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企业行业服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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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水企业行业服务规范第一章 业务办理 1.1形象要求 1.1.1营业网点设置 为方便用户,供水企业应保证供水辖区内每20万人、每20平方公里应拥有一个供水营业网点;且网点交通方便,标志统一、明显。 1.1.2人员要求 供水企业直接与用户接触的窗口人员、客服人员、抄表人员、维修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工作时应穿着企业制服,配戴有企业统一标志的工作牌。服务态度热情,用语文明礼貌。要求熟悉所从事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向用户正确解释有关问题。 1.1.3宣传资料 供水企业应将用户办理各种用水业务所需的资料以及用户关心的水价标准和有偿服务费用标准编印成宣传页,连同所需填写的各种表格摆放在营业网点。
2、 有条件的企业可将相关信息公示在企业网站上供用户下载。 1.2办事时限 1.2.1用户上门办理用水业务时,在资料齐全情况下,供水企业对任何用水业务的审批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需要上门勘察核实情况的,上门勘察时间除外,但上门勘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经审批能够办理的应及时为用户办理;经审批不能办理的,应及时答复用户,不得延误。 1.2.2用户办理用水业务提供资料不齐全时,供水企业应一次告知用户应补充的资料,不得第二次通知用户增补新的资料;用户提供的补充资料不正确的除外。 1.3上门 1.3.1供水企业上门核实用水情况、办理供水业务和维护用户供水设施,应联系用户预约具体上门时间。 1.3.
3、2供水企业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门,不得迟到,更不得无故更改或取消上门服务。确需更改上门时间的,供水企业应提前通知用户,并约定新的上门时间。 1.3.1一般情况下,供水企业不得第二次更改上门时间。 1.4用水合同 1.4.1供水企业应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或银行托收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4.2供水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供、用水双方权责以及不履行相关义务时处理办法,以便在供水条例不能解决争议时通过合同条文来规范。 1.4.3对供用水过程中出现频率较高的纠纷、以及在用户违 反条例规定情况下的处理措施,也应在合同中明确。 1.5用水性质界定 1.5.1、用户办理正式供水手续时,供
4、水企业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并核实用户实际情况确定用水性质。 1.5.2是否享受居民用水性质应根据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用途和实际用途综合界定。 1.5.3确定行政事业用水的依据为市编委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批复文件。 1.5.4市政绿化用水及道路洒水确认为行政事业用水性质,物业管理范围内绿化用水及道路洒水确认为商业用水。 1.6用水指标核定 1.6.1房屋用途为居民住宅的,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市物价主管部门文件核定居民用水指标。 1.6.2房屋用途为单身公寓的建筑物、以及一房一厅居民住宅,按5吨/人?月核定居民用水指标,通常情况下按每套房屋不超过4人核定。 1.6.3以居民户为主的小区入住率未达100
5、%的,按空置率核减其居民用水量指标,但不得变更其用水性质。 如某小区1000户,入住率50%,则居民用水基价部分指标为500X22=11000,但用水性质100%为居民。 1.6.4违章建筑一律不予供水。 1.6.5居民用水以外的工业、商业用水及其他用水,执行市、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计划。 1.6.6城中村范围内属历史遗留问题私房,按该房产的业主户数核定居民用水指标。但若该房产在当地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办理了合法出租手续并依法纳税,可按实际租住户数核定居民用水指标。 1.7低收入家庭减免水费 1.7.2根据市、区物价部门规定,对低收入家庭实行每月免收8立方米自来水费及相应污水处理费,超过8
6、立方米部分按文件规定收费。 1.7.2确认低收入家庭的依据为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1.8水表过户更名 1.8.1通常情况下,对抄表到户的用户,供水企业只与房屋业主签订供水用合同,结算应交水费。 1.8.2房屋通过正常买卖发生产权变更时,视为新业主已了解房屋有无水费欠费情况。在结清之前水表的水费、污水费和滞纳金之后,供水企业应为用户办理过户更名手续。办理过户更名手续的依据为房屋产权证明。 1.9水表报停 1.9.1供水企业应为用户提供报停服务业务。 1.9.2工作人员应核对申请人身份,抄录水表尾数水量,并在结清用户应交水费、污水处理费后拆除水表。 1.9
