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商法汇总第二章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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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物权法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了解】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 特征与债权相比较1以特定物作为客体。这是物权的最基本的特征。此处的“物”,是指除人体之外,能为人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首先,它一般为有体物,有一定体积、占有一定空间,从而能够特定,但能为人所支配的空间、声、光、电、热、气味现在也被纳入物权客体的范畴;其次,物须为人力所能支配,宇宙、日月星辰非人力所能支配,就不属于物权的客体;第三,物须具有独立性,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2物权是对物权支配权,债权是对人权。3物权
2、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4物权是排他的权利,债权具有平等性。二物权的客体1. 物权的客体为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的法律意义: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2可设立的物权种类不同。不动产可以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动产之上不能设立用益物权,设立的担保物权一般为质权、留置权。3在纠纷的管辖上不同。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或有关机关负责;动产一般管辖。2. 财产权利物权客体的扩张。如担保物权中,票据、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上的权利,基金份额、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
3、收账款等权利可作为质押权的客体。三物权的效力这部分内容相对较难同一标的物上存在数个权利时,各个权利支配物的次序。1. 物权对物权的效力1性质标准。同一物上的限制性物权优先于其赖以设定的基础性权利。如我国物权法第120 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预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用益物权虽然以所有权为权源,但其一经设立,所有权的部分甚至大部分权能即由用益物权人行使,因而约束了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支配力。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时间标准。 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实现重复担保: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2. 物权对债权的效力一般情况: 一个
4、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物权优于债权。特殊情况: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也可以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1根据“为债权的债权”优先的原则,新设定的债权具有优先于原来的债权以及为这些债权进行担保的物权的效力。例如,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的清算费用优先于原来的债权。2根据“ 买卖不破租赁 ”的原则,依据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具有对抗物权变动的效力。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3民法特别法赋予优先效力的债权,可以优先于物权。如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优先权,依据该法第22 条的规定,包括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
5、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特别注意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要将其与合同法租赁合同的有关内容结合在一起。3. 物权对占有的效力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物上真正的权利相对于占有被称之为本权。在占有人为无权占有时,本权人得行使返还请求权,占有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四我国物权法的体系1. 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以及作为所有权特殊形态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2.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3.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包括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可以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4. 准物
6、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分别适用相关的法律。5. 占有。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为了物的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法律必须对物的占有进行保护。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4 页五中国物权法的制定略目的: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民众基本财产权利。二、物权法基本制度【熟悉】一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范畴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 和利用 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这是物权法调整的对象。包括静态财产关系确立物上支配秩序、动态经济关系物权变动制度和交易安全的保障第三人保护制度。二物权
7、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一个统一的法律效力地域内的物权,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己创设的原则。对该原则应当从下述两个方面来掌握:1物权类型强制。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物权类型。比方说,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将租赁权作为物权。2物权类型固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相悖的物权。如当事人约定:抵押权人不得享有在债权得不到清偿时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这实际上改变了抵押权的本质内容,相当于创设了一种新的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权。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有:不认可为物权的原则。无物权效力。无效物权行为转化为其他有效法律行
8、为。2. 物权绝对原则物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只能由权利人行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享有并行使的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包括:1物权意思的对世性,即法律必须承认并保护物权人独立地形成支配物的意思,并按照这一意思发生法律上的效果。2一物一权。即在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同时存在同种类型同种效力的一个物权;一物一权并不排斥多个不同法定类型物权在同一物上存在。如同一块土地上有一个所有权、一个地上权、一个抵押权。注意: “一物一权”原则是说,在一个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多个所有权。但多个民事主体可以共有一个物。3物权请求权、物上代位权。3. 物权特定原则物权特定原则,也称为物权确定性原则,即要求物权支配的客体必须特定化
9、,必须与其他物有明确肯定的区分。物权特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物必须已经存在;2物必须特定与其他物已经没有法律上的关联。物权特定原则的主要作用表达在物权的设立、转移等情况下。4. 区分原则区分原则,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如物权法第15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区分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原因行为遵守债权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物权是否发生变动,不是该行为的生效要件;2物权变动遵守处分行为
10、的生效条件,即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动产交付为生效要件;3合同生效、物权未变动时,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5.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物权法第6 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公示的效力:1决定物权变动的生效公示生效主义。但要注意,物权法同时还规定了公示对抗主义当事人之间以变动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虽未经登记或交付,但在当事人间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只不过此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物
11、权法第24 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权利正确性的推定和蔼意保护的作用,即公信原则。公信原则是指将纳入公示的物权作为正确权利的假定,善意信赖该推定的第三人,即使是从无处分权人那里取得的物权,仍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而不受真正权利人的追夺。三物权变动制度1. 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基本原则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适用区分原则和公示原则,并且要与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动产交付制度有紧密的联系。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是指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因素法律文书、
