许多方面,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2 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罗马法中人法的主要内容及其本质:主要内容包括:权利主体。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者均可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婚姻家庭制度方面。古罗
13、马法所称的家庭是指在家父权支配下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婚姻包括两种,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其本质在于:通过人法以法的形式保护权利的不平等,既包括奴隶与奴隶主之间,也包括自由人内部的不平等,维护家父权、夫权。13 罗马法中的人格:是罗马法关于权利主体的规定,根据罗马法自然人要有法律地位,享有权利能力,必须具有人格,人格就是具有权利能力的资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同时拥有这三种身份权,才能在政治、经济和家庭方面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人格减等:在罗马法中,要能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成为一个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必须同时具备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权,如果三种身
14、份权中有一种或两种身份权丧失或发生变化,便成为人格不完全的人,这在罗马法上称为人格减等。14 罗马法关于法人的理论与实践:古代罗马法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但是到了共和国时期,罗马法已经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后来随着实际需要,各种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大量涌现,罗马法已经就团体成立的条件作了规定。就法人制度的理论而言,罗马法学家发表了许多有价值的论断,这些论断事实上已经涉及后来法人概念的本质和法人的主要特征。有夫权婚姻:是罗马国家早期实行的婚姻制度,是男女双方按照市民法的规定所发生的婚姻关系,婚姻以家庭的利益为基础,以承祭祀和继血统为目的,涉及宗教和人事关
15、系。无夫权婚姻:是罗马帝国后半期的一种婚姻形式。其特点是夫妻形式上处于同等地位,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同意,不拘泥于任何方式和礼仪,夫对妻无所谓夫权,财产上也实行夫妻财产分开制。15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罗马法的物权制度对后世影响较大,其中主要包括物的概念和分类,物权的概念和分类。罗马法所称的物是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其中自物权即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永续性和排他性。16 罗马法中的私犯:是罗马法归纳的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私犯包括对物和对人两种,对物私犯指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产,对人私犯指加害他人的身体或用语言、文字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私犯有四种
16、: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对人私犯。准私犯:是罗马法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是类似私犯而在各种法定私犯以外的侵权行为,包括法官的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害,抛掷于公共道路上的物品致人损害以及堆置物或悬挂物危及行人安全的行为等。罗马契约(债权)制度的内容及演进:罗马早期,在商品交换不发达的情况下,社会生活中只流行少数几种契约。共和国后期,随着商品关系的发展,罗马人与外省人联系的加强,契约的形式主义色彩逐渐丧失,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契约。罗马法学家把这些契约分为四大类,即要物、口头、文书和合意契约。罗马法上债发生的原因:包括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四种。其中契约又包括要式契约和要物、口头、文书、合意契约等;准
17、契约是指当事人虽未签订契约却发生与签订契约相同后果的行为;私犯包括盗窃、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准私犯则指法定私犯之外的那些侵权行为。17 法定诉讼:是罗马共和国初期较为盛行的古老而又原始的诉讼形式。诉讼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陈述用一定的术语,配合固定的动作,并要携带争讼物到庭。18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罗马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罗马法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私有制和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的要求,对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一切重要关系都有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形成了发达和完备法律形式和完整的法律体系。它提出的自由民私法范围内一律平等,契约以当事人的同
