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诉权理论研究述评_诉权学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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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诉权理论研究述评_诉权学说 一、国外探讨综述 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FlaviusAniciusJustinianus)所著的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一书,最早明确提出诉权的概念并对其进行了相关的阐述。该书第四卷第六篇的标题为诉权,对此标题的注释为Actin一词,原意指某人诉诸官厅,不论他处于原告或被告的地位。随后又指出官厅的权利即诉权,或指进行诉讼采纳的程序而言;该书对诉权所作的定义为诉权无非是指有权在审判员面前追诉取得人们所应得的东.西。之后的诉权学说是在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有了肯定程度(法典形式上).的分别后,随着为何可以提起诉讼这一问题的提出而出现的,主要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得
2、以广泛地探讨。19世纪,德国诉讼法学者萨维尼(savigny)在构筑诉讼法体系时,将诉权与实体法上的恳求权等同,首先提出了私法诉权说。自从德国诉讼法学者瓦希(认厄ch)在他的1855年出版的手册及1888年出版的确认判决的著作中,提倡诉权是权利爱护恳求权的学说后,就引起该国诉讼法学者的重视,掀起了对诉权学说的探讨和争辩。现代的诉权学说产生于19世纪德国一般法末期,以1856年乌印特侠伊道关于罗马法私法诉讼的探讨为起点。在此之后,由于自由主义国家观的产生和法治思想的发展,又产生了公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最先产生于德国,取代私法诉权说成为德国的通说。对公法诉权说的不同理解,一些学者又发展了不同的学说
3、,以德国的德根科宝和伯洛滋为代表提出了抽象诉权说;德国学者拉巴尔特在1885年德国民事诉讼法论中提出详细诉权说,对抽象诉权说予以补充和完善;德国学者布拉伊提出了本案判决恳求权说,在日本,经由兼子一的提倡而取代了详细诉权说成为通说。前苏联学者顾尔维其所著的诉权一书中,提出了三元诉权说,认为诉权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和认定诉讼资格意义上的诉权;多勃洛沃里斯基等在苏维埃民事诉讼法中提出了二元诉权说,认为诉权与诉密不行分,因此存在程序意义上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以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莱翁狄骥为首的学者提出了完全否认诉权存在的诉权否认说,日本学者三月章也推崇该学说。 英美法系国家对诉权的探讨不
4、太留意表述诉权的定义,其对诉权的探讨散见于对诉权规则的探讨。在牛津法律大辞典和布莱克法律辞典中有对诉权简洁的说明。 二、国内探讨综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诉权的探讨起步较晚,而且很大程度上是依附于前苏联的诉权理论而绽开探究的。事实上,前苏联的二元诉权学说统治了新中国整整50年的时间。这么久的时间以来,我国学者对诉权学说也进行着独立的探讨,最终在前苏联二元诉权说的基础上,形成了内容稍有差异的二元诉权说顾培东教授于11013年在西北政法学院学报(创刊号)中发表的诉权辨析一文,首次明确对诉权二分说提出了异议,对中国诉权理论的探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主见诉权是一项程序性权利,不包含实体意义上的权利,但
5、同实 体权利又有必定联系;同样针对二元诉权说的一些缺陷,江伟教授在与单国军合著的论文关于诉权的若干问题的探讨以及与陈刚、邵明合著的民事诉权探讨一书中提出了新二元诉权说,主见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当事人恳求法院起先诉讼程序的权利,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当事人恳求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权益的权利;左卫明教授等著诉讼权探讨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诉讼权,并对诉权与诉讼权的区分进行了阐述;李龙教授的论文民事诉权论纲则认为诉权是当事人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处于不正常的状态,从而恳求法院予以裁判解决的权利。总体来说我国对诉权理论进行探讨的学者还是比较多的,也形成了一些独自的见解,例如,有认为诉权是起诉条件的
6、起诉条件说、获得法院判决的权利对应说、实现实体权利的手段说,也有学者认为诉权是当事人双方就民事法律关系争议而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以维护其正值民事权益的权利,但基本上处于通说地位的仍是二元诉权观点。 三、诉权学说的历史沿革 一元诉权说 1、私法诉权说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诉权学说就是私法诉权说。该学说认为诉权就是民事实体恳求权在审判中的运用和表现,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主见的民事实体恳求权。该学说盛行于公法学说还不太发达的德国一般法时代,以萨维尼(Savigny)和温德雪德(Windscheid)为代表。这一学说的缺陷是非常明显的:首先,诉权是对于国家司法机关(法院)的权利而非对于被告的权利,诉权与实
7、体法上的权利应当有所区分。其次,在消极确认之诉中,原告对于被告并没有主见任何实体法上的权利,而只是恳求法院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私法诉权说对此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法院受理案件之前必需查明原告有无实体权利,而这恰恰是须要经过审理才能确定的。 2、公法诉权说 由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指向是审判机关,因此学者起先认为诉权并不是实体法上恳求权所派生出来的权利,而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公法诉权说由此应运而生。公法诉权说包括抽象诉权说、详细诉权说(权利爱护恳求权说)、本案判决恳求权说和司法行为恳求权说等学说。 抽象诉权说。该学说认为,诉权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合法判决的权利;诉权仅
8、限于发动诉讼程序;任何人不管实体权利是否受到侵扰,均享有诉权。由于诉权的内容在于恳求法院作出裁判,而 非要求就详细权利内容恳求法院作出裁判,所以,称为抽象的诉权说。抽象诉权说在理论上的不足之处就在于使诉权的内容空洞化。由于不要求为详细内容的判决,在法院作出的是驳回起诉的判决时,也视为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了满意。并且诉权假如是指任何人均可起诉而恳求法院作出裁判,则仅能认为是拥有起诉的自由,尚难称为权利。这种抽象诉权事实上就是诉讼权利实力,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详细诉权说(权利爱护恳求权说)。作为对抽象诉权说的修正,诉讼法学者又提出了详细诉权说。该学说认为诉权是个案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恳求作出特定内容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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