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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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致同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正文内容开始- 致同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就“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前两项内容自2022年1月 1日起施行,后一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IASB修订了原有试运行销售收入冲减固定资产成本的做法,明确要求按相关准则确认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和成本,解释15号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趋同。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
2、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运行销售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本项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但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利用财务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等平台将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管理,实务中有些企业将其作为“其他应收款”列示,有些企业将其作为“货币资金”列示,导致会计信息不可比和报表使用者的误读。解释15号强调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列示。此外,为突出资金集中管理
3、存款的特殊性,成员单位可以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在报表中单独列示。 IASB修订了亏损合同在判断时所使用的成本概念涵盖的口径,要求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应当采用全口径成本而非增量成本,即企业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解释15号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趋同。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明确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等相关资产,试运行销售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当企业认定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需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通过财务公司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也应在
4、“其他应收款”中列示,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 “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正式稿删除了增设“吸收资金集中存款”的提法,将增设的“资金集中存款”项目改为“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 相关内容如下: 一、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准则。 (一)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
5、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本解释所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 ? 致同提示 此前准则应用指南附录的科目说明“1604 在建工程”指出:“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6、、“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 。即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销售不确认收入,要冲减在建工程项目的成本。? 对于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的销售,准则此前并无明确规定,实务中有参考上述在建工程试运行销售的要求冲减研发支出的,也有确认销售收入的。即使冲减研发支出,也有不同做法。例如有的将研发产品备查登记,实现销售时冲减研发支出;有的在研发产品入库时确认存货并冲减研发支出。? 此前冲减在建工程项目成本的要求在实际操作时存在很多困惑,例如:用于冲减项目成本的收入是仅指测试过程中
7、所生产样品的收入,还是包括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产生的所有收入?如果所产生收入超过了资产测试成本,是否继续抵减项目成本?如何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22修订)规范的“日常活动中形成的收入”相协调?? IASB认为,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产生的收入及其相关成本,满足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中收益和费用的定义。它们反映了主体的当期业绩,因此,应当将其计入损益表中。? 虽然试运行销售可能并非经常性业务,并且销售对应的成本不包括相关资产的折旧或摊销,但将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可以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资产状况,避免产生收入(或收益)的虚减及资产账面价值的虚减。此外,研发过程
8、中产出的产品(如样机)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情形也比较常见,可能构成企业的日常活动。? 解释15号要求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再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项修订有利于更准确地反映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促进了不同准则之间的一致性,改进了财务报告所提供信息的有用性。?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本解释所称“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指评估该固定资产的技术和物理性能是否达到生产产品
9、、提供服务、对外出租或用于管理等标准的活动,不包括评估固定资产的财务业绩。 ? 致同提示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此前对于测试成本的具体口径并未明确规定,对确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也存在不同的判断。? 解释15号明确 “测试”通常指评估该固定资产的技术和物理性能(如良品率)是否达标,而非评估固定资产的财务业绩(如预定的利润水平)。因此,在达到管理层预期
10、的财务业绩表现之前,资产可能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须开始计提折旧。该项修订对“测试”的涵义进行了澄清,有助于对资产何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进行判断。? (二)列示和披露。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
11、估计等相关信息。 ? ? 致同提示 ?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试运行销售都计入营业收入,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判断是否属于“日常活动”。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例如,研发样机销售是否属于日常活动,需要结合企业的研发模式及特点、研发样机的形成数量、预计用途等综合判断。不能仅凭研发活动本身是经常性活动就自动认定研发样机销售就是日常活动。另外,试运行销售的成本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确定,由于受测试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其折旧不应纳入成本。无论是否作为企业日常活动的产出,对所生产项目采用相同的要求进行计量,有利于简化处理、提高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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