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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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 所谓民事活动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为了肯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以下是由学习啦我整理关于公共基础学问民法考点的内容,供应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爱! 公共基础学问民法考点 (一)合同相对性的内涵 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在司法考试中须要把握的内容是:合同债权人只能恳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担当违约责任),不能恳求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担当违约责住);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无权恳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担当违
2、约责任);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违约的,仍应对合同债权人担当违约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另行解决。 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学理基础:自我确定,自我拘束。合同债务人仅对自己情愿受到拘束的对方当事人担当违约责枉。维持合同当事人恳求权与抗辩权之间的平衡。 (二)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规定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64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担当违约责任。 第121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缘由造成违约的,应当
3、向对方担当违约责任。当事 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糾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约定解决。 合同法说明(二) 第16条 人民法院依据详细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 1.合同法第64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虽突破了主体的相对性,但仍遵循违约责任的相对性(见例1和例2)。 例1董事长甲与乙花店约定:甲支付乙10万元,乙选择上好红玫瑰999朵,于丙女生日当晚6时送至丙女宿舍。结果,乙的雇员错将甲所订之花送给(丙女隔壁宿舍的)丁女,丙女生日当天不见个花瓣,垂泪到天明。甲、乙约定由债务人乙向第三人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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