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范文范本检察监督申请书(共3篇)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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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监督申请书(共3篇) YOUR LOGO原 创 文 档 请 勿 盗 版检察监督申请书(共3篇)第1篇:检察监督申请书检察监督申请书申请人:周广洪,男,汉族,职业次体户,农民,1949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11194904180513,住址: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南营村文明西街115号。申请事项:请求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检察监督意见,对申请人认为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2013)岩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确有错误所提的申诉一案,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并依法在两次月作出决定,或直接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事实和理由: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沈忠鑫在养猪有利润的情形下不按
2、约定归还申请人(原告、申请执行人、违法确认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赔偿申诉人)为其代借款和代加工饲料费共计363618元,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沈忠鑫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363618元给原告罗沂太,并支付自2007年2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9日对本案执行立案。时正值全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养猪业的最高暴利期,连城县法院只要依法查封、扣押沈忠鑫的猪场生猪(指定其自行保存),沈忠鑫就会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如其不必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此生
3、猪也即可使本案在法定的6次月内执行结案。但连城县人民法院却违反相关执行的法律、法规,推延不执行此可供执行财产,直到立案执行13次月以后在执行他案时,才将沈忠鑫猪场经廉卖转移后所剩的老弱病残猪叫申请人先行接收处理,后指使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抬高价格,将当日只值35100元的生猪通过剥夺申请人的复议权于1次月后违法裁定为79396元,共给申请人造成判决财产权(含利息)至2009年11月2日止损失达53万余元。申请人根据2010年12月1日前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的违法赔偿原则,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违法确认,以求获取相应赔偿。连城县人民法院在不争的事实下明知难以推卸职责,就
4、利用工作之方便自己制造假证并指使他人制造假证。而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明知这些假证和之前已确认可作为定案依据的真实证据相冲突,但还是采取这些假证于2010年7月27日以(2010)岩确字第1号裁定书作出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不违法的确认。申请人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法院申诉。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不理会申诉人的申诉意见(附申诉意见书),不查清事实,不依据法律,于2010年12月13日(2010)以闽确申字第4号裁定书裁定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违法。申请人只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然最高人民法院竟也违反自家制定的相关执行工作的规定,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之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5、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确认违法,于2011年5月13日以(2011)确监字第7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致使申请人本应依法获得赔偿而没有获得赔偿。2010年12月1日生效新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违法赔偿原则。201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违法确认程序。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生效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认为本案适用新的国家赔偿,于2012年10月15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申请司法赔偿。几经周折,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才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受理,3月5日举行质证。但龙岩市中级
6、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通过质证,已经知道连城县人民法院无法(不能)对其现实的执行行为的正确性、合法性进行举证,依法应承担赔偿职责,却仍以两年前早已被新的国家赔偿法所取消的违法赔偿原则,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违法确认裁定文书作不予赔偿的定案依据,于2013年3月13日(2013)岩法院赔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里驳回申请人的赔偿申请,违反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重新审查程序之规定,于2013年4月17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但福
7、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无正当理由驳回申诉的情形下,则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期限应当对申诉作出决定为由至今已过80天没有决定(并表现将永远不作决定),严重违反国家赔偿法重新审查程序的规定。另申请人曾于2013年5月1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打讲演请求指下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或直接审查本案,也至今未有回复。综上,由于各级人民法院错误本案因执行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依国家赔偿法作相应的赔偿,不仅导致申请人造成直接、间接损失各过百万元,还导致申请人的花生油厂、饲料加工厂停产、倒闭,现每月还应支付利息等各种费用1.7万余元。为此,现唯有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赔偿委员会
8、重新审查程序第三款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检察监督意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才干依法得以维护,故恳望贵院能予以大力支持,为盼!此致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人:罗沂太2013年7月8日第2篇: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一: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3篇申请人:罗沂太,男,汉族,职业次体户,农民,福建省连城县罗坊乡下罗村人,1954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627195409121914,手机:13959467629,固定电话:0597-8923885。申请事项: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检察监督意见,对申请人认为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XX)岩法委赔字第
