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事诉讼状样本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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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原告人曲 _,男, _年_月出生,汉族,_市人,系 _市 _厂工人,现住 _市_区 _街_号。被告人尹 _,男, _年_月出生,汉族,系、_市_商店营业员,现住 _市_区_街_号,已被取保候审。案由和诉讼请求:被告人尹 _犯伤害罪。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依法判处尹_赔偿我的医药费、住院费、交通费、误工工资等经济损失,共计_元。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人尹_,在同一座楼同一个单元里居住。尹_的自行车, 每天晚上都放在楼梯上, 使上下楼的人来往很不方便。_年_月_日早 7 时许, 我下楼碰倒了他的自行车, 他便推开房门,对我辱骂,并一口咬定说我是有意摔他的自行车。我和他争辩,他竟
2、朝我脸上猛击两拳。在这种情况下,我才还手。在双方互相厮打中,他的鼻子出血了。随后,他回家取来菜刀,向我背部连砍两刀,幸亏这时被邻居张_,王 _等人拉开, 我才免遭进一步伤害。两道刀口总长16 厘米, 经医院缝合治疗,住院 30 天后才出院上班工作。被告尹_的犯罪行为。使我遭受产重经济损失,医药费、住院费、交通费、误工工资等极失共达_元。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时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因此,我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并审理。证据和证据来源,证
3、人和住址:一我被尹 _砍伤,有邻居张 _、王 _亲眼所见。两位证人的住址与我相同。且有 _市_区人民医院诊断书1 份。二我被砍后,住院治疗,_市 _区人民医院已出具了医药费、住院费,合计_元。三我因被砍伤不能上班工作,误工情况及我的工资标准,已由我厂劳资科出具书面材料证实。四因治疗,我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有交通票据_张为证,合计_元。此致_市_区人民法院原告人:曲 _ _年_月 _日附:本诉状副本1 份。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6 页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自诉人:李 生,男, 26 岁, 市 单位工人,住 区 马路
4、号。被告人:李 友,男, 39 岁, 市师范学校教员,住 郊区 里 40 栋 609 号。被告人:李 起,男, 29 岁, 市第五皮鞋厂工人,住 区 马路 村 29 号。诉讼请求:1请依法追究共同被告人伤害罪的刑事责任。2请依法追究共同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人系同胞兄弟,其家原住 区 马路 130 号,与自诉人相邻,后将住房出卖,只留被告人之母住在原址临时建筑的矮房之内,因此被告人等时常逗留于此。1990 年 6 月 24 日下午 2 时许,自诉人到姑母(也住 马路 130 号 )处,路经被告人临时住处时,酒气醺醺的被告人李 友突然戏弄自诉人,大呼自诉人绰号。自诉人不满,委婉地请
5、示其别再呼叫。不料,被告人李 竟不通情达理,先是破口 大骂,继而再手持两块大砖,砸自诉人前额未中,又重击自诉人背部,自诉人一时难忍,被邻人劝阻。被告人李 十分嚣张,无理指责前来劝解的邻居,野蛮殴打驾驶拖拉机仗义执言的青年,激起公愤,后由自诉人姑母出面,此事方才平息。 当晚九时许, 与邻居李庆 外出,给孩子购药返回又经过被告人临时住处时,被告人李 友又唤自诉人乳名,让自诉人到跟前,自诉人觉得事已平息,不及多想,被告人李 友突然窜出, 乘自诉人不备, 向自诉人面部猛击一掌。自诉人被迫防卫。被告人之母公然纵子行凶:“ 有种的到河边打,一个对一个,谁有本领,把谁弄死!” 被告等有恃无恐,李 友在自诉人
6、面前继续挥拳攻击,李 起窜至自诉人身后狠掐自诉人颈部,前后夹击,自诉人无法相顾。 被告人李 友乘机抄起铁锨猛砍自诉人头部,自诉人顿时血流满面。被告人李 友腰藏菜刀,伺机再下毒手。嗣后,自诉人经 医学院附属医院X 射线检查:左前额部软组织裂伤,伤口约5 厘米,深达骨膜;颅骨凹陷性骨折,深达1 厘米 (手术缝合7 针)。自诉人为治伤,造成很大经济损失;体肢虚弱,头晕目眩,呕吐失眠,骑车行路,言谈举止不能用力,医嘱需复查手术,至今不能工作。综上所述, 自诉人认为: 被告人等无端寻衅,首先打人, 蓄谋伤害自诉人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已触犯刑法第134 条之规定, 被告人等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据此, 自诉人依法诉于法院,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还依照刑事诉讼法第53 条之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望秉公裁判。此致 市 区人民法院具状人:李 生19 年 月 日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6 页民事上诉状例文上诉人: 市种子公司经营部。住址: 市市中区五一路 号。法定代表人:罗 ,男, 52 岁, 市种子公司经营部经理。诉讼代理人:王 ,女, 市市中区法律参谋处律师。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 县种子公司。上诉人因不服 县人民法院19 年 12 月 24 日(初)法经判字第六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诉讼请求
8、:1 县种子公司立即给付我方货款及包装、运输费共13358?08 元。2 县种子公司按每日3(自 1997 年 8 月 20 日起, 至付款之日止)偿付延期付款的赔偿金。3 车站的罚款由 县种子公司承担。4一、二审诉讼费用以及由于诉讼而引起我方支出的费用,由 县种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失实原判决称: “年 9 月 10 日被告接到 火车站提货通知单后,即派杨 到 车站提货,因货物未附植物检疫征书和种子合格征而未提货,并电告了原告。 ” 这段话认定了两个事实:第一、 被告未提货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没有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合格证;第二、 被告当时就把未提货的上述原因告诉了原告
9、。然而, 事实并非如此, 为了澄清事实不得不赘述纠纷过程。 县种子公司 (原审被告 )于 1997 年 7 月 7 日电报邀请我方签订5000 市斤的大葱种子购销合同,同年8 月 1 日被告派杨 来与我方正式签订1000 市斤大葱种子购销合同。合同各项具体规定请见附件。1997 年 8 月 15 日我方如约发运大葱种子4055 斤, 9 月 5 日到达 车站,次日车站向被揭发了领取货物的通知书。9 月 16 日我方通过银行向被告托收贷款及包装、运输费1325898 元。时过半月, 县农业银行以被告“ 要求退货,希望双方协商解决”为由,拒绝托收货款,退回了托收凭证。9 月 17 日,我方再次要求
10、 农行托收,由于被合仍然拒付,农行又退回了托收凭征。与此同时杨 于 9 月 3 日、 8 日、 10 日三次分别来电、来函,要求终止合同、退货。杨称“ 由于今年我订的承包任务重,购的货太多,领导要求我停止执行合同、停止进货,请贵部谅解为盼” 。杨当时所有的函件中从未提到检疫和种子合格证问题。由于货物已发出,我方不同意退货,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在我方发出托收凭证后的第39 天,即9 月 25 日, 县农行才发出通知,告诉我方,被告拒付的理由是: “ 检疫证明和种子合格证均无。” 但是令人费解的是,农行发出的拒收理由通知的次日,被告才申报了拒绝付款申请书( 农行寄来的凭征可以证明)。由
