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医疗机构药品培训材料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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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培训材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培训材料料1、讲课顺序:药品采购药品验收入库药品保管其他。l2、讲课思路:以实践为主线,结合在平时监督检查过程中医疗机构容易发生的问题,来阐述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问题。l4、第三十八条 药品销售人员销售药品时,必药品销售人员销售药品时,必须出具下列证件:须出具下列证件: (一)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一)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件; (二)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二)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
2、权书应明确规定授权范围;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规定授权范围; (三)(三)药品销售人员的身份证。药品销售人员的身份证。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对上述文件进行审验,并建立审验记录,按本办法的规定记入药品购销或购进记录中。 5、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生产的药品。6、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是指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品种范围。l第八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3、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购进和使用。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采购药品,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的记载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购销记录中购进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和本条规定,没有药品购进记录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l3、第十条 药品批发经营,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 药品购销记录必须记载:购、销日药品购销记录必须记载:购、销日期;购、销对象;购、销数量;药品
4、品期;购、销对象;购、销数量;药品品名、规格、生产批号、生产单位、批准名、规格、生产批号、生产单位、批准文号和经办人、负责人签名及国家药品文号和经办人、负责人签名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它内容。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它内容。药品购销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对无药品购销记录的,按要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3、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发现假劣药品或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销售或退
5、、换货处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销售或退、换货处理。理。进口药品在进口检验时发现上述药品的,依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l5、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假劣药品和质量可疑药品的未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可给予警告或者并处于2千元至2万元罚款;如果对发现的假劣药品作销售或退、换货处理,造成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法追查的,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l 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的通知 l 国食药监办国食药监办20033582003358号(号(20032003年年1212月月1818日日 )l一、生产中药饮片,应
6、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及符合药品质量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严禁选用与药品性质不相适应和对药品质量可能产生影响的包装材料。l二、中药饮片的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中药饮片的标签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中药饮片的标签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批准文号。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批准文号。l三、中药饮片在发运过程中必须要有包装。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等,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四、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中药饮片,一律不准销售。l 药品管理法l第五十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
7、标签并附有说明书。l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l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品的标签,必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品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第五条第五条 药品的通用名称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如同时有商品名称,则通用名称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12,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之间应有一定空隙, 不得连用。l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药品的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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