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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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方医科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和在校园范围内活动的所有人员。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专门队伍与群众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校园治安管理,检查、监督、指导二级单位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具体职责是:(一) 健全学校治安管理工
2、作制度,督促治安管理工作的层层落实;(二) 制订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治安管理工作;(三) 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二级单位及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单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防范工作;(四) 组织开展学校法纪与安全教育,调解校园内治安纠纷,制止扰乱校园秩序行为,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第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部、处、直属单位、学院、实体系等)是本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单位行政一把手自然是本单位治安责任人,同时可确定一名副职领导为本单位第二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治安管理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一) 组织开展本部门法纪与安全教育、内部治安管理工作;(二) 经
3、常检查并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公有财产和师生私有财产的安全;(三) 调解单位内群众纠纷,协助公安部门、学校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 部署开展学校要求的各项治安管理工作。第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区域治安防范工作的直接实施单位,在学校保卫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治安防范工作。第三章 治安管理第七条 校门治安管理(一) 教工、学生、学校雇请人员凭本人工作证、学生证、合同工人证件等有效证件进出校门;来校办公、学习、访友等校外人员,须出示来访证明或有效身份证件等,经门卫查验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才准进入学校;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须经
4、学校外事部门同意并会知保卫部门后方可入校。(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携带各种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学校;校内外单位和个人运载或携带仪器设备、材料、大件物品出校,须主动向门卫出示有效证件、证明,在履行登记手续后予以放行。(三) 校门范围内不准从事摆卖、修理等经营活动。第八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一) 校园内公共场所禁止大声喧闹、聚众生事等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禁止赌博、非法传教、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二) 校外单位或个人借用学校公有资源进行拍摄电影、电视、制作广告等活动,须经学校校长办公室批准并知会保卫部门,否则保卫部门有权干涉、制止活动进行。(三) 禁
5、止校外单位或个人侵害学校公有资源,保卫部门有权责令有此类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离开学校。第九条 教学、科研、实验楼和办公楼治安管理(一) 学校教学、科研、实验楼和办公楼,依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使用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防止治安事故的发生。(二) 主管部门应对在上述场所举行的各类活动进行审查,确保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范和学校相关规定,因审查或管理不严引发责任事故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举办具有敏感政治主题的活动,须经学校党委办公室同意并报保卫部门备案。(三)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以上场所,或在以上场所举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活动。第十条 学生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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