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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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培训课件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三类合同纠纷案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属于托付合同范畴,一般不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我们通常所说的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主要指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今日我想主要分两个局部介绍。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根本问题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法?第269条对建设工程合同下的定义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始终以来,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属于承揽合同,理论界有不同相识。我个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随着现代大型建
2、设工程出现而从承揽合同中独立出来的一种新类型合同,属一种特别的承揽合同?合同法?就将其独立设立为一类出名合同,但在第287条中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它具有承揽合同的一些法律特征,如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但又具有与一般承揽合同不同的特点。它主要有以下这些独特的法律特征: 1承包人必需为法人,而且是经过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这是建设工程合同在主体上不同于承揽合同的特点。承揽合同的主体没有限制,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技术力气全面、影响国计民生等特点,作为公民个人是不能够独立完成的,所以,公民个
3、人不能作为承建人。只有经过批准的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等企业法人才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原那么上要求是经批准可从事相应工程工程建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随着资本市场开展,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特点,近年来个人或合伙也可以作为工程的发包人。 2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仅限于完成建设工程工作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建设工程,主要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包括房屋、港口、矿井、水库、电站、桥梁涵洞、水利工程、铁路、机场、道路工程等等,其工作要求比拟高,而且价值较大。对于一些结构简洁,价
4、值较小的工程工程,如居民建立自住的住宅,企业建立的临时设施等,并不作为建设工程,不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 3国家管理的特别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在我国,标准和调整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法规,除了?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性规章。上述法规中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管制。对建设工程合同实行国家管制的理由在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具有不行移动性,长期存在和发挥效用,事关国计民生。此外,在政府作为工程建设者的政府工程,往往要纳入国家方案或地方政府方案,工程的立项、发包、
5、承包、建设及验收都绝非仅由合同法等私法能够完全解决的。建设工程合同从订立到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的竣工验收,都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4具有方案性和次序性。工程的建设受到国家整体建设规划等限制。一个建设工程的启动,须要办理一系列的行政审批手续,例如,首先工程要报建立项,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具有很强的方案性。而且,工程建设往往须要一个较长的困难过程,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面广,各阶段的工作之间有肯定的严密程序。例如,未经立项,没有方案任务书,就不能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没有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就不能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也具有程序性
6、的特点。 5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必需采纳书面形式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须要,也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所确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应为要式合同,不采纳书面形式的建设工程合同不能有效成立。但是,实践中存在未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但当事人已经起先履行,如何确定其效力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业已接受的,认为该合同成立。因此,对已起先履行的建设工程,假如双方当事人对已经履行的并无异议,一般由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在肯定期
7、限内补签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假如当事人在肯定期限内不补签的,那么责令其马上停工;假如双方当事人对已履行的有异议,那么口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应马上停止履行。事实上,建设工程不签订书面合同的状况比拟少。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及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合同的内容。?合同法?其次一百零一七十三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我国于11011年参考FIDIC条款,即国际询问工程师联合会公布的标准合同文本,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8、示范文本?,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运用,对合同当事人确定合同义务有很大的作用。11019年又对该示范文本修订后重新公布运用,这就是GF1101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施工合同中,建设单位为发包人一方,施工(包括装饰装修)单位为承包人一方。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自合同有效成立时起,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合同权利,并互负合同义务,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先介绍发包人的主要义务。一般有以下四项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打算工作。施工前的打算工作,是整个工程建设过程的重要组成局部,是保证工程按期开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包括:依法取得土地运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
9、可证等;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接通施工现场水电和运输道路,依约定去除施工现场的障碍物;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限制点,等等。发包人为按合同约定刚好做好施工前打算工作的,承包人可以相应顺延竣工时间,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对发包人这项义务的审查,对尚未施工的工程和“半拉子工程双方违约责任的认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阳光城公司与淮南五建合资合作建房纠纷案件。 2根据合同的约定和醇厚信用原那么在施工过程中给承包人供应必要的帮助,否那么,将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供应原材料、设备
10、、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合同法?其次一百零一八十二条规定:“发包人未根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供应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发包人对其所供应的材料和设备还负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其次一百零一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缘由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实行措施弥补或者削减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协作施工的进行,刚好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应当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的进度、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刚好组织对隐藏工程隐藏前的检查,办理中间工程的验收,
11、负责签证,协作承包人的施工。?合同法?其次一百零一七十三八条规定:“隐藏工程在隐藏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刚好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依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现场验收标准和质量标准刚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根据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阅历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运用;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用。 4刚好接受竣工工程并按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工程价款。这是发包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的,应当负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而且承包人依法对所建工
12、程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合同法?其次一百零一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根据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揭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关于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在后面还将作为特地问题讲解。 相应的承包人的主要义务也有四项,分别为: 1做好施工前的打算工作,按期开工。开工前,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做好各项打算工作,包括: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内的用水、用电、道路以及临时设施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等。承
