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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关于国家宪法日的演讲稿 12.4前后集中开展学法、用法、遵守法律、护法活动,从而不断提高每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家宪法日的演讲稿,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国家宪法日的演讲稿篇一 大家好! 我今日演讲的题目是学宪法讲宪法,大家都知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没有规则不成方圆。一个国家没有严谨的法律支撑怎么可能得以快速发展呢?在我国,这部根本性法律便是宪法。 作为当代的高校生、社会的中流砥柱、时代的新兴者,在维护与践行宪法方面当然有些不行推卸的责任。而要践行法律就要先了解其内容,熟识相关的条例,在知法的前提下做宪法的践行者。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国
2、家的根本制度,在国家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在内容上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从而成为法律规范的渊源。 我们走在新世纪的前端,健全的法律,和谐的社会,暖和的家庭,无不充溢着我们年轻的心。然而,正是因为我们有着年轻的心,才有一份傲慢,有一份叛逆。有些人从小偷小摸到杀人放火,从赌博到抢劫杀人,一步一步地走向了犯罪的深渊。我们该怎么办?莫非要接着这样无知么?莫非要接着这样冲动么?不!我们正值花季,我们正拥有的是一段纯净而又美妙的人生,站在人生的十字路口,我们更要明确方向,做到知法、懂法、遵守法律,在法律的指引下,更加努力的前行。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小小的松懈便可能酿成一次大
3、的失足。同学们,当你心情很不好,打算行动时,请你想一想自己的行动是否触犯了法律;当你受到不良侵害时,你又能否运用法律学问来爱护自己呢?但是你从内心真的明确的知道何为违法,何为犯罪么?假如不清晰,那就让我们努力吧!努力了解法律学问,宣扬法律学问,号召大家共同行动起来,不要让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造成的悲剧在校内中上演。 历经道道岁月的刻轮和风雨的洗礼,在2022的尾声之前,我们迎来又一个12.4,一个非比寻常的日子,是值得每个人为之骄傲、热血沸腾的日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宣扬日。而今年的124更显特殊,它是我国的第一个国家宪法日。 作为新时代的学生,新世纪的江财人,让我们挑起旺盛祖国的重担,在现代
4、化社会的潮流中,冲破艰难险阻,学好文化学问的同时,丰富我们的法律常识,健全我们的法律学问,养成遵纪遵守法律的良好习惯,严格要求自己,共建人类文明,共建和谐校内! 是的,正是由于法律,尤其是宪法的存在,才使得我们的权利得以应有的保障。生活中它离我们并不遥远,让我们共同努力,坚持信敏廉毅的校训,在成长的道路上与法同行,做一名知法懂法的江财好青年,中国好公民! 感谢大家! 学宪法讲宪法演讲稿篇二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于1954年9月制定了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又分别于1975年3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三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治国安邦
5、的总章程,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依据,它不仅对公民权力进行了确认和保障,同时对国家权力的设置和行使进行了规范,它是保持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的根本规范。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相互作用的。公民权力通过宪法确认,人民通过宪法给予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我们的社会从“人治”走向“法制”,用法律这把“利剑”维护社会秩序,爱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使我们能安家立业,使我们能够在同等、和谐、自由的环境中学习,追求幻想。 “我们作为一名初中生,一名未成年人,宪法与法律跟我有什么关系”。我信任在座的同学中确定有过这种想法,甚至始终以来都是这样
6、想的。说实话,在没有学习宪法之前我同样存在这种天真的想法。同学们!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需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就明确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地位是同等的,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要履行应尽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那么,我们有很多爱护青少年、未成年的法律条例,我们是不是就可以知法犯法呢。请记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但是,我们同学中有不少“知法犯法”的,比如抽烟、打架斗殴、迟到早退、旷课等严峻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而校领导依据学校规章,对那些违反校纪校规的同学做出了处分,这就是“依法治校,违法必究。”而进入酒吧、歌厅、网吧、购买
7、烟酒等行为,对于未成年来说都是触犯法律的。近年来未成年的犯罪行为渐渐增多,手段残酷,影响恶劣。今年四川一名13岁少年小武为抢劫手机,将汽油泼向素不相识的女老师,女老师被烧成特重度烧伤,这一事务让人瞠目结舌;又如15岁的魏明,在同学生日宴会上相识了出手大方的王大哥,王大哥常常带他吃喝玩乐,因为缺少父母陪伴,魏明把王大哥当成了自己的好挚友和崇拜偶像。一天,王大哥对他说:“有个小子总跟我过不去。我不便利出面,你帮教训教训他,反正他不相识你。”被这么一教唆,原本醇厚听话的魏明手拿木棒,朝那个人的头上猛击一棒,导致对方头部受了重伤,而15岁的魏明因有意损害罪被判刑。类似的案例还有许多,我们可以看出学习法
8、律学问,树立法律意识是特别重要的。 但是,我们许多学生缺乏法律学问还不自知。同学们,学法,我们才不会因为世界新奇而盲从、盲动,才不会在外界漂亮外表诱惑下受到损害,才不会在困惑、迷惑中同流合污,我们才懂得如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我们都是花季少年,前途一片光明,而一旦触犯了法律,我们不仅仅断送了自己的前途,更加损害了疼爱自己的父母、亲人和老师,对社会也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危害。青少年挚友,我们应当努力学习法律学问,不仅爱护自己,也为了爱护他人。 小学生法制教化宣扬演讲稿篇三 同学们: 依据市上的支配,今日来你们学校,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重点,和同学们一起学习沟通,主要目的是为了引导、
9、教化、帮助同学们不要染上或改掉不良行为,做一名遵纪遵守法律、勤奋好学的精彩学生,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健康成长,长大成人后成为一名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才。下面,我围绕三个问题,来讲解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爱护法和治安管理惩罚法有关的法律学问,促进同学们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做到学法、用法、遵守法律。 一、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当驾驭的几个问题 (一)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 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属于不良行为:1、旷课、逃学;2、未经家长同意,擅自外出夜不归宿;3、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4、打架斗殴、辱骂
