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际商法绝对给力精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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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第一章 绪论 教学目标:从介绍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出发,使学生掌握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结构和渊源,以及我国法律的渊源。 重点难点:1、国际商法的渊源 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结构和渊源 3、我国法律的渊源9一、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旧中国的法律 (二)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10二、中国法律的渊源 (一)制定法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11 (二)法律解释 1、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3、行政解释 (三)判例12三、中国的司法制度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1、最高人民法院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3、专
2、门人民法院 (二)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制度13第二章 代理法 教学目标:通过对国际代理的概念、代理权产生的讲授,使学生掌握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代理权产生的原因、无权代理、本人及个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了解本人与代理人的义务、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14 重点难点: 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代理权产生的原因 2、无权代理的规定 3、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15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系代理权产生原因: 1、意定代理 2、法定代理16 (二)英美法系代理权产生的原因: 1、明示的指定 2、默示的授权 3、不容否认的代理 4、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5、追认的代理17
3、三、无权代理 (一)大陆法的有关规定 1、未经本人追认:不发生法律效力 2、在本人追认前:效力待定 3、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二)英美法的有关规定 (二)英美法的有关规定18 第二节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一、代理人的义务 二、本人的义务19 第三节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一、大陆法的规定 1、第三人同本人之间的合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表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2、间接代理(行纪人)。代理人以其个人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20 二、英美法的规定 1、代理人在订约时已指出本人的姓名: (1)代理人在订立合同后,即退出合同,其权利义务即由本人承担。 (2)若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字在需签字腊封
4、式的合同上签名,则他需对此负责。 (3)按行业惯例认为代理人应承担责任,代理人需负责任。21 2、代理人在订约时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未指出本人姓名,表明代理关系存在时必须清楚地表明它是代理人。如在签名时写明“买方(卖方)代理人”。这样此合同仍为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由本人对此合同负责。 3.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存在。 代理人虽得到本人授权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却未表明其代理人身份。此时代理人对合同负责。22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教学目标:通过对商事组织的概念及其三种基本法律形式的讲授,是使学生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法律制度,掌握合伙企业的运行规则和法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5、的设立、组织机构、变更、解散、清算及其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熟悉以公司法为主的我国的商事组织法律制度。23 重点难点:1、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2、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设立、组织机构24 第一节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一、商事组织的概念 二、商事组织的基本法律形式 1、个人独资企业 (1)法律性质:由一个投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不是法人;独资企业人格依附于投资者的人格。25 (2)事务管理:独资企业的投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 2、合伙企业 3、公司 4、选择商事企业形式应注意的因素26 第二节 合伙法 一、合伙企业概述 (一
6、)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特征: 1、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合伙协议设立的企业。 2、强调的是“人的组合”。从法理上说,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 等都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27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人平等地参与管理合伙事务,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 5、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盈利性经济组织。28 (二)西方国家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 大陆法系:民法典、商法典 英美法系:单行法、合伙企业法29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般基于合伙合同设立 三、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共同参与经营管理权 2、共享利润的权利 3、监督和检查帐
7、目的权利 4、获得补偿的权利30 (二)合伙人的义务 1、缴纳出资 2、合伙人不得利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不得随意转让出资31 四、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 实际上是有关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涉及到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等问题。 1、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中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具有约束力。32 2、合伙人在通常的合伙业务中的侵权行为,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3、债权人对合伙企业合伙人个儿债务的处理,不得以其抵消他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得代位行使债务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但可申请法院强制
