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侦查阶段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_被害人权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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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侦查阶段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_被害人权利 论文导读::其前提条件必定是享有知情权。侦查阶段被害人程序参加权的法律规定。 案例:被告人徐某、李某预谋利用遥控装置诈骗甲公司,被告人徐某于2022年1月4日凌晨潜入甲公司安装遥控装置,后二被告人多次向甲公司出售大豆,在大豆过磅过程中,二被告人利用遥控装置使每车的大豆重量比实际重量加重,从中获得不法利益数万元。2022年1月14日,二被告人用同样手段给一车大豆加重时被当场抓获。经受害人甲公司报案,侦查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后经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2、,该判决未经上诉和抗诉已经生效。案件并不困难,但在本案中,被害人除了在案件立案之初写了一份书面的报案材料,提交了一份损失清单,后来被侦查机关询问过一次外,再没有了该案件的消息被害人权利,时隔十个月之后,被害人再次见到被告人时,是被告人前来被害人单位所要货款,被害人感到很不行思议。 在该案件中,被害人没有有效参加到侦查程序,检察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和法院判决的诈骗数额、计算方法均不精确,受害人不能认同,其实际须要不能得到重视,成了被遗忘和被忽视的人,被害人认为判决结果不能接受,怎么样真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害人很无奈。参看我国现行法律,受害人参加诉讼程序是有法律依据的。 一、侦查阶段被害人程序参
3、加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其次款明确规定被害人是当事人之一。被害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着干脆的利害关系,他应当有权利参加到诉讼的过程当中,有权知晓诉讼进展状况和对案件处理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要求。刑事诉讼法其次十八条将侦查人员列为回避的适用人员,侦查人员遇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发觉侦查人员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确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确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确定书后五日内向原确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确定不服申
4、请复议的,确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确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遇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84条至102条都规定了,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审判决以前都有权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说明被害人在侦查阶段是应当具有程序参加权的,否则其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其在侦查阶段也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国外一些国家的立法中,被害人的角色与我们国家不同,他们将受害人定位于证人角色,对其供应的书面材料称为证人证言。目前世界处于一个法律文化相互学习和相互融合的时
5、代,这就使得人们对于被害人与证人的角色感到模糊。我们国家也只是在1101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提高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同时法律规定被害人陈述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中国。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主观上认为自己已经在行使着追究犯罪的权利,受害人即使不参加进来,其权利也会得到法律爱护。事实上受害人很有必要参加到侦查程序中,对案件的发展进程起很关键的作用。 二、被害人享有程序参加权的必要性 主观须要和客观使然 在很多人的观念中,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是侦查机关或公诉人的职责,被害人在此方面的意愿和要求国家侦查或控诉机关完全可以代表,假如被害人参加刑事诉讼是为了要求民事赔偿还有情可原,假如是为了发表刑事看法则是画蛇
6、添足、多此一举了。其实被害人权利,被害人参加刑事诉讼,针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是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核心内容,是其之所以成为当事人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是公民通过诉讼权利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只有参加到诉讼中来,才能看得见实现正义的方式,以实现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尤其是当侦查机关的看法不能或不完全代表被害人的意愿时,该项权利便显得尤为重要。 所谓程序参加权,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告知权,陈述看法权,申请回避权,阅卷权、求偿权等。被害人参加刑事诉讼,在主观上都具有追究犯罪的剧烈愿望,加之本身对案件的亲历性,对被告人的打击力度更为精确,特殊是通过让被害人参加刑事诉讼陈述看法,能够排泄心中的愤
7、懑,缓解对被告人甚至因此对社会的不满心情。国家侦查机关虽然与受害人在打击犯罪的大方向上具有一样性,但由于站的角度不同,国家机关难以对被害人的利益进行非常周到的关注,不能够感同身受,加上详细办案人员相识上的偏差等因素,可能造成对受害人权益的保障不力或者被忽视。所以应当将被害人作为有着其自身目的、利益的主体来对待,而不是仅将其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工具。程序参加权是被害人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依托和基础,因而程序权利在被害人全部权利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 侦查公正的基本要求 犯罪被害人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守门人。在90%的案件中,被害人通过报警而进入刑事诉讼。被害人报警意愿确定着犯罪案数的规模,进而在很大
8、程度上确定着社会对犯罪的限制水平。而且被害人作为犯罪过程的亲身经验者,对犯罪全过程有比较清晰的了解和相识,同时由于被害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对案件的专业性学问更为熟识。如前所述案件,对于诈骗数额的认定,须要受害的甲公司专业人员对涉及的油豆进行计算,除了车体的净重和毛重外,还涉及到扣量、容重、各个时期的价格计算依据等。因此,被害人参加到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对于案件的公正解决起着特别关键的作用。在本案中,侦查机关在侦破案件过程中,的确询问了甲公司的专业人士,但对他们供应的书面车辆异样统计和损失计算表却只接受了一部分内容,至于为什么只接受其一而没有接受其他,受害人不得而知,所以对法院最终认定的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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