10、他人;5、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6、盗窃财物、有意毁坏财物;7、赌博或者变相赌博;8、观看、收听、阅读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书刊等;9、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相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10、吸烟、酗酒;11、其他严峻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必需牢记,上述十几种行为都是不能做的。为了自身的健康成长,为了将来成为有用人才,成为栋梁之材,能为国家为人民为家庭多做贡献,未成年人应当刻苦学习,力求上进,养成良好的品德习惯,远离不良行为。 (二)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严峻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严峻不良行为”的定义是:严峻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惩罚的违法行为。本法第四章第三十四
1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下列严峻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惩罚的违法行为是严峻不良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加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峻危害社会的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假如实施了上述严峻不良行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主动相互协作,实行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教化,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惩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不良行为与严
12、峻不良行为的区分 “不良行为”与“严峻不良行为”因为程度的不同,二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分。首先是表现的形式不同,法律列举的十一项不良行为与九项严峻不良行为在程度上是完全不同的,前面已经说过,不良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不好的行为或者不端的行为,而严峻不良行为则肯定是违法行为也可以说是几近犯罪的边缘,但尚不够刑事惩罚;其次是法律后果和要求不同,对于不良行为,法律强调的是预防和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学校等社会各方面的教化等责任,而对于严峻不良行为,则要求必需实行措施进行管教、收容教养或者送工读学校、少管所进行矫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
13、有意杀人、有意损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惩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或者送工读学校、少管所进行矫治。 (四)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1、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者严峻不良行为的法律责任。这里所讲的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者严峻不良行为,是指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和第四章所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峻不良行为”不实行措施,不履行监护人的职责的行为。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监护人应担当的法律责任为:一是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也就
14、是,由公安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失职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严厉的指责教化。二是责令其严加管教。即在训诫的基础上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对已存在不良行为或者严峻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严格地约束教育,让其改正已经存在的不良行为或者严峻不良行为。 2、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法律责任。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属于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使未成年人回到自己身边,不再脱离监护单独
15、居住。 (五)怎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预防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好行为”和“不端行为”。未成年人实施的一些不良行为,虽然尚未构成犯罪,但这些不良行为会严峻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他们的成长,如不主动预防、教化和刚好矫治,这些不良行为就有可能进一步发展成为严峻不良行为也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大家从挂图中看到的这些案例就充分说明白这个问题。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一些不良行为,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听之任之,必需实行强有力的措施加以预防、教化和矫治,防患于未然。未成年人、家长、老师、学校以及全社会都应对这一问题赐予高度重视。 2、依据我
16、国民法通则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爱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实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兄、姐、关系亲密的其他亲属、挚友、学校依法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照看未成年人的生活,对未成年人进行抚养教化,爱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平安,对依法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爱护,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教化、制止或者对其实行有效的爱护措施等,假如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应当担当责任。 3、为了从源头上防止未成年人的犯罪和对已接近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进行挽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详细列举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峻不良行为。并分专章对未成年人不良