8、执行。33 五、入伙与退伙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可以加入合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他对于参加合伙之前该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当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出合伙之后,他对其作为合伙人期间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4 六、合伙企业的解散 1、解散情形: (1)自愿解散依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而解散。 (2)法定解散依合伙法的有关规定而解散。 2、解散后的财产清偿及分配35七、有限合伙概念: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
9、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36 第一节 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 (一)公司概念、法律特征及分类 (二)公司法的概念和法律形式 (三)揭开公司面纱原则37第二节 公司的主要分类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 三、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特征 四、其他公司形式38 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的设立程序 二、公司的创始人。 三、公司的章程 四、公司的内部细则 五、公司的基本权利 六、公司的年度报告39 第四节 公司财务及资金来源 一、公司资金的概念及主要来源 二、公司的主要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股东权
10、益(变动)表 4、现金流量表 5、其他财务信息 40 三、公司资本及股票 1、公司资本 (1)广义:自有资本和借贷资本 (2)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其资本分为“授权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两种形式。 (3)西方国家对资本的具体规定41 2、股票 (1)股份与股票 (2)股票的分类 (3)股利(股息)42 四、公司债 1、公司债 2、公司债券 (1)概念 (2)种类 (3)债券发行资格(主体) (4)债券回购43 五、公司有价证券的主要特点和公司资本结构的选择 1、公司有价证券的主要特点 (1)具有受益权 (2)公司行政间接管理权 (3)风险 2、公司资本结构的选择44 第五节 公司的管理(组织管
11、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及其基本权利 2、股东大会 (1)性质: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现代公司法中其地位已发生变化。 (2)职权 (3)表决方式45 二、董事会 1、性质:西方最重要的决策和领导机构 2、产生及组成 (1)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 (2)董事会人数:各国有不同的规定。46 (3)、董事资格:各国规定不同,了解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的限制。 3、董事任期、分组和解任 4、职权:具体职权各国规定不同 5、独立董事:了解我国的独立董事制47 6、董事会的执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 7、董事会会议 (1)会议形式:普通会议或例会和特殊
12、会议 (2)会议通知 (3)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表决通过的法定人数 (4)会议记录48 8、双重董事会制度 9、雇员参加董事会的制度:西欧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所采取的制度。 10、董事的责任 11、商业判断原则49 三、公司的高级职员 1、概念:包括总经理、副经理、司库和秘书等 2、职权 (1)明示权限 (2)默示权限 (3)不可否认的权限50第六节 公司的合并、解散和清算一、公司的合并 (一)新设合并 (二)吸收合并 (三)收购二、公司的解散三、公司的清算51第五章 合同法 教学目标:本章主要介绍合同的基本知识及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基本规定。通过讲授,使学生掌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违
13、约和法律救济等问题,了解合同法及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商事合同得以变更和转让的条件,以及中国合同法的基本制度。52 重点难点: 1、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2、合同生效要件以及不符合生效要件的三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和法律后果 3、违约及其救济方法53 第一节 引论 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我国 2、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3)合同的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4)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法54 二、合同的种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4、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
14、要式合同55 6、主合同与从合同 7、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8、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 9、其他56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法的立法概况 (1)大陆法系国家 (2)英美法系国家 (3)中国 (4)国际统一立法57 2、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公平原则 (4)合法原则58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offer) 要约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 1、一项有效的要约的构成要件 2、要约的法律效力 3、要约的失效59 二、承诺(acceptance) 1、承诺及其构成要件 2、承诺生效时间 3、承诺的撤回60 三、
15、合同的成立 经过要约和承诺,合同即成立,但已成立 的合同不一定是有效的合同。 四、缔约过失责任(注意掌握概念以及与违约的区别)61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缔约能力 (一)自然人 1、无缔约能力的分类 2、未成年人 3、其他无缔约能力或缔约能力受限制的人62 (二)法人 1、英美法系 2、大陆法系 3、中国法63 二、合同的形式 1、英美法系 2、大陆法系 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中国64 三、合同的合法性(英国和美国、法国、德国、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国的不同规定) 四、错误和误解 五、欺诈 六、胁迫 七、显失公平65 第四节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 一、合同的解释(英美、法国、德国、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16、、中国的不同规定) 二、履约义务因障碍或因情况变化而免除66 第五节 违约及其救济措施 一、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 二、违约金67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1964年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68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发价 1、发价的含义 2、发价生效的时间 3、发价的撤回与撤销69 (二)接受 1、接受的含义 2、接受生效的时间 3、对发价中的条件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 4、逾期的接受 5、接受的撤回70 第三节 买方和卖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一)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
