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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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等工作,完善教育设施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满足常住适龄人口入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新建、改建居住区,包括新建、改建的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区;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
2、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本办法所称居住区建设单位,包括商品房小区开发企业、履行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责任的组织等。第三条【基本原则】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及时移交、公益办学的原则,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第四条【政府与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办法的具体落实。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并建立健全执法合作、信息共享等部门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市发
3、展和改革、安监、城管、工商、税务、财政、人力资源、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职责,主动做好相关协助工作。第五条【教育督导】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等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工作内容,并建立健全配套教育设施工作专项公示机制。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第六条【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城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编制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改建居住区
4、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义务主体、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设置标准与建设进度等提出明确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具体要求,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第七条【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草案征求意见】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将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八条【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评估与修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定期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对有
5、缺陷或者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进行修改,并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报批与备案。第九条【规划的衔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编制或者修改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其中落实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对基础教育设施用地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编制或者修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的规定与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不相符的,该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予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新建、改建居住区
6、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的规划安排一经生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先行修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再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第十一条【配套教育设施土地来源】新建、改建居住区用地为划拨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与该居住区项目用地一并划拨。新建、改建居住区用地为出让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与该居住区项目用地一并出让,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评估土地出让价格时可以考虑配套教育设施的土地成本因素予以优惠。第十二条【规划条件与出让条件要求】对于需要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时,应当包含相关
7、教育设施的配建要求;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土地出让时,应当将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以及市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标准、建设位置、移交条件、移交时间等方面提出的要求,在出让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中作为出让条件对外公告。第十三条【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标准和服务人口规模】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用地标准和服务人口规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确定。第十四条【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需要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市土地储备中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在项目用地出让前与居住区建设单位签订配套教育设施履约
8、监管协议,作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要条件。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应当对配套教育设施权属、居住区建设单位所须履行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与移交义务作出约定。拟出让的项目土地不具备单独建设配套教育设施条件,但确实需要配套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应当约定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统筹实施相关教育设施的整合建设,由居住区建设单位承担相关建设费用,并明确具体金额以及居住区建设单位将相关建设费用缴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指定专户的时间要求。第十五条【配套教育设施周边区域要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周边区域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师生健
9、康,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第十六条【禁止侵占、破坏教育设施用地与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现有或者规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确需占用或者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性质的,应当经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保障教育用地需求的原则,补偿不少于原有面积的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第三章 建设与移交第十七条【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四同步】由居住区建设单位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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