11、此可见,原判认定的第一点事实是错误的。被告并非因为“ 没有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合格证书 ” 而不提货,而是因为被告的代理人杨 盲目订合同,购货过剩,不得不终止合同,退掉订货。在我方不接受其无理要求的情况下,时过39 天,杨才找出这样一条逃避法律、推却责任、转嫁经济损失的脱身之计。原判决认定的第二点也是失实的。9 月 10 日杨 并未将 “ 没有检疫证明和种子合格证” 这一点电告我方, 而是来电请求终止合同,并请求我方 “ 谅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6 页解” 他的过错。二、双方签订的订购大葱种子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
12、原判决称: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原告与被告所订立的购销合同是无效合同。对照经济合同法第七条,我方认为我们并未违反四项规定中的任何一项。唯一可能涉嫌的大约是 “ 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项。 因为我方提供的大葱种子没有进行检疫。然而,我方走访了种子检疫部门,查阅了有关文件。根据我国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名单所列,大葱种子并非必须检疫的对象,是可以免检的种子。所以以我方提供的种子没有检疫为由来否认原合同是不妥当的。原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正是因为大葱种子可以免检,铁路方面承运了这批种子。有关这个问题的详细材料请见附件和原审中我方提供的代理词。
13、三、原判决对双方的裁决是不公正的大葱种子至今在 车站库房存放了三个多月,造成了葱种的变质。由于被上诉人长期不提货, 车站库房根据有关规定,处以正常罚款的三倍予以重罚。这两项经济损失,不言自明,是由于被上诉人的违约过错导致的。但是,原判决称“ 原告已发到 的 4050 市斤大葱种子由原告自行处理。并承担 车站库房罚款总额的50” ,“ 其它损失各自负担” 。上诉人认为, 这样的判决是极不公正的。原判没有弄清事实真象,因而不能分清当事人双方的是非和责任, 又错误地适用法律,把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判为无效合同,从而使被告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制裁, 我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反而要我方承担因被告违法行为造成
14、的经济损失。这种不公正的判决,我方不能接受。综上所述, 恳请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 6 条、第 32 条、第 35 条、第 38 条第 2 款第 2 项, 植物检疫条例第4 条、第 9 条、第 10 条,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名单,及中国人民银行结算方法第2 款第 6条、 7 条有关承付和延期付款的规定另行公正判决。此致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 市种子公司经营部 年 月 日附:一、本状副本二份;二、代理词 (打印件 )二份。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6 页民事上诉状范
15、文来源:日期: 09-12-18 上诉人:贺 * ,男, 1970 年 7 月 5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煤炭坝镇贺家湾村被上诉人:宁乡县贺家湾煤矿法定代表人:贺* 职务:矿长地址:宁乡县煤炭坝镇贺家湾村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06)宁民初字第1108 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上诉请求:1.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06)宁民初字第1108 号民事判决。2.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3. 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1. 一审判决认定
16、“ 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争议委员会仲裁,本院不予以审理” 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上诉人在起诉的时候提起的要求被上诉人给予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是与提起劳动仲裁的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上诉人是在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内增加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 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
17、的处理享有最终司法权,当事人一旦依法提起诉讼,仲裁的处理结果归于无效,人民法院就必须依据 民诉法 程序及上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包括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面审理。因此上诉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法院应当审理的范围。2. 一审法院对劳动仲裁中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即“ 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没有判决是错误的。上诉人在提起劳动仲裁时提了两个请求:一是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是责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缴养老保险金。在劳动仲裁中劳动仲裁委做出对第一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8、。所以上诉人才提起民事诉讼,而一审法院对这个诉讼请求不予判决,是支持签订还是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是回避这个问题。因此一审法院不依法判决是错误的。如果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做出判决,只有两种结果, 一是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是第一种结果那么也就不存在给予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了;如果是第二种结果一审法院不支持签订,就应当依法判决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经济补偿金,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愿意不愿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19、经济补偿。可见这是一个递进的结果。综上 1、2 所述,一审法院不对劳动仲裁中的第一个仲裁请求判决,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的判决是错误的。3. 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6、7、8、 9 予以采信是错误的。证据 6 是煤炭坝镇政府解除劳动关系的实施细则,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煤炭坝镇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明显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规定, 是不合法的。 根据证据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6 页采信规则, 不合法的不能采信做为证据使用的。证据 7 是被上诉人
