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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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轻工业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负责轻工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为具体办事机构。第三条 轻工业科技成果鉴定是指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轻工业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四条 轻工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
2、二章 鉴定范围第五条 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 ( 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以及科技计划外的轻工业相关的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第六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 鉴定组织第八条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是轻工业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鉴定的组织和主持工作。 第九条 轻工业科技成果鉴定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组织同行专家(不少于7人)组成鉴定
3、委员会,经现场考察(或观看生产录像),采用会议形式,在讨论答辩的基础上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并出具鉴定意见。第十条 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行规定。非特殊情况,组织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参加鉴定
4、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十二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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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 轻工业 联合会 科学技术 成果鉴定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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