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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案件中,离婚协议签字后是否可以反悔 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关于离婚协议签字后是否有效的问题可见以下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关于离婚协议签字后是否有效的问题可见以下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并由当事人签收,就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假如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若一方不愿签收,离婚调解书则是无效的。 没办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离婚时一个必要的法律文件,它的主
2、要内容是达成离婚的意愿,并对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分担进行约定。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需向民政部门提交离婚协议书,而且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离婚时一个必要的法律文件,它的主要内容是达成离婚的意愿,并对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分担进行约定。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需向民政部门提交离婚协议书,而且只有在离婚手续办完时,离婚协议书才会产生法律效力。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力,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无论是对子女抚养还是财产分割,都有反悔的权利。 签了协议未办离婚手续,协议是否有效而钟某和罗某虽然达成了离婚协议,但双方并没有持协议办理离婚手续,该离婚
3、协议关于孩子抚养及夫妻财产的约定并没有生效。近日,寿县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没有支持原、被告双方曾经约定的离婚协议书内容。 离婚协议书有无法律效力 案例: 张某与李某于2022年2月28日达成离婚协议:一、双方均同意离婚;二、原、被告共同建立三间砖混结构房屋归张某全部,张某给付李某建房款50000元,其中于协议签订时付20220元,余款30000元 案例: 判决: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照实告知张某,是导致双方感情裂开的主要缘由,故张某要求与李某离婚的主见,应当得到支持。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合同法其次
4、条其次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故协议书是无效的,法院不应当按协议书的内容作出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但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则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判决离婚的条件下是有效的,应当根据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财产分割。 笔者同意其次种观点。 分析: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离婚协议涉及的是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解除及因人身关系解除引发的财产关系的变更。 一、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项,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
5、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同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三、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假如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应在条件成就即离婚时产生法律效力。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须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确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
6、束力且不会担当任何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虽然在事实上与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有关,但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条款属于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及合同的履行等规定。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状况下,故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根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7、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从本案来看,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不是因为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而是因为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照实告知张某,从而导致双方感情裂开。对于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由于与李某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的内容基本相同,两者相互印证,可以认为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法院应当予以确认。李某关于协议无效的主见,因没有向法院提交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或者欺诈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5页 共5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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