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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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木结构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木结构工程质量,制定本细则。适用范围:适用于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 引用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GB1928200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工作程序 木结构分部工程由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及轻型木结构与木结构的防护组成,只有当分项工程都验收合格后,子分部工程方可进行验收。 检验批应根据结构类型、构件受力特征、连接件种类、截面形状和尺寸来划分。 木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控制施工质量:木结构工程采用的木材(含规格材
2、、木基结构板材)、钢构件和连接件、胶合剂及层板胶合木构件、器具及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材料或产品应按规范规定复验,并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同检查认可。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对上道工序的检查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方木和原木结构方木板材及原木构件在进场时,应根据木结构受力情况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表4.2.1规定的等级检查其木材缺陷限值。检查数量:每检验批分别按不同受力的构件全数检查。检查方法: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 方木、板材及原木
3、构件在进场时,应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第4.2.2条的要求检查材料的含水率。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检查全部构件检查方法:按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GB19282009的规定测定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木桁架、木梁(含檩条)及木柱在制作时允许偏差应符合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表4.3.1的规定。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木桁架、梁、柱安装时,允许偏差应符合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表4.3.2规定。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屋面木骨架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62012表4.3.3的规定。检查数
4、量:检验批全数。木屋盖上弦平面横向支撑设置的完整性应按设计文件检查。检查数量:整个横向支撑。检查方法:按施工图检查。 胶合木结构胶合木构件在进场时,应根据胶合木结构对层板目测等级的要求,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表5.2.1的规定检查木材缺陷的限值。检查数量:在层板接长前应根据每一树种,截面尺寸按等级随机取样100片木板。检查方法: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胶合木构件在进场时,胶缝应检验完整性,并应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表5.2.2规定胶缝脱胶试验方法进行。对于每个树种、胶种、工艺过程至少检验5个全截面构件。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环次数有关,每个试
5、件的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小于表5.2.22所列限值。 胶合木构件的外观质量:1. A级构件的外观要求很重要而需油漆,所有表面空隙均需封填或用木料修补。表面需用砂纸打磨达到粒度为60的要求。2. B级构件的外观要求表面用机具刨光并加油漆。表面加工允许偏差(即宽度2.0mm,高度6.0mm,规方:以承载处的切面为准,最大偏离为1/200。)表面允许有偶尔的漏刨,允许有细小的缺陷、空隙及生产中的缺损。最外的层数不允许有松软节和空隙。3 .C级构件的外观要求不重要,允许有缺陷和空隙,构件胶合后无须表面加工。构件的允许偏差和层板左右错位限值见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第5.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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