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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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西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挂网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范我县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阳府20185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
2、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第三条 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增加农民收入和发展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领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应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民主管理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或改善养老和医疗保障等,所在镇人民政府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的,由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实行依法经营管理,也可委托村委会(或经济联合社)统一经营管理,具体管理方式由村民小
3、组(或经济合作社)、村委会(或经济联合社)自定。第四条 留用地安排(一)征地协议签订时间在2016年5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发文时间前的,留用地安排及补偿按照我县原有关规定或对被征收土地集体作的承诺、约定的标准执行。(二)征地协议签订时间在2016年5月3日(含当日)后的(不包括已完成安置及补偿的留用地),留用地安排及补偿标准按如下规定执行:1. 除线性交通工程(纳入交通规划)、水利、能源、军事等的建设项目外,征地留用地的安排可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取一种:(1)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
4、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实地留地。(2)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5%折算货币进行补偿,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执行。2. 线性交通工程(纳入交通规划)、水利、能源、军事等建设项目的征地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方式,不安排实地留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给予折算货币补偿,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执行。(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1.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实地留地安置的。2.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城乡规划土地可供选址安排留用地的。3.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四)留用地安置面积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留用地范围包含的道路分摊按至规划道路的中线划定执行。(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本组织原有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征收费用(含报批费用)由村集体支付。第五条 留用地的选址应遵循以下的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留用地安排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执行,留用地规划用途原则上与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一致。(二)原则在本农村
6、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三)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与当地镇人民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协商确定。(四)根据产业分类分别向规划功能区、城镇社区集中,鼓励集中连片安排留用地。可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安置”原则,在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城镇社区等统筹划定专门用于留用地安置的片区,对留用地实行集中安置。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留用地原则上在其规划范围内集中选址并按工业用地安排。第六条 留用地安排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一)线性交通工程(纳入交通规划)、水利、能源、军事等建设项目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位置对应
7、级别的工业基准地价级别价执行。(二)除线性交通工程(纳入交通规划)、水利、能源、军事等建设项目外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1. 工业园区范围内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该园区的工业基准地价级别价1.5倍执行;2.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工业园区除外)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位置对应级别的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1.5倍执行;3. 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工业园区除外)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位置对应级别的相应规划用途基准地价级别价1.5倍执行。第七条 留用地应当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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