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法的由来与发展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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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的由来与发展商法的由来与发展商法是商事活动频繁的产物,在市场经济国家其历史悠久,大致经历了个发展阶段:商事习惯法(不成文法)商事特别法(单行法规)商法典法国商法典法国商法典否定了中世纪以来商法只适用于商人阶层的传统,把商人从国家的监护下解放出来,并且以商行为基础。凡实施商行为者不论是否是商人,都适于商法。西方学者们把采用法国商法立法模式,即以商行为立法基础的国家,称为商行为立法体系,也叫法国商行体系。德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德国商法有新旧商法之分。德国旧商法典,仿效法国的立法例,采取“客观主义”,以商行为观念为立法基础;新商法典则采取“主观主义”,以商人观念为立法的基础,据此,西方法学家把采用
2、了德国商法立法模式,即一商人观念为立法基础的国家,称为德国商法法系。日本商法典日本商法典以商人行为和商人身份同时作为立法基础,西方学者把这种既采用法国商法典模式,又仿效德国商法典立法的国家,称为折衷立法法系。英美商法典英美商法典英、美以习惯法为传统,其商法体系指一般商事习惯与判例形成的法律,所以叫英美商法法系。我国商法的沿革我国商法的沿革在我国法制史上曾长期存在“诸法合体”的局面,所谓“诸法合体”,就是没有独立的商法体系,各个部门法宪全被纳入一个法典。如著名的汉律、唐律,即是其典型代表。民刑尚且不分,当然更无独立商法可言。我国商法的沿革我国商法的沿革年(光绪十九年),清政府起草并颁布了大清汉律
3、,它由商人通律和公司律两部分组成,并且仿效日本、德国商法,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公司律计条和商人通律条,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单行的商事法。我国商法的沿革我国商法的沿革新中国成立后,至今仍未制定调整商事关系的统一的基本法商法。在年以前,单行的法律、法规也很少。改革开放以来,此种局面正在改变。已先后制定了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等调整商书主体、商书登记、商行关系的法规。我国商法的沿革我国商法的沿革就我国经济立法思想分析,我国的经济立法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经济法、商法合一的思想。民法通则以及各种经济单行法规常常被借用到经济活动中来,是国家为实现计划经济管理而制定的,与现代大市场经济的概念,与
4、国际上的商书法规调整概念与范畴存在很大差距。第四节经济法律关系第四节经济法律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关系。比如:从大的方面来说,有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隶属关系、上下级关系等。从小的方面来说,有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同学关系等。这些都是经济关系吗?这些都是法律关系吗?这些都是经济法律关系吗?经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社会关系。各种法律规范因其调整的内容不同,其法律关系也不一样。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经济法律规范作用于其调整对象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由三要素组成:即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存在的
5、先决条件,无主也无客。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无客体,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目标和意义,所以是不可缺少的。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是联络各主体的桥梁。主体、客体、内容。它们之间要相互关联,才有可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所以它们之间是不可分割,紧密联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一个互相依存的统一体。作为经济法的主体,从规范性角度讲,必须具有一下三方面的特征:通过商业登记程序,取得经济法上的主体资格,也即在特定规范内经营的资格。从事盈利性营业的主体,并以经济法主体的名文,在经济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以特定资产承担财产责任,对经营行为负法律责任,对债务承担清偿的责任
6、等。有关商人的分类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将商人分成以下几种类型: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与任意商人大商人与小商人商自然人、商法人与商合伙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其中,企业是主要的主体参加者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法学上又叫标的,它是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履行经济义务的目标。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一般可分为:行为这里行为包括:经济行为、劳务行为、管理行为、给付行为、工作行为。货币和有价证券物、等价物智力成果及其权利经济信息有关商行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对
7、商行为可以作多种分类:绝对商行为相对商行为基本商行为附属商行为双方商行为单方商行为不正当竞争商行为不正当竞争的特征:是市场经济下的产物,在计划经济国家,政府起着类似市场的作用,企业非经营主体,故基本上不存在竞争现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其他商事主体和消费者利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垄断经营封锁市场扰乱市场弄虚作假行贿行为诋毁他人信誉诱购行为贩卖国家禁物倾销行为和限购物品的行为无效商行为通常所说商行为,包括商事法律行为,即有效商行为,但无效商行为事指其行为产生时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商事行为,也即行为人之间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无效商行为的条件:主体不合格内容违法具有社会危害性代理行为无效对无效商行
8、为的处理国家职能部门可采取行政、民事、甚至刑事等方式,对其作出处理决定,如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具体操作上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支付违约金罚款强制收购没收财产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案例:机械厂改革某市机械厂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上级主管委派王海生任厂长。后由于其管理无方,厂里连年亏损。于是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罢免了王海生,并决定在厂内招聘厂长。经过招聘,原厂科长韩元被选为新厂长,市工业局对此未表态,将王海生调往其他单位安排新工作。韩元上任不久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解除了两名副厂长职务,任命总会计师为常务副厂长,原劳资科科长为副厂长,原厂办公室主任为厂长助理,与一名原留任的
9、副厂长组成新的领导班子;并重新修改职工奖金和工资分配方案。在韩元等人的领导下,企业扭亏为盈,成为当地利税大户。鉴于韩元工作实绩显著,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给予韩元晋升两级工资和奖金一万元的奖励。请问:此机械厂有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参考答案本案中机械厂有下列不合法行为:机械厂职工代表大会罢免,选举厂长及奖励厂长等活动不符合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因为:()王海生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委任的厂长,再需要解除职务时,依法由政府主管部门免职,并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不能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直接罢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厂长,必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但该机械厂选举厂长未报其主管部门某市工业局批准;()厂长工作成
10、绩显著,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无权决定给予奖励,只能就奖励提出建议。韩元上任后,直接任免副长厂级行政干部的做法与法律规定不符。因为根据企业法的规定,厂长对副厂级行政干部只有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聘任、解聘的职权,而无权直接任免或解聘。韩元上任后,直接修改职工奖金和工资方案而未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的做法与法律规定不符。根据企业法的规定,厂长只有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的职权,他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案例: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年初,某市一家有限公司开业,公司登记名称未“市红都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同年月,又有一家公司登记注册名称为“市红都制衣有
11、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这两家公司虽然相隔很近,但行政区划分上不属于同一区,因此均向各所在地工商机关办理了公司名称注册登记。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打起了名称权官司。甲公司主张,该公司自年初经工商局批准开业以来,就一直以“红都时装公司”名称营业至今;而乙公司在此之后却用与此相似的名称“红都制衣公司”,且乙也兼营时装。甲公司据此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名称专用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停止使用“红都制衣公司”一名,并承担道歉及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乙公司主张,本公司名称与甲公司名称不同,登记机关不同,并且行业不同。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公司名称登记有行业之分,我法属服装加工,而且甲属零售业,行业不同,
12、可以使用同一名称,因此不存在侵权问题。参考答案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条的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这条规定是确定企业名称的一项限制性规定,也是判断一个企业名称是否被侵权的标准。从这一规定的内容来看,它采取了行政区域和行业两个要件,即一个企业只有与另一企业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并属于同一行业时,才存在侵犯公司名称权的问题。如果一个企业与另一辖区内的同行业的企业,即使名称相同,也不构成侵权;或者同一辖区内不同行业的两个企业的名称相同或近似也不会被禁止。根据上述标准,本案中,鉴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在行政区划上不属于同一个区,公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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