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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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2) (三)最爱考的三处合同法分则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规定 原则上,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全部的合同均适用合同相对性规则。这是自明的道理。不过,有的地方可能更好出题,于是,关于合同的相对性,常常考到以下三个法条: 1.合同法第224条(见例5)。 2.合同法第253、254条(见例6)。 3.合同法第421条(见例7)。 例5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经过甲同意,乙又将房屋以自己的名义出租给丙。这是合法转租。因甲、丙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这里倾向于从两个角度考查合同的相对性:甲无权恳求丙向自己支付租金。若丙损害房屋,甲有权恳求丙担当侵权责任,但无权恳求丙担当违约责任。但是,甲有权恳
2、求乙担当违约损害赔偿(乙因第三人丙对甲违约)。 例6甲托付乙加工1000套服装,乙擅自将其中的200套交给丙完成。乙向甲交付1000套服装后,甲发觉其中的200套(均为丙加工)不合格。甲、丙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甲不能恳求丙担当违约责任,甲只能恳求乙担当违约责任。 例7甲托付乙行纪公司出售一套机器设备。乙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但丙始终未向乙支付到期价款。合同法第421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干脆享有权利、担当义务。乙有权恳求丙担当违约责任。甲不能恳求丙担当违约责任。甲只能要求乙对自己担当违约责任。 (四)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1.合同保全。合同法第73条规定
3、的代位权、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债权人在法定条件成就时,得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见权利(详见 代位权与撤销权一章)。 2.买卖不破租赁。依据合同法第229)条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说明第20条,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全部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企业合并)发生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新的全部权人接着有效,即新的全部权人应法定承受原租赁合同(详见租赁合同一章)。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
4、向发包人担当连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说明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见例8)。 例8甲将工程发包给乙,乙将全部或者部分工程交给丙完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甲、丙间无合同关系。无论乙、丙之间的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效力如何,就房屋的质量问题,甲均有权恳求乙、丙担当连带责任。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法律允许此时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说明第26条规定:实际施土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见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
5、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担当责任。(见例9)。 例9甲将工程发包给乙,乙将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给丙。甲欠乙工程款500万元,乙欠丙工程款 600万元。乙、丙间的分包合同属于违法分包,无效。但是,只要丙建立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丙有权恳求乙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丙有权以甲为被告起诉,要求甲向自己支付工程款,甲在欠乙的限度内对丙担当支付工程款的义务(500万元)。本质上,丙行使的是代位权。 5.单式联运合同。合同法第313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担当责任。损失发车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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