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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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正文内容开始- 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生态环境监管绩效,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加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通过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全面推行“双随
2、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解决多头监管、重复执法的问题,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 2022年起,本市生态环境领域计划性检查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范围,实现年度抽查结果100%公开;2023年起,做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常态化;力争三到五年时间内,使生态环境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更加规范,达到依法监管、精准监管、科学监管的工作目标。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本市生态环境领域开展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计划性检查活动。 因投诉举报、媒体曝光、
3、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相关审批检查、环境执法后督察、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或者监测等问题线索等需要对检查对象实施针对性检查的,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四、基本原则 全面覆盖,清单管理。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保监管的基本手段,原则上所有计划内行政检查都纳入随机抽查范围,全面梳理随机抽查清单,实现抽查事项清单化管理。 明确职责、统筹协调。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高效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做到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科学配置有限的监管执法资源。 属地管理、分级分类。压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属地责任,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对监管对
4、象实施差别化监管,提升随机抽查的精准性、科学性、绩效性。 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法公开检查清单、检查计划、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事项,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监管环境。 五、职责分工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的监管职责,结合权责清单,全面梳理、确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按照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分级监管要求,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执法处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牵头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5、工作计划,协调相关业务处室(机构)开展随机抽查工作,通报和评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各相关业务处室(机构)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主体,根据本部门(机构)实际情况,各自制定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确定年度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和检查人员,开展随机抽查和结果公开等工作。 区生态环境部门(含贸易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贸易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是本辖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主体,制定完善本辖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细化本实施方案及本辖区年度工作计划,开展随机
6、抽查和结果公开等工作。 市、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含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根据年度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负责移动执法系统中完成随机抽查执法任务的发起、分配、汇总、统计和报送等工作。 市、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含辐射)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结合生态环境管理或者执法需要,开展监测工作。 六、主要任务 (一)制定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生态、水、大气、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海洋、气候、辐射安全、环评、排污许可、监测、执法、应急等领域,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
7、”情况或者实际监管工作需要,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市生态环境部门各相关业务处室(机构)根据市生态环境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清单,牵头制定各自领域的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组织推进随机抽查相关监管工作,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机构)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责,依托“互联网+监管”(移动执法)系统建立健全本级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辐射安全等领域监管对象名录库,指定专人对其新设、注销、变更以及停工停产等情况进行定期审核,动态更新。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机构)应当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数量、检查人
8、员数量、辖区面积等情况,结合企业环保信用记录、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固定污染源分类等要素,将监管对象分为一般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和特殊监管对象,并按照监管对象分布区域、行业产业类型、项目建设情况、排放污染物类型、生产规模、生产周期特点、在线监控类型、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等要素,实行标识化管理。三类监管对象的范围分别如下: 一般监管对象: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设定的“一般监管对象”和“简易监管对象”;辐射安全管理设定的“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以外的监管对象;生态环境部门(机构)认为应当纳入一般监管的对象。 重点监管对象: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设定的“重点监管对象
9、”;辐射安全管理设定的“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生态环境部门(机构)认为应当纳入重点监管的对象。 特殊监管对象:存在生态环境问题严重、群众反复投诉、被媒体曝光、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为C或者D、环境风险等级高,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或者生态环境部门(机构)认为应当纳入特殊监管的对象。 (三)建立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所有相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根据检查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动态调整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按照检查人员基本信息,结合其所在区域、工作年限、业务专长、部门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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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生态环境 随机 公开 监管 工作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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