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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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年7月修订)(浙大发学200524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
2、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二)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四)发生群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者。(五)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待违纪错误,如实坦白违纪事实。(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
3、经查证属实。第八条 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第九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一)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贷学金,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二)已获奖学金者,停止发给未发的奖学金。(三)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条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
4、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四)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者,被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判处管制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二)违章用
5、电、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五)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九)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6、告处分。(十)利用网络煽动非法游行、集会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三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端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三)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一)偷窃初犯者,作案价值不足600元,且情节
7、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不足1000元,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或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3000元以上,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屡次作案者,从重处分。(二)诈骗公私财物4000元以下、侵占公私财物10000元以下、抢夺公私财物1000元以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1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四)盗用他人或单位帐号、各类通讯卡帐号和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五)为作案者放哨,
8、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第十五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但未受刑事处罚者,
9、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结伙斗殴者,从重处分。(六)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第十七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二)
10、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 制作、复制、传播或者聚众观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有害的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九条 吸食毒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 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一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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