9、1号赔偿决定确有错误所提的申诉一案,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并依法在两次月作出决定,或直接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事实和理由: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沈忠鑫在养猪有利润的情形下不按约定归还申请人(原告、申请执行人、违法确认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赔偿申诉人)为其代借款和代加工饲料费共计363618元,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沈忠鑫应在363618元给原告罗沂太,1%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并支付自XX年2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XX年10月29日对本案执行立案。时正值全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养猪
10、业的最高暴利期,连城县法院只要依法查封、扣押沈忠鑫的猪场生猪(指定其自行保存),沈忠鑫就会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如其不必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此生猪也即可使本案在法定的6次月内执行结案。但连城县人民法院却违反相关执行的法律、法规,推延不执行此可供执行财产,直到立案执行13次月以后在执行他案时,才将沈忠鑫猪场经廉卖转移后所剩的老弱病残猪叫申请人先行接收处理,后指使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抬高价格,将当日只值35100元的生猪通过剥夺申请人的复议权于月后违法裁定为1次79396元,共给申请人造成判决财产权(含利息)至XX年11月2日止损失达53万余元。申请人根据XX年12月1日前施行的国家赔偿
11、法的违法赔偿原则,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违法确认,以求获取相应赔偿。连城县人民法院在不争的事实下明知难以推卸职责,就利用工作之方便自己制造假证并指使他人制造假证。而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明知这些假证和之前已确认可作为定案依据的真实证据相冲突,但还是采取这些假证于XX年7月27日以(XX)岩确字第1号裁定书作出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不违法的确认。申请人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法院申诉。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不理会申诉人的申诉意见(附申诉意见书查清事实,不依据法律,于),不XX年12月13日(XX)以闽确申字第4号裁定书裁定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违法。申请人只得向最高人
12、民法院申诉,然最高人民法院竟也违反自家制定的相关执行工作的规定,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之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确认违法,于日以(XX)确监字第XX年5月137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致使申请人本应依法获得赔偿而没有获得赔偿。XX年12月1日生效新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违法赔偿原则。XX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违法确认程序。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XX年3月18日生效的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一)X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认为本案适用新的国家赔偿,于年10月15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申请司法
13、赔偿。几经周折,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才于XX年1月21日立案受理,3月5日举行质证。但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通过质证,已经知道连城县人民法院无法(不能)对其现实的执行行为的正确性、合法性进行举证,依法应承担赔偿职责,却仍以两年前早已被新的国家赔偿法所取消的违法赔偿原则,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违法确认裁定文书作不予赔偿的定案依据,岩法院赔委字第于XX年3月13日(XX)1号赔偿决定书里驳回申请人的赔偿申请,违反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1274字)申请人(原审原
14、告):吕,男,20xx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2900119870036。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办事处号,电话:5279。155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随州市曾都区东城中心。负责人:唐,电话:1385549。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xx)鄂曾都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申请监督请求:1、请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曾都区人民法院(20xx)鄂曾都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由二审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原审民事判决,改判双方履行有效房屋买卖合同、由被申请人赔偿申
15、请人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如因无房产证在受教育、就业等方面多交的费用以及主张权利而致的各种损失);2、鉴于该案在法院判决后,现位于曾都区四楼4-1房屋已经被拆迁灭失,因此为申请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已不可能,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承当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职责,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元(自20xx年10月26日至20xx年4月26日);3、依法改判由被申请人承当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xx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签订购房协议,50000元且同时交付房屋。协议双方于当日交付购房款合计约定申请人所购房屋享有百分之百产权,
16、并约定由被申请人保障为申请人办理好房产证。然而被申请人一直未为申请人履行办证义务。申请人无数次催促被申请人履行协议为申请人办证,但被申请人至今在长达予办理。14年之久均以各种借口不禁于被申请人违约,导致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致使申请人及亲属在就读、就业和其他等方面带来严重影响。20xx年5月,申请人为此向原审法院提起一审诉讼,并提供购房协议、购房款收据、双方主体适格等证据和违约金计算的法律依据。要求一审法院判令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申请人履行为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义务,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判令被申请人承当逾期办理房
17、产证的违约职责,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由被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元。54492(1261字)申请人:xxx,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xxxx19610402021。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谨代表人林xx,负责人。xx市xx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x,主任。xx市xx街道xxxx9483-3。法定谨代表人刘请求事项:1、依法对xx市法院(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
18、一案进行监督。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xx市456号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XX)漳民初字第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xx市人民法院(XX)漳民初字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政府成清算组对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欠缺清偿债务,欠缺局部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当。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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