20、根据证据6 制定的职工工龄补偿金结算花名册,做为前提条件的证据6 都不合法, 那么证据7 也是不合法的, 因此也是不能采信的。 证据 8 煤炭坝镇政府的证明,由于煤炭坝镇政府是被上诉人的主管单位,两者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关系,其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异议,根据证据采信规则,一审法院直接采信是错误的。4.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理由的问题。被上诉人称2003 年 12 月 26 日,煤炭坝镇政府决定以被上诉人实行新一轮转制承包,因此对连续工龄达5 年以上的原回龙铺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 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员, 可以裁员。 由此来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
21、。被上诉人所提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法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而该法第二十七条是“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对该条具有的情形举证,也没有对该条规定的程序的合法性举证,因此被上诉人是不能随便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的。不然对本来就处于弱势群体的广阔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置于何处。因此恳请法院从本案的事实及社会效益出发,对本案依法判决。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 。一审法院判决“ 被上诉人为
22、上诉人办理从2004 年 7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手续” 是错误的。1995 年 12 月 30 日实施的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方法第二条规定本方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以下人员的养老保险:(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五)城镇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由此可知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是不是正式职工,是不是临时工, 身份高低贵贱没有区分。只要是职工就适用该法。该法第三条规定本方法第二条所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照本方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必须也就是强制性的, 不能因为宁乡没有对其推广就违法不执行国家的法律。因此被上诉人应当
23、办理上诉人从1995 年 12 月 30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手续。2. 一审法院适用宁乡县人民政府2004 年 7 月 27 日下发的宁政办纪(2004)25 号关于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协调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煤炭坝镇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做为判决的法律依据是错误的。宁乡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会议纪要是属于地方政府制定的标准性文件,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只能适用法律,参照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而此文件不是法律的范畴。因此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中适用这个会议纪要做为法律依据是错误的。煤炭坝镇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违反国家 劳动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
24、经济补偿方法的强制性规定,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也是不能做为一审法院判决本案的法律依据的。综上所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适用法律错误,作为受害人的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单位工作20 多年,到最后如果连一分钱补偿金都拿不到,也不能再在被上诉人单位工作。 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一点实现,那要劳动者如何生存。因此请求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从本案的事实真相、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出发,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为处于弱势群体的广阔劳动者的当家作主。此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2006 年 月 日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25、16 页民 事 上 诉 状上诉人一审被告 :魏某某,女,1964 年 3 月 17 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滨州市* 区 *办事处 * 村 63 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李某某,女,1978 年 5 月 29 日出生,汉族,住* 市* 区渤海五路622 号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高某某,男, 1973 年 4 月 7 日出生,汉族,个体,住* 市* 区新华街建行宿舍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 * 区人民法院2008 年 7 月 4 日做出的 2008*民二初字第 422 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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