7、.3拆除室内水表,上门服务的工作人员要注意着装整洁和礼仪,穿鞋套进入室内拆表,工作完成后要将因拆表所产生的水渍、污物清理干净,力求用户满意。第二章 抄表收费 2.1抄表 2.1.1抄表周期 供水企业应定期抄录用户水表。DN25以上(不含DN25)水表的抄表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DN25以下(含DN25)水表的抄表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对同一块水表前后两次的抄表间隔不得超过(抄表周期3天)范围。 2.1.2抄表要求 抄表人员应着装规范并配戴服务标志。需进用户家中抄表的,应主动出示工作证或工作号牌,抄表人员应自带鞋套,抄表后应恢复抄表环境并礼貌道别。 2.1.3合理确定水表口径 抄表人员应根据用户长
8、期实际用水量计算水表口径是否偏小或偏大的,发现有水表口径明显不合理的,供水企业应向用户解释清楚并为用户更换合理口径的新水表。 2.1.4水量明显波动 抄表时发现用户用水量发生明显变化的,供水企业应向用户派发水量波动通知及时通知用户,并协助用户查明波动原因。 居民用户本月用水量超过其正常用水量1倍以上的,且用水量超过50吨/月的,视为水量明显波动。 2.1.5隔月抄表管理 DN25以下(含DN25)水表可采取隔月抄表,但抄表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采取隔月抄表的,居民户阶梯水量和低收入家庭户减免水量按深圳市物价局公布的双倍计算。 2.1.6抄表准确率和及时率复查 供水企业应建立抄表复查制度,每月对
9、抄表员的抄表准确率和及时率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率不低于0.5%。 2.2 用水单据的投递与派发 2.2.1用水单据 用水单据主要有:水费(含滞纳金)通知、催交水费通知、水量异常波动通知、水费发票、停水通知、停水确认通知等。 用水单据应清晰明了地标明应通知用户的信息、用户响应时间、超过时间未响应的补救措施、不响应的后果、供水企业联系咨询电话。 因单据未明确注明用户响应时间而导致用户超期未响应的,供水企业不得执行“不响应的后果”。 2.2.2单据投递 投递指将用户相关的各项信息打印成书面单据并投送到用户指定信箱或用水地址。 水费发票、停水通知、停水确认通知必须采取投递方式送达用户。 2.2.3单据派
10、发 派发指通过公众认可且较常使用的方式将用水单据的内容通知用户,包括投递、拨打用户指定电话通知、向用户指定手机发送短信等。 供水企业采取投递以外的方式通知用户的,这种方式应是用户同意的。 2.2.4水量异常波动通知 对水量发生了异常波动的用户,供水企业应向用户派发水量异常波动通知提醒用户核对用水量是否正常,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用户咨询。 2.2.5水费发票 水费发票应采取投递方式送达用户,用户要求自行领取的可不投递。供水企业不得强行要求用户上门领取水费发票。 2.2.6催交水费通知 银行托收水费之后,供水企业应对托收不成功的用户派发催交水费通知。 2.2.7停水通知 欠费超过五十天的用户,供水企
11、业必须投递书面的停水通知。 2.2.8停水确认通知 供水企业拆表停止供水后应向用户投递书面的停水确认通知,告知用户水表已被供水企业拆除,拆表的原因、时间、如何办理恢复供水、咨询电话。 2.2.9投递复查 供水企业应建立回访制度,每季按0.05%1%的比例随机电话回访或上门回访用户是否在正常时间内收到用水单据。 2.3收费 2.3.1收费方式 供水企业应至少提供银行托收和营业厅人工收费两种水费收费方式。 鼓励供水企业开通网上交费、电话转帐交费、银行网点代收费等多种方式方便用户。 2.3.2托收银行 日供水量在30万吨以上供水企业应至少提供四个可选的托收银行;日供水量在30万吨以下的应至少提供两个
12、可选托收银行。 2.3.3水费查询 为方便用户,供水企业应为用户提供电话查询水费服务。有条件的企业可开通电话语音自动查询系统,未开通电话语音自动查询系统的单位,应为用户提供人工查询水费服务。 鼓励供水企业开通网上查询、手机短信查询水费服务。 2.4 水费追缴 2.4.1提醒义务 供水企业有提醒用户按时交纳水费的义务。对银行托收不成功的用户,供水企业应派发催交水费通知书。 2.4.2收取滞纳金 对一笔应收水费,供水企业只有完成了第二次银行托收且履行了提醒义务后,才能从次月1日起计收用户的欠费滞纳金。 每月进行两次银行托收的企业,从次月1日起开始计收用户欠费滞纳金;每月进行一次银行托收的企业,从第
13、三个月1日起方可对该笔应收水费计收滞纳金。 2.4.3继续提醒义务 从开始计收滞纳金之日起,在接下来的两个月(60日)中,供水企业应继续履行提醒义务,每月向该用户派发催交水费通知。 2.4.4投递停水通知 用户欠费50日,供水企业必须向欠费用户投递书面停水通知。 2.4.5停止供水 投递停水通知10日后用户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应采取措施停止供水(特殊单位除外)。停止供水后,用户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继续计收水费滞纳金。 若供水企业未采取停水措施(特殊单位除外),导致用户继续用水欠费的,供水企业只能收取应采取停水措施前所发生的水费的滞纳金;对之后发生的水费和欠费时间,供水企业不得向用户计
14、取滞纳金。 2.4.6停水确认 供水企业采取停水措施后,应向用户投递停水确认通知,以便用户了解情况。投递停水确认通知后,供水企业不再对欠费用户履行继续提醒义务。 2.4.7恢复供水 用户交清所欠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企业应及时恢复供水。 第三章 供用水设施维护 3.1市政供水设施维护 3.1.1管网末梢、管道预留口、消火栓应每6个月排放一次,以避免管网中“死水”长期滞留,减少管网水质的二次污染。 对管网中水质明显降低的片区,应适当增加排放次数。 3.1.2供水企业每年应组织市政供水管网探漏测漏,降低管网漏耗,节约水资源,减少水质污染。 3.1.3供水企业应有计划组织市政供水管网的更新和改造,并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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