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法学123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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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说明课程说明一、课程性质一、课程性质 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二、教学目的二、教学目的 (1 1) 什么是商法?什么是商法? (2 2) 为什么要学习商法?为什么要学习商法? (3 3) 如何学好商法?如何学好商法?小结:小结: 1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只存在于民商分立的国家中,但实质意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只存在于民商分立的国家中,但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不同,无论是民商合一的国家还是民商分立的国家,也无论上的商法不同,无论是民商合一的国家还是民商分立的国家,也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2 2我国没有
2、形式意义的商法,只有实质意义的商法。我国没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只有实质意义的商法。公司公司法法、票据法票据法、保险法保险法、海商法海商法、破产法破产法以及以及证证券法券法等,就是我国目前最为重要的商法。等,就是我国目前最为重要的商法。 三、商法的本质三、商法的本质 1 1商法为国内法。从商法的制定主体和效力范围来看,各国的商法都商法为国内法。从商法的制定主体和效力范围来看,各国的商法都由其立法机关制定,并在各自的领土范围内有约束力。尽管随着国际由其立法机关制定,并在各自的领土范围内有约束力。尽管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家间的商事条约日益增多,但在一国的商法体系中仍贸易的发展,国家间的商事条约日益增
3、多,但在一国的商法体系中仍只占很小一部分,并不能改变商法的国内法性质。只占很小一部分,并不能改变商法的国内法性质。 2 2商法为私法。商法主要调整平等的商事主体间发生的交易关系,当商法为私法。商法主要调整平等的商事主体间发生的交易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商法中关于商号、商业账簿、商代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商法中关于商号、商业账簿、商代理、商行为等的规定,以及关于商业交易、商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等的理、商行为等的规定,以及关于商业交易、商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等的规定,都属于私法性质。但是,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登记的规定,破产规定,都属于私法性质。但是,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登记的规定,破产法
4、、公司法及保险法中的罚则等属于公法性质。法、公司法及保险法中的罚则等属于公法性质。 3 3商法为实体法。商法规范中虽有少量有关商事登记、破产程序等商法为实体法。商法规范中虽有少量有关商事登记、破产程序等程序性规范,但商事规范的主体部分仍是关于平等的商事主体间在商程序性规范,但商事规范的主体部分仍是关于平等的商事主体间在商事交易中实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因此,商法属于实体法。事交易中实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因此,商法属于实体法。 4 4商法为特别法。不管是在民商分立的国家,还是在民商合一的国商法为特别法。不管是在民商分立的国家,还是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商法适用的范围是特定的商人群体和特定的商行为,而非国民
5、全家,商法适用的范围是特定的商人群体和特定的商行为,而非国民全体和普通法律行为。因此,商法属于特别法。体和普通法律行为。因此,商法属于特别法。 5 5商法为任意法。商法中的大多数规范为任意性规范,如在公司法商法为任意法。商法中的大多数规范为任意性规范,如在公司法方面,关于公司内部关系的规定、公司章程中任意记载事项及经理人方面,关于公司内部关系的规定、公司章程中任意记载事项及经理人职权的规定等,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当然,为了维护交易的公平与职权的规定等,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当然,为了维护交易的公平与安全,商法规范中也有少量强行性规范,如商业登记、票据的种类及安全,商法规范中也有少量强行性规范,如
6、商业登记、票据的种类及票据行为的方式、企业破产的清偿次序等,都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而票据行为的方式、企业破产的清偿次序等,都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但这并不改变商法为任意法的性质。定,但这并不改变商法为任意法的性质。 四、商法的特征四、商法的特征 1 1、商法的营利性。(、商法的营利性。(1 1)营利乃是)营利乃是“商商”的本质。商事主的本质。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其直接和主要目的就在于营利,这是为体从事商事活动,其直接和主要目的就在于营利,这是为各国商法所确认的。从这一意义上,也可以说商法就是各国商法所确认的。从这一意义上,也可以说商法就是“营利法营利法”,或者说,商法是保护正当营利的法律。(
7、,或者说,商法是保护正当营利的法律。(2 2)商法的营利性是指商法的规定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的营利,商法的营利性是指商法的规定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的营利,而民法的规定偏重于保护一般社会公众的利益。基于商法而民法的规定偏重于保护一般社会公众的利益。基于商法营利性的理念,商法制度的构造必须考虑到商事活动的营营利性的理念,商法制度的构造必须考虑到商事活动的营利性特点。利性特点。 2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发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发生作用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履行了商事登记生作用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二是商行
8、为。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二是商行为。 3 3商法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技术性和易变性。(1 1)商法的技术性可以从其)商法的技术性可以从其组织法和行为法中得以体现。比如,公司设立的条件,属组织法和行为法中得以体现。比如,公司设立的条件,属于组织法范畴,具有技术性;公司设立的登记,属于行为于组织法范畴,具有技术性;公司设立的登记,属于行为法范畴,具有技术性。(法范畴,具有技术性。(2 2)商法的易变性主要是指商法)商法的易变性主要是指商法规范是商事交易活动需求的反映,而商事交易活动的内容规范是商事交易活动需求的反映,而商事交易活动的内容和方式是多变的,因此,商法也具有多变性。和方式是多变的
9、,因此,商法也具有多变性。 4 4商法的兼容性。(商法的兼容性。(1 1)商法的兼容性体现在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兼容性体现在作为私法的商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商法中关于商号、商业账簿、商商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商法中关于商号、商业账簿、商代理、商行为等的规定,以及关于商业交易、商主体间的代理、商行为等的规定,以及关于商业交易、商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等的规定,都属于私法性质。但是,公司法中关权利义务等的规定,都属于私法性质。但是,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登记的规定,破产法、公司法及保险法中的罚则等于公司登记的规定,破产法、公司法及保险法中的罚则等属于公法性质。(属于公法性质。(2 2)商法的兼容性还体现在兼有任意