12、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或受遗赠、事实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4 页2. 不动产物权登记1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另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2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程序统一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原则设想。管辖。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
13、办理。申请。不动产登记采取当事人申请为主的方式。审查。收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登记机构的职责登记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1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3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审查方式采取书面审查为主、结合实质审查的方式。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3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效力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14、但不动产权属证书如房产证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4特殊的登记程序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我国物权法第19 条规定了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有阻断登记公信力的作用。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更正登记
15、异议登记申请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条件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时作用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阻断登记公信力除斥期间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 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登记不当的后果异议登记不当, 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异议登记作为一种保护事实上权利人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就是容易导致不动产物权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为使不动产的不稳定状态不再长期延续,尽早恢复正常的不动产物权秩序,法律必须为异议登记的效力设置除斥期间。预告登记。我
16、国物权法第20 条新设了预告登记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斥的效力。预告登记与终局登记的关系: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 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5登记当事人和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3. 动产交付动产交付,依据交付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1交付要件主义。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
17、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交付对抗主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交付的特殊形态简易交付买受人事先占有。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 发生效力。如借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4 页用人买受借用物注意:物权发生效力的时间是法律行为生效时而非法律行为成立时。4. 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具体类型依据“公共权力”发生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
18、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基于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因为这些行为都属于公法行为,其效力比物权公示的效力更强,当事人依此取得的物权,依照法理,比依公示行为取得的物权还要优先,能够满足物权排他性的要求,所以各国的法律多承认这种物权变动可以不经公示而直接生效。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基于事实行为的物权变动。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适用的规则一般不需要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即可生效,但是
19、,非依法律行为而享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处分该物权时,假设该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未经登记时,该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注意:动产无此要求对该条的理解:本条所要求的登记,是对物权取得人进一步处分不动产物权的要求;物权取得人未处分不动产物权时,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其进行登记。也就是说,对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即使没有登记,物权取得人仍为真正的权利人,法律应认可该不动产物权并予以保护。而且,只要权利人对该不动产物权不作进一步处分,法律就应允许其处于事实状态,并予以充分保护,而不能强制要求权利人进行登记。依照本条规定,处分不动产物权时未登记的,仅仅是不发生物权效力,易言之,以该不动产
20、为给付内容的债权合同仍属有效。四物权的保护1. 物权保护的基本含义物权的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回复物权的完满状态,或者说是使物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回复至完满状态。2. 物权保护的方式和途径物权保护的方式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它们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物权保护的途径: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3. 物权请求权1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2返还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复原物。3妨
21、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物权如甲在自己房屋的房屋上建造阳台,挡住了乙房屋的采光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如甲准备在楼道里堆放杂物,杂物一旦堆放,将阻碍乙的正常通行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4恢复原状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5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二节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熟悉】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与限制物权相比较:1. 是完全物权。2. 是自物权。3. 具
22、有恒久性。4. 最能表达物权的绝对排他性。二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内容即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依法可以采取的支配方式。通常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理解孳息的概念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处分四项基本积极权能和排除他人干预的消极权能。各项权能的具体含义请考生自己看教材。但要注意,这些权能中,最核心的权能是处分权能。此外,还要注意,占有是使用的前提条件,但占有并不意味着一定有所有权。三所有权的意义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了解】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4 页一国家所有权1. 概念与特征国家所有权,是指以国家的
23、名义享有的所有权。国家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特征如下:1主体的唯一性和统一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所有权的唯一和统一的主体。2客体的广泛性。注意:在我国,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只能专属于国家。注意教材中的例举性规定3取得方式的特殊性。除积累、交易外,国家所有权还可以通过税收、没收、赎买、征收、罚款等方式取得。2.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
24、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3. 物权法中的征收制度国家所有权取得的特有方式之一1征收的条件第一,征收应该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征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第三,征收的客体仅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2征收后的补偿第一,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二,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
25、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二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城镇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权的特点如下:1. 主体的多元性;2. 客体的相对广泛性;3. 行使主体和方式的多样性。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本集体成员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就一些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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