17、行为的预防和对未成年人严峻不良行为的矫治分别作了明确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主要内容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是不良行为;为预防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尽到什么责任;有关行政部门、单位在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义务等。 (六)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方面的内容是未成年人通过履行义务来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另一个方面的内容是未成年人通过行使权利来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1、通过履行义务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通过履行义务的自我防范是预防未成年人犯
18、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通过履行下列义务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 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 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均属于行为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指南、行动准则。其中法律、法规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假如人们不遵守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而社会公共道德则属于人们自觉遵守的准则,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违反者则会受到人们的指责。就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来讲,只有遵守,社会才会有秩序,人们的生产生活才会有保障,人们的行为才不至于受到法律的惩处和社会的指责。为此,须要人人遵守,未成年人也不例外。 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 自尊是指自己要敬重自己,不许别人羞辱自己,自己也不向别人卑躬屈膝;自律是指自己要管好自己或者
19、讲自己约束自己;自强是指自己要有一种主动向上的看法。自尊、自律、自强均是保障自己不断进步,预防、削减违法犯罪的心理意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每一个人均应树立这种意识,未成年人也不例外。 增加辨别是非和自我爱护的实力 辨别是非的实力是一个人推断对错、合法违法等状况的最基本的实力;自我爱护的实力是一个人不接受外来的不良影响,进行自己爱护自己的实力。这两种实力均对一个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但是这两种实力的形成须要不断的学习,这样才能使得自己辨别是非和自我爱护的实力不断增加,未成年人正是长学问的时期,更需留意。 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不良行为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第
20、十五条规定的不良行为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严峻不良行为,这两类行为均是为社会所指责、对社会对自己有肯定危害的行为,也是违法或者犯罪的基础和前提。对这种行为除国家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治理外,还须要每个人自身的抵制,作为未成年人更须要自觉抵制,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通过行使权利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通过行使权利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通过行使下述权利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 被遗弃、虐待时有权恳求有关单位爱护 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爱护组织或
21、者学校、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恳求爱护。被恳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依据状况须要实行救助措施的,应当先实行救助措施。 发觉对自己或者对其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报告有关部门 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发觉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不得实施的行为(比如旷课、夜不归宿等严峻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比如多次偷盗等严峻危害社会的须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可以通过学校、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刚好依法查处。 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保障自己同
22、犯罪作斗争的行为不受报复 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爱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关于国家宪法日的演讲稿篇篇四 学校作为教化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化,又要爱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平安和健康,防止意外事务的发生。学校肯定要时时刻刻留意平安工作。 首先,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与集会、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时,必需做好组织工作。活动前老师要讲明留意事项,并且做好应急打算,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 再次,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比如教室的光
23、线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适,黑板离学生不能太近。学校还要供应符合规定的卫生设备,并且要协作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各种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工作,比如常常为学生检查视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组织学生打预防针或吃预防药,以保证学生的身体健康。 其实,未成年人爱护法第16条就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学生在危及人身平安、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化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支配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与集会、文化消遣、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平安事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有责任爱护在校学生的生命健康平安。学校的义务不仅体现在平常的监管方面,也体现在确保校舍和其他教化设施的平安方面。 第14页 共14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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