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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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研究 孙效敏1胡晓军2(1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2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杭州310018)摘要:我国有关外资并购的规定散见于很多法律法规中,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从内容上看,缺乏系统性、协调性、完备性、甚至相互冲突,可操作性差;从形式上看,大多是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低,不利于规范我国外资并购行为。呼吁应加强外资并购立法。提出立法的“单轨制”、“双轨制”和“外资法”三种模式,我国应接受“外资法”的模式。关键词:外资并购;立法中图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525(2004)01-021-05一、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现状与不足(一)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现状
2、以市场为取向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了我国企业并购的蓬勃发展。为了建立健康、有序的并购市场,规范并购行为,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在2002年以前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远远滞后于外资并购的迫切需求,对外资并购的规制主要适用现行外资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国内并购和外资并购的蓬勃发展,促使我国加快外资并购的立法步伐。自2001年11月以来,政府有关部委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外资并购”方面的方法和规定,使得外资并购在政策上的障碍渐渐消退,可操作性明显增加。2001年11月,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看法,对允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
3、行A股或B股和允许外资非投资公司如产业资本、商业资本通过受让非流通股的形式收购国内上市公司股权。2002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殊规定,使外资发起设立上市公司进入到实际操作阶段。4月起,新修订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书目正式实施,依据新修订的内容,中国基本实现全方位对外开放,很多以往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起先解禁。2002年6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这两个规则的颁布和实施表明金融业对外开放已成定局。2002年8月1日起,起先执行新的外商投资民用
4、航空业规定,外商的投资范围扩大到现有的任何一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10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方法,其中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主体不再加以限制,外资将获准收购包括国内A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此方法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11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11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方法;11月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12月30日,为规范
5、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相关审批程序和出资缴付期限作出详细规定,并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3年1月2日上述四部委又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自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该暂行规定对外资并购的形式、外资并购的原则、审查机构、审查门槛、并购程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是我国目前为止最为全面的、特地性的规制外资并购的行政规章,是我国外资并购法律规制的基础。标记着我国外资并购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二)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不足我国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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