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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1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基层单位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包括三类人员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岗前及转岗教育等。3引用文件3.1 安全生产法;3.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3.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44号);3.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第63号);3.5 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建教199783号)。4管
2、理规定4.1 本公司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2 本公司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4.3 公司安全部主管本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依法对本公司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上级部门及政府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4.4 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本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
3、制度。4.5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4.5.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并依法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资质证书。4.5.2 获得安全资质证书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安全再培训教育,再培训教育时间参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1)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30学时;(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4.5.3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
4、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4.5.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
5、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6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4.6.1 公司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基层单位(项目)、部门(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4.6.2 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已取得上岗资格的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安全再培训教育。4.6.3 从业人员在本公司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重新接受安全培训教育。 公司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4.6.4 其他从业人员各类培训时间,参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执行。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
6、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4.6.5 其他从业人员岗前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时间:(1)公司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2)基层单位(项目)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3)部门(班组)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4.6.6 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再培训教育时间:(1) 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2)其他职工及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4.6.7 其他从业人员其它需要安全培训教育时间:(1)公司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2
7、)公司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具体安全教育培训时间根据培训内容确定。4.6.8 其他从业人员公司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包括:(1)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有关事故案例等。4.6.9 其他从业人员基层单位(项目)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包括:(1)所从事工作特点、工作环境、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强制性标准、危险因素及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2)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8、3)项目部安全生产状况、规章制度及有关事故案例;(4)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5)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4.6.10 其他从业人员部门(班组)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包括:(1)岗位劳动纪律及岗位安全职责(或安全操作规程);(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3)施工现场安全制度及有关事故案例;(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4.6.11 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4.6.12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各分包单位负责组织对本单
9、位职工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本公司相关单位负责对分包单位从业人员进场前的安全培训教育。4.7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4.7.1 公司下列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4.7.2 公司安全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公司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公司级安全培训教育。4.7.3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岗前公司级安全培训教育以外,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各基层单位负责组织实施。4.7.4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
10、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4.7.5 各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安全培训教育大纲,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落实到位,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教育资金的投入。4.7.6 参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从事本公司职工安全培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有五年以上施工现场经验或者从事安全教学、法规等方面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 (3)经安全师资格培训合格,并获得培训资格证书。4.7.7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从
11、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4.7.8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各相关单位要负责依法监督检查各分包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的落实情况,对没有落实安全培训教育的分包单位严禁进场作业,必须重新组织安全培训。4.8 监督管理4.8.1 公司安全部依法对各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开展安全培训工作。4.8.2 公司安全部对各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2)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12、其他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4)三级安全教育、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换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5)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6)对各分包单位安全培训教育检查及进场前安全培训情况;(7)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4.8.2 各单位负责对各自的安全培训教育落实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对不满足培训要求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严禁上岗作业。4.8.3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各相关单位必须随时监督各分包单位陆续进场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对没经安全培训教育且进场的从业人员,严禁上岗作业。4.9 罚则4.9.1 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
13、司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的;(2)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3)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4.9.2 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2)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3)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4)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4.9.3 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1)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2)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5附则5.1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各基层单位经理、项目经理及其他经济实体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公司安全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基层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外,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各岗位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5.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同时作废。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