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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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和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对侵害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对举报人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二)以欺
2、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被及时举报未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本人或者伙同他人骗取、侵占、挪用、贪污等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第四条 下列举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举报人举报事项涉及自身权益的;(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授意其配偶、近亲属或者他人举报的;(三)举报人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法定职责的。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第二章 奖励条件、标准与程序第六条 获得举报奖励,除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举报
3、人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联系信息;(二)举报内容明确,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重要线索并主动配合核查;(三)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社会保险工作部门掌握,或者未被新闻媒体披露;(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 对同一事项有多个举报人的,按举报时间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同一举报人予以奖励,由第一署名举报人申领奖金,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一)对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查证属实已支付的社会保险基金金额的1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标准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二)因举报及时,避免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奖励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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