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审监庭关于民事行政抗诉几个程序问题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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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院审监庭关于民事行政抗诉几个程序问题意见 最高院审监庭关于民事行政抗诉几个程序问题看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详细程序问题的看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审201*11号201*-10-15201*-10-15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详细程序问题的看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看法,对于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作出再审裁定书前,撤回抗诉的几种情形作出了规定。经探讨并征求本院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工作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看法
2、,现就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出现当事人申请撤回申诉、达成和解协议、主体发生改变、拒不出庭应诉等情形,提出以下处理看法:一、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假如人民检察院是以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出抗诉的,应当依法接着审理,刚好作出再审裁判。二、人民法院对民事抗诉案件、行政赔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发觉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和解协议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三、人民
3、法院裁定再审后,发觉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放弃参与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放弃参与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四、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经合法传唤,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假如人民检察院是以生效裁判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出抗诉的,应当依法接着审理,刚好作出再审裁判。五、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假如正在就同一案件是否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审查的,应当终止审查,根据抗诉
4、案件处理。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收到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的,不作为抗诉案件审理,但审理时应当将此状况告知各方当事人,案件审结后应将裁判文书送有关人民检察院。以上看法供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时参考,在详细执行中发觉新状况、新问题,请刚好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报告。201*年10月15日附1: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看法201*高检民发第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最近,随着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工作的进展,越来越多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进入了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行政案件抗诉之后及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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