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案例分析题库-劳动关系管理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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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管理1 案例分析一小李和小吴是华东地区某大学2003 届热能工程专业班的学生,并为同班同学。2007 年两人从大学毕业后一起进入华新公司担任技术员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07 年 12 月 1 日至 2010 年 11 月 31 日,其中前 6 个月为试用期。2008 年 1 月,华新公司出资选送小李和小吴前往英国的工程公司进行项目培训,以期回国后两人能成为技术骨干参与公司即将上马的项目技术革新。出国培训前,公司与两人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并约定:公司出资对两人进行为期3 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在培训结束后受训对象为企业服务5 年,否则赔偿违约金25 万元 /人。小李在英国
2、受训期间结识了X 公司的技术总监James, 小李即应 James的邀请去X 公司中国区工作,为此,小李于2008 年 2 月中止了培训并立即回国向华新公司提出辞职,华新公司认为小李尚未完成培训因此同意了小李的辞职要求。小吴继续参加培训并在结束培训后即回公司工作。2010 年 11 月,小吴与华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因此阶段正忙于另一批新职工的培训工作直至2011 年 2 月才要求小吴续签劳动合同。不料, 小吴 2010年下半年已开始与小李、James接触,并于2011 年 1 月中旬起开始参与X 公司的项目。因此,小吴则不愿再与华新公司续约而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小吴认为
3、, 虽然他与华新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效力低于劳动合同,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培训协议也就不再有效。华新公司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要求小吴支付违约金。问题: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会支持华新公司的主张?为什么?2. 此案例给现代劳动关系管理者哪些启示?案例分析一参考答案本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合同到期后培训服务期协议的效力以及针对原劳动合同的处理。一. 培训服务期协议的效力与劳动合同的效力不存在高低关系,也不存在主从关系,劳动合同期满,并不会影响到培训协议的效力。二. 劳动合同到期,但培训协议仍然有效,在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 条的规定,
4、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对此,本案例中华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不必与小吴另行签订劳动合同。三. 2010 年 11 月小吴与华新公司的劳动合同虽已经期满,但培训服务期尚未届满,此时劳动合同期限应已续延至2013 年。在此期间小吴如违约离职华新公司可要求小吴支付违约金。因此,劳动仲裁委员应支持华新公司的主张。四. 此案例给我们以下启示:1.用人单位对职工做出资培训或者有服务期、违约金约定的,不宜同时与职工约定试用期。否则,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将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而不需承担赔偿违约金的责任。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当服务期协议与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不一致的,视为对原劳
5、动合同期限的变更,只要变更后的内容不与法律相冲突,就是合法有效的。案例分析二职工张某、石某于2009 年 6 月与上海A外贸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均为贸易专员,主要负责对俄罗斯的贸易往来。同时,张某、石某又与A贸易公司签订了保密合同 。其中第八条约定 :“如乙方劳动者 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与甲方用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5 页劳动关系管理2 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离职之日起三年内均不得到其他与甲方用人单位有竞争性的企业工作或为其他与甲方用人单位 有竞争性公司提供与本职业有关的咨询性、服务
6、性服务,并须在离职之日起三年内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承诺。”2010 年 8 月 31 日 A 外贸公司向张某送达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不能胜任现任岗位工作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9 月 1 日, 张某与公司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后离职。2011 年 1 月 A外贸公司管理层在一家网站上发现无锡某经贸发展出现了与A外贸公司相同客户的照片及文字信息,其商业模式、商业计划也与A外贸公司雷同,而这些在A贸易公司管理层看来属于本公司的商业秘密,A外贸公司经调查认定是这张某所为,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A外贸公司称,目前张某所任职的无锡某经贸发展与A外贸公司的业务相似,给A外贸公司造成了一
7、定的业务损失。因此认为张某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对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不料,张某非但继续在该无锡某经贸发展工作,于2011 年 2 月又向仍在A外贸公司工作的石某发出邀请,石某遂向A外贸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要求解除与其签订的保密合同。其理由是2009 年这两人与公司所签订的保密合同中未约定公司是否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有失公平。问题: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支持A 外贸公司的诉求?为什么?2. 石某是否可以要求解除与A 外贸公司所签订的保密合同?为什么?案例分析二参考答案一这是一起因竞业限制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但是,A 外贸公司的诉求不应得到劳动争议仲裁
8、委员会的支持。理由如下:原劳动部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假设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本案中 A 外贸公司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忽略了应尽义务,在与劳动者就竞业限制做出了约定后并未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因此该竞业限制合同违反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对当事人张某不具有约束力。A 外贸公司要求张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求得不到支持。二石某在A 外贸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并不享
9、有立即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而是可以要求A 外贸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A 外贸公司如实际履行了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则原保密协议有效,并对石某产生约束力。三A 外贸公司与张某、石某签订的关于竞业限制的协议中所约定的限制期限为三年,超出了劳动合同法第24 条关于竞业限制最长期限的规定,超过2 年的部分应属无效。案例分析三2008 年 10 月 27 日,上海金科股份与案外自然人合资成立K 科技,上海金科股份持股83%。同年 11 月 1 日,新成立的K 科技与原上海金科股份数据通信事业部担任管理岗位工作的赵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有效期为 2009 年 5 月 1 日至 2011 年 4
10、 月 30 日。此时,赵成与上海金科股份所签订为期 8 年的劳动合同尚需六个月到期。经核实, 新签订劳动合同书中有关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为空。实际上,赵成仍在原部门原岗位原工作地点工作。2011 年 3月初, K 科技公司因信息产业部的相关政策变化而作出业务结构调整的决定,撤消了赵成所在的数据通信事业部,赵成所担任的管理岗位工作也因此而被裁撤。为此,K 科技公司人事部门与赵成协商,承诺提前支付2011年 3 月、 4月工资并向赵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称因公司业务结构变化及双方劳动合同即将届满,公司将与赵成终止劳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11、- - -第 2 页,共 5 页劳动关系管理3 动合同, 并按三个月月薪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18000 元。赵成当即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K 科技公司对此未做答复。2011 年 3 月 15 日,赵成申诉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K 科技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金额合计达月薪的20 倍。 K 科技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认为赵成在其公司工龄尚不足两年,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到期而自然终止,K 科技公司只需支付相当于两个月月薪的经济补偿金即可。问题:1. 如与 K 科技公司合同到期后,赵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2. 作为 K 科技公司的
12、人事部门如何处理此情况最有利于控制公司的职工离职成本?案例分析三参考答案本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的工龄计算以及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对劳动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一 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10 条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本案例中的K科技属于上海金科股份绝对控股公司,赵成与K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合同尚未到期。因此,两次合同所产生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第二份合同到期后累计已满10 年。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 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 年,劳动者提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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