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立法的六大误区——对建设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的几点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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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立法的六大误区对建设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的几点建议 袁国顺误区之一:强调科技法调整方法的特别性而忽视了科技法作为法律的普遍性的要求和特点。法律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外在特征。我国现有的科技法律在强调调整方法主要是确定、激励、提倡的同时,忽视了法律的 国家强制 性和普遍性的特征 。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例,三十多条应为模式中只有二条有对应的违法后果,致使大多数应为模式得不到法律约束力的保障,对于应为模式不作为 的行为得不到国家强制力的干涉。 任何事物都是冲突普遍性和特别性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冲突普遍性存在于特别性之中,并通过特别性表现出来,没有特别性就没有普遍性。另一
2、方面,冲突的特别性包含表现着普遍性。冲突特别性也离不开普遍性,离开普遍性的特别性就会丢失它原有的共同性质而具有另一类事物的共性。笔者认为,科技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不同于一般的调整方法,侧重于激励、引导、提倡,等等,但是不能因此而忽视法律的普遍的调整方法,即检查、强制、制裁等法律手段。也就是说,科技法调整方法的特别性离不开法律的普遍性特征,离开了法律的普遍性特征,科技法也就不是法律了。科技法律之所以要体现强制性的特征,不仅因为作为法律的普遍性要求应这样做,而且在于科技发展规律都表现出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定性,即具有一种由客观规律的不行抗拒性所确定的非遵守不行的强制性。科技法律
3、失去了强制性的特征,也违反了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误区之二:在借鉴外国科技立法阅历的同时忽视了科技法的中国特色。中国的国情是: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总体上还没有变更。详细到科技方面的国情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科教兴国的 战略思想尚未得到全面落实,在体制、机制以及思想观念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阻碍科技与经济结合的不利因素,多数企业还缺乏依靠科技进步的内在动力,全社会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还未 形成,科技投入过低的状况尚未改观,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科技进步贡献率较低,高新技术产业化程度低等等。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全部制结构和外国不一样,市场经济
4、的完善程度和外国不一样;干部的管理体制、机制和外国不一样;人们尤其是为数不少的地方官员和国企领导在对于科技投入、科技人才、科技政策和创新的制度环境等问题的相识上还有待提高,观念上还有待更新;我们要实现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还必需实行“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应的国家在科技进步的措施上还急需强化:对于国家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必需有科技进步的法律规范;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必需有科技投入的法律规范;全部的法律规范都必需有明确的违法后果。误区之三:在注意科技规划的同时忽视了科技行政法建设,放弃了依法行政和科技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闻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早在1999年就撰文指出:推动技术发展的主要
5、力气,不是技术自身的演进,而是有利于创新的制度支配。数十年来我们制定了很多科技规划,其中不少规划存在就技术谈技术的偏向,而没有在作出有利于创新的制度支配上下功夫。假如我们热心于发展中国的高技术产业,就首先应当热心于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建立起有利于高新技术以及相关产业发展的制度。有了这样的制度支配,才会产生推动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最强大的动力。吴先生所讲的“制度”,事实上是指各种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他认为我国科技规划不少且存在问题,有利于创新的制度支配滞后。我国现有的科技法律的确存在这个问题,科学技术进步法中的大量篇章是科技规划和布局,而科技进步的法律措施却过于笼统和简洁,甚至没有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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