17、大陆法的有关规定 2、英美法的有关规定 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71 (二)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1、大陆法的有关规定 2、英美法的有关规定 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72 (四)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 (五)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73 二、买方的义务 大陆法国家、英美法国家、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74 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具体规定 (一)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1、损害赔偿 2、预期违约 3、对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的救济方法75 (二)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1、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 2、要求卖方
18、交付替代货物 3、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补 4、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76 5、卖方须对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 6、撤销合同 7、要求减价 8、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货或只有一部分符合规定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9、当卖方提前交货或超量交货时,买方可采取的补救方法 10、请求损害赔偿77 (三)买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2、英美法的有关规定78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 一、货物所有权的移转 (一)各国国内法有关货物所有权移转的规定 (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79 二、货物风险的移转 (一)各国法律有关风险移转的规
19、定 (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关风险移转的规定80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1、疏忽 2、违反担保 3、严格责任81 二、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2、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 3、自担风险 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5、擅自改动产品 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82 三、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 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 2、财产损失的赔偿 3、商业上的损害赔偿 4、惩罚性 的损害赔偿83第八章第八章 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法 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应达到以下目标: 掌握可保利益的定义与作用 熟悉最大诚信的内容及应用
20、了解近因的内涵及意义 掌握补偿与代位追偿的内容及应用84本章内容本章内容 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保险补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85第一节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原则 一、海上保险可保利益定义一、海上保险可保利益定义(Definition of Insurable Interest) 1746年之前,英国保险人不要求被保险人证明他们年之前,英国保险人不要求被保险人证明他们对投保的船舶或货物拥有所有权,也不要求被保险对投保的船舶或货物拥有所有权,也不要求被保险人出示他们对保险标的物具有某种利益。人出示他们对保险标的物具有某种利益。 英国英国1746年颁布年颁布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法(
21、Marine Insurance Act 1746) ,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要求被保险人对承保,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要求被保险人对承保财产具有利益。财产具有利益。86二、海上保险可保利益的特点和作用二、海上保险可保利益的特点和作用(Feature & Function)(一)海上保险可保利益能用货币计算的经济利益。(二)海上保险可保利益是合法的利益。(三)海上保险可保利益是确定的利益。(四)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是变动的关系。(五)海上保险可保利益能限制保险赔偿的范围。(六)海上保险可保利益可以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七)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产生。87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
22、信原则( Utmost Good Faith)一、最大诚信的定义一、最大诚信的定义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与信用精神协商签约。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 C I I ) 1 9 9 1 年 编 写 的Contract Law and Insurance书中的定义: “Utmost good faith is a positive duty to voluntarily disclose, actually and fully, all facts material to the risk being p
23、roposed, whether asked for them or not.”88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Contents of Utmost Good Faith) (一)告知(Disclose)。也称“披露”,是指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将其知道的或推定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物的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如实向保险人进行说明。 告知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为各国法律所确认。89 (二)陈述(Representation) 在洽谈签约过程中,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如实答复。由于陈述的内容也关系到保险人承保与否,涉及海上保险合同的真实有
24、效,也成为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基本内容。一些国家的法律将其规定为一项独立内容,如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20条把陈述单独列入。90(三)保证(Warranty) 英国1906年 海上保险法对“保证”的解释:A warranty means a promissory warranty, that is to say, a warranty by which the assured undertakes that some particular thing shall or shall not be done, or that some condition shall be fulfilled,
25、or whereby he affirms or negatives the existence of a particular state of facts. 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91第三节第三节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一、近因的定义一、近因的定义(Definition of Proximate Cause)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物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英国特许保险学会编写的Contract Law and Insurance一书中对近因原则的定义: Proximate cause means active, efficient cause that sets in mo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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