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收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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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深化改革的需要,规范和加强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集团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一)现职高层管理人员;(二)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二线领导人员)。第二章 薪酬支付方式第三条 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由总部统一管理和发放。总部直接在北京为高层管理人员建立银行个人薪酬账户,按月为高层管理人员发放基薪,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高层管理人员业绩奖金。高层管理人员通过银行卡在所在地银行网点领取薪酬。第四条 基层单位按有关规定为高层管理人员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
2、积金等费用,并将缴费金额及调整变化情况按月报告总部人事部门汇总。第五条 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在所任职单位的成本中列支。总部实际发给个人的薪酬(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后)年内挂账,有关单位年终将资金拨付给总部。第六条 二线领导人员的薪酬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在本单位成本中列支并发放。第三章 薪酬支付标准第七条 因工作岗位调整或任职改变,涉及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变化的,均从文件签发的次月起执行新的薪酬标准。第八条 交流任职的高层管理人员,执行所在单位(部门)、所在岗位的薪酬标准。第九条 在集团公司系统内挂职的高层管理人员,挂职期间,基薪标准和业绩奖金均按所到
3、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参与筹备组进行有关筹备工作的人员,在新单位的薪酬标准确定之前,按原单位原岗位的薪酬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委派到直属企业担任总会计师的高层管理人员,基薪执行所到单位副职的标准,业绩奖金根据其年度工作业绩情况由总部考核确定。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集团公司党委同意派到合资企业工作的领导人员,薪酬标准及发放由总部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驻国外(或境外)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除执行所在派出单位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外,可报经总部人事部批准后,按集团公司的统一规定领取国外(或境外)工作补贴。第十四条 领导人员特殊情况下的薪酬,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所在单位整体停产(检
4、修改造及按照改革要求进行的结构调整、业务整合等情况除外)在2 个月至6 个月的,停产期间基薪按规定的80% 支付;停产6 个月以上的,从第7 个月起,基薪按规定的60% 支付。业绩奖金由总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年度内病休时间超过6 个月的,从第7 个月起,基薪和业绩奖金均按规定标准的50%执行,特殊情况经党委研究确定。第十五条 二线领导人员的薪酬标准,由所在单位按照不高于本单位(部门)同级现职高层管理人员90% 的原则确定并执行(其中属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仍执行原薪酬标准)。第十六条 领导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执行退休待遇。领导人员退休后的企业补贴标准,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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