18、意为生效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对后来欧洲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特别是民法的发展有很大影响。在中世纪,通过罗马法的复兴,各国纷纷接受罗马法,以推动本国法律的发展。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建立的新政权,从罗马法中吸取营养,并以它为蓝本,制定了一系列民法典。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不仅在于它曾服务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还通过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促进新的资本主义商品和货币关系的形成和发展,为后世调整和保障商品生产以及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关系提供了现成的借鉴模式。罗马法是一种世界性法律。19 罗马法学家在罗马法发展中的作用:罗马法学家的活动自共和国后半期以来日益加强,他们通过著书立说和参加司法
19、实践活动,弥补了原有法律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不足。进入帝国时期,法学界空前活跃,学派间的激烈争论推动了罗马法的研究和发展。公元2-3世纪,先后出现五*学家,罗马皇帝颁布引证法,规定他们的学说具有法律效力,可见当时法学家的著作的权威性和他们的影响之大。20 日耳曼法:是指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这种法律是日耳曼部落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正在形成的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日耳曼法的特点:团体本位的法律;属人主义的法律;具体的法律;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世俗的法律。21 蛮族法典:是日耳曼各部族建国以
20、后编纂的成文法典的通称。这种成文法典的编纂始于5世纪末,是以原有习惯法为基础的,各国大都在6世纪完成编纂。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撒利克法典、尤列克法典。采邑制:特恩权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国王的权利,导致了社会的混乱。在法兰克王国进行的土地占有制度的改革中,用采邑代替贵族的自主地。贵族领受采邑必须为国王尽规定的义务,其继承人只有重新封赏,才能继续占有采邑,大贵族在封赏亲信时,也采用这种方式。这样就逐渐形成了封建等级制。22 日耳曼法的不动产所有权制度:日耳曼法时期有两种土地所有权,即自由农民土地所有权和教俗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并存,后来自由农民土地所有权逐渐消失,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占了统治地位。自由农民土地所
21、有权,是沿袭建国以前的制度形成的,在日耳曼法初期,是不动产的基本形式。后来,公社土地所有权的限制不断减少,自由农民占有的份地逐渐演变为自主地,但这种自主地并没有长期坚持,因不断被兼并而失去了其存在的地位;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在日耳曼初期,教俗贵族大土地占有制就已经开始出现,主要是通过国王封赏土地给贵族、亲兵和教会而形成,后经“委身制”、“特恩权”、“采邑制”不断扩大和巩固;此外,当时还存在农奴份地,农奴对份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受领主的剥削,不能随便离开土地。23 日耳曼法的诉讼制度:日耳曼法的诉讼制度有两个基本特点:实行自诉原则,但后期出现了纠问主义诉讼。在普通诉讼程序中,诉讼由原告向法庭
22、提出控告,后期随着王权的加强,王室法院和巡回法院在审理涉及王室利益的案件时,由法官和巡按使主动开始诉讼。诉讼证据的原始性和特权性。通常使用的证据是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随着习惯法日益被贵族所利用,对证据的使用也具有了阶级性和特权性,一个明显的表现是神明裁判可以用赎罪金代替。纠问式诉讼:是指诉讼的开始不是由当事人提起,而是由审判者自己主动提起,并主动传讯证人,以查清事实,作出判决。一般来说,它是与英美法中的对抗制相对而言的,它对后来教会法审判产生了重大影响。特恩权:是指西欧中世纪日耳曼王国贵族享有的特权。各国国王最初封赏土地不以受封者对自己尽义务为条件,使贵族在领地内享有很大的行政和司法权,以至
23、后来国王不得不承认这种权利,禁止政府官吏进入领地行使管辖权,贵族的这种权利就是特恩权。24 日耳曼法的影响:日耳曼法不仅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而且对以后西欧法律的发展也有很大影响。对西欧封建法律的影响。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以后,日耳曼法演变为分散的地方习惯法,这种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地方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始终是一种普遍适用的重要法律;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是近代资产阶级法律的渊源之一。无论是英国法,还是法国和德国的法律都受到了日耳曼法的影响,只是程度不同而已。25 巴黎高等法院:是公元13世纪国王进行改革时,为了限制大贵族的审判权而设立的司法机关,规定所有法国北部
24、各地的案件都可以上诉至巴黎高等法院,它的判决对北部各地都有效。这实际是一种判例法,对统一北部法律起了很大作用。尊敬请求制:是法国中世纪末期世俗法律规定的一种关于婚姻缔结的程序。巴黎高等法院的判例规定,男满30岁,女满25岁,应向父母作尊敬请求才能结婚。26 英国普通法:是英国13世纪开始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王室法院适用的通行于全国的判例法,是相对过去的不统一的分散的习惯法而言的。它是英国法的主体和基础。英国普通法的形成:1066年诺曼底人征服英国后,为了加强集权统治,国王设立了王室法院,派出巡回法官定期到各地巡回断案,通过长期的巡回审判实践,在原有习惯法的基础上,以判例的形式统一了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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