10、法)商法的兼容性还体现在兼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性质。与强制法的性质。 5 5商法的国际性。是指商法规范应当具有涉外的内容。商法的国际性。是指商法规范应当具有涉外的内容。商法的国际性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商法本属于国商法的国际性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商法本属于国内法,它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内商事关系。但是,随着内法,它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内商事关系。但是,随着科技的进行、交通运输的发达以及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科技的进行、交通运输的发达以及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一些商事关系中多了个涉外因素。国内商法是不适宜调整一些商事关系中多了个涉外因素。国内商法是不适宜调整这些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的。
11、客观情况的出现,要求这些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要求商法的规定具有国际性。商法的规定具有国际性。 五、商法的原则五、商法的原则 (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1 1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2 2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
12、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组织关系。 3 3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人。(二)公平交易原则(二)公平交易原则(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四)鼓励交易原则(四)鼓励交易原则(五)交易明确、安全原则(五)交易明确、安全原则第二节第二
13、节 商法调整的对象商法调整的对象 一、关于商法的调整对象的争议一、关于商法的调整对象的争议 1 1商人或企业。采取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立法原则的商人或企业。采取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立法原则的国家认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人或企业,即强调必须要国家认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人或企业,即强调必须要以商人或企业的身份实施商行为,如德国等。以商人或企业的身份实施商行为,如德国等。 2 2商行为。采取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立法原则的国商行为。采取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立法原则的国家认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行为,即商法调整的社会关家认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行为,即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是基于商行为形成的,如法
14、国等。系必须是基于商行为形成的,如法国等。 3 3商事法律关系。采取商主体和商行为折中主义立法原商事法律关系。采取商主体和商行为折中主义立法原则的国家认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即商主则的国家认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即商主体实施的商行为而形成的与商事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体实施的商行为而形成的与商事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的商事立法普遍采取以商事法律关系为中心的立法原则。国的商事立法普遍采取以商事法律关系为中心的立法原则。在我国,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在我国,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来说,是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利义
15、务关系。具体来说,是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施商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二、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 1 1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如民事主体、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如民事主体、行政主体等,商法一般不予调整。行政主体等,商法一般不予调整。 2 2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即不调整营利主体所从事的与商事活动无关非营利行为,即不调整营利主体所从事的与商事活动无关的行为,如企业对慈善事业的捐赠等。的行为,如企业对慈善事业的捐赠等。 3
16、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如有限公司、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如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股份公司、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4 4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关系,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关系,既包括企业的对外关系,也包括企业的对内关系;既包括既包括企业的对外关系,也包括企业的对内关系;既包括国家对企业行为的监管所形成的关系,如工商登记,也包国家对企业行为的监管所形成的关系,如工商登记,也包括企业之间在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企业括企业之间在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企业与权利人之间的
17、财产关系等。与权利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等。 5 5商法所调整的是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商法所调整的是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 6 6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调整的对象。之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调整的对象。 三、商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三、商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一)主体的范围不同(一)主体的范围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基于民事行为而形成的社