13、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工,保证工程的进度。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刚好向发包人供应施工进度报告表、施工平面设计图等;在隐藏工程隐藏前刚好通知发包人检查;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约定向发包人供应月份作业方案、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等。依据?合同法?其次一百零一七十三七条的规定,在不影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状况下,承包人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对其施工作业进度和质量的检查。 3完成施工任务。也就是按期完工并交付工程,这是承包人最主要的合同义务。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设,并按时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包括有关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等。?合同法?其次一百零一七十三三条第
14、三款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需由承包人自行完成。这一点与承揽合同不同。因可归责于承包人的缘由导致工程延期的,承包人应当承当违约责任;假如中途停工、延期而严峻影响发包人预期运用目的的,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法?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4对工程质量瑕疵负担保责任。?合同法?其次一百零一八十一条、其次一百零一八十二条,?建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等都对承包人的质量责任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有些还是强制性规定。承包人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
15、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当连带责任。详细地说,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主要内容有:工程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和施工设计图纸的有关要求,当事人没有约定,应当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质量标准,不符合约定或法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当违约责任。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对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承当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负损害赔偿责任。质量保修期限应当与工程的性质相适应,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依据?建筑法?第六十
16、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运用寿命内,必需确保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运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根底设施工程、是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该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运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17、当事人可能会涉及到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被挂靠单位等多个主体。在我们处理的案件中,较为常见又难以把握的有以下六种状况:1、因转包、分包合同包括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应予准许,原那么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并对其主见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依据?民诉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须要,法院也可以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当然,在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非法分包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状况下,合同的相对性弱化了,考虑到实际施工人也是建设工程施
18、工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因此,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干脆以发包人为被告主见权利的,应予准许。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一经转让转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关系,受让人实际施工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诉索要工程款,应当干脆起诉发包人;与此相对应,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应干脆起诉实际施工人。3、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如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只起诉实际施工人的,依据?建筑法?第55条和?司法说明?第25条的规定,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实际施工人
19、或者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4、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起诉发包人的,依据?民诉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发包人可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为第三人。发包人起诉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的,依据?民诉法看法?第43条的规定,追加被挂靠单位或挂靠施工人为共同被告。5、多个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依据?建筑法?第27条和?招标投标法?第31条的规定,承包各方应作为共同被告。6、工程工程经理部一般系企业法人为完成特定工程建设工程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其财产与所属企业法人具有不行分割性,本身不
20、具有独立财产,不属于?民诉法?第49条规定的合法成立、有肯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故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工程经理部的法人为诉讼主体。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建设工程干脆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平安,因而国家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来标准建筑市场,其中很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但并非全部的强制性标准都是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应当将强制性标准区分为管理性强制性标准和效力性强制性标准,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标准的合同才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合同法说明二?第14条是关于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的说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如
21、何区分某个强制性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标准还是管理性强制性标准,专家、学者有不同的相识,有的认定标准过于宽泛,有的又过于严苛。这里我们只谈一谈最高法院法官的观点。最高法院法官认为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实行正反两个标准,在确定性识别上,首先的推断标准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假如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那么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比方?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等。其次,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如使该合同接着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认定该规定为
22、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类状况在?建筑法?上有许多规定,尤其是关于保证工程质量的。在否认性识别上,首先,从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进行推断,假设目的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须要而设置,并非针对行为内容本身,那么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比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有关租赁合同应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定。其次,也可从强制性规定调整对象来推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针对的都是行为内容,而管理性强制性标准许多时候单纯限制主体行为资格,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8条有关房地产中介需取得营业执照的规定。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主要审查以下四类。 1、存在挂靠关系的合同 挂靠经营是当前建筑市场比拟普遍的一种经
23、营方式,是我国建筑市场不标准操作的突出表现。挂靠主要是指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为了躲避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各种形式借用有相应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法人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的行为。大家都知道,?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或借用他人的资质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出卖资质给他人承揽工程。因此,存在挂靠关系的施工人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定存在挂靠关系:一是挂靠者没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与建设工程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二是被挂靠者是为了收取肯定数额的管理费,挂靠者是为了参加建筑市场利润安排,谋求高
24、额利润;三是挂靠者通常以被挂靠者的分支机构、某某施工队或者工程经理部等形式对外开展活动;四是挂靠者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被挂靠者不参加工程施工、管理,只收取管理费,不承当技术、质量、经济责任。一般是同时符合上述情形的,才认定为挂靠经营。 正确认定挂靠关系合同,要特殊留意区分挂靠关系与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关系。区分的标准,可参照建设部?关于假设干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第四条的规定,从三个方面进行审查推断,即:(1)该单位或个人的资产与建筑企业资产之间有无产权联系;(2)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有无以“承包等名义搞变相的独立核算;(3)有无严格、标准的人事任免和调动、聘用手续。如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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