18、会关系。商事关系仅仅是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基于民事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商事关系仅仅是商主体实现商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主体是经营单位,不是个人。商主体实现商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主体是经营单位,不是个人。(二)行为的性质不同(二)行为的性质不同 民事行为既包括经营行为,也包括非经营行为。而商行为仅仅是经营活动,民事行为既包括经营行为,也包括非经营行为。而商行为仅仅是经营活动,不包括非经营活动。如:赠与行为是民事行为,但不是商事行为。不包括非经营活动。如:赠与行为是民事行为,但不是商事行为。(三)关系的内容不同(三)关系的内容不同 民事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家庭
19、关系。民事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家庭关系。而商事关系主要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与自然人相关的人身关系。而商事关系主要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与自然人相关的人身关系。 第三节第三节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一、商法的体系一、商法的体系 (一)概念(一)概念 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具有逻辑联系的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二)内容(二)内容 商法的体系,包括:商主体制度、商行为制度、公司制度、商法的体系,包括:商主体制度、商行为制度、公司制
20、度、破产制度、票据制度、证劵制度、保险制度、海商制度。破产制度、票据制度、证劵制度、保险制度、海商制度。 二、商法的渊源二、商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 1 1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是指法的来源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是指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所。或者说,法的渊源是指法之产生的原因或法的栖身之所。或者说,法的渊源是指法之产生的原因或途径。包括三个问题:法形成的来源?法形成的途径?或途径。包括三个问题:法形成的来源?法形成的途径?法形成的原因?法形成的原因? 2 2法的渊源的组成要素。法的渊源的组成要素。 (1 1)资源。是指法是基于什么样的原料形成的,是基于习)
21、资源。是指法是基于什么样的原料形成的,是基于习惯、判例、先前法、外来法,还是基于道德、宗教戒律、惯、判例、先前法、外来法,还是基于道德、宗教戒律、乡规民约、政策、决策、学说之类形成的。乡规民约、政策、决策、学说之类形成的。 (2 2)进路。是指法是基于什么样的途径形成的,是基于立)进路。是指法是基于什么样的途径形成的,是基于立法、行政、司法,还是基于国际交往之类形成的。法、行政、司法,还是基于国际交往之类形成的。 (3 3)动因。是指法是基于什么样的动力和原因形成的,是)动因。是指法是基于什么样的动力和原因形成的,是基于日常社会生活、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是基于经济、政基于日常社会生活、社会发展的
22、需要,还是基于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之类的作用形成的。治、文化、历史之类的作用形成的。 3 3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 包括: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法机关的司法判包括: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习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习惯、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惯、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4 4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 (1 1)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
23、)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二是法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法的是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二是法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的法。主要表现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的法。主要表现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 2)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其他法的形式(如军事规章、法规、自治
24、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其他法的形式(如军事规章、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 (3 3)两者的区别。法的渊源是未然的法和可能的法,法的形式是已然)两者的区别。法的渊源是未然的法和可能的法,法的形式是已然的法和现实的法。的法和现实的法。 (二)当代中国商法的渊源(二)当代中国商法的渊源 鉴于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存在本质区别,笔者认为,当代鉴于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存在本质区别,笔者认为,当代中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立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商中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立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商事自治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和国事自治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
25、际条约和国际判例不属于商法的渊源,而是属于商法的表现形式。际判例不属于商法的渊源,而是属于商法的表现形式。 第四节第四节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一、商法与民法 (一)民商分立体制下的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一)民商分立体制下的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 1 1、主体不同。民法不分商人与非商人,通过对自然、主体不同。民法不分商人与非商人,通过对自然人、法人的一般规定和物权、债权的法律规定,为市场经人、法人的一般规定和物权、债权的法律规定,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一般法律和对商品经济进行一般的法律调整。济的发展提供一般法律和对商品经济进行一般的法律